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资料范文示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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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取号: DF612.4/7.234 密级: 公开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日额罚金制度研究研 究 生: 吴津逸 指导教师: 王俊 教授 培养单位: _ _法学院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 完成时间: 2011年2月23日 答辩时间: 2011年5月24日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本论文中除引文外,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本论文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声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研究生
2、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南京师范大学。学校有权保存本学位论文的电子和纸质文档,可以借阅或上网公布本学位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可以采用影印、复印等手段保存、汇编本学位论文。学校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电子和纸质文档,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论文,保密期限为 年。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日 期: 摘 要日额罚金制度,起源于北欧国家,是一项基于犯罪人的个人每日收入而对犯罪人处以罚金的制度,亦即按照裁判所确定的应缴纳罚金的日数以及每日应交付罚金的数额,逐日交付罚金。时至今日,日额罚金制度的引进日
3、益成为世界刑法改革发展的重要趋势。中国作为有影响力的世界大国,显然无法在这一潮流中独善其身,其发展相对迟滞的罚金刑体系同样面临着变革的需求。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进包括日额罚金制度在内的多项罚金刑改革措施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同其它几种罚金制度相比,日额罚金制度无疑具有其独特且无可比拟的优势。它反映了实质上的刑罚公正,能够较好地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不可否认,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推行该项制度面临着诸多难题,但是这些阻碍的存在,并不能成为全盘否决日额罚金制的充分理由。随着相关配套制度及措施的逐渐完善,日额罚金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实践。关键词:日额罚金,执行难,收入,易科
4、AbstractOriginating from the North-European countries, the day-fine system is based on the offenders daily personal income. That is to say, according to the adjudication, the offender should make a fine payment daily on the basis of a determined number of days and the amount of fine per day. Till no
5、w, the introduction of day-fine system has become an essential trend towards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world criminal law. It is obvious that China, an influential power in the world, cannot remain to be static in this trend, and her relatively lagging fine system is also confronted with the ref
6、orming need. With the mushrooming of the society and economy, it is surely to be extraordinarily meaningful for introducing several innovative measures of fine penalty, including the day-fine system.Compared with other fine systems, the day-fine system has its unique and unparalleled advantages. It
7、reflects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in punishment, and it can help resolve the difficulties in enforcing fine punishment. Undoubtedly,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at present in China, there are many difficulties for carrying out this system. However, the existence of these obstacles should not be the suffi
8、cient causes for denying the day-fine system in all scales. With the gradual perfection of related systems and measures, the day-fine system can be applied to Chinas judicial reform and practice.Key words: day-fine, difficulties in enforcement, income, alternative sentence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第一章 日额
9、罚金制度概述1一、日额罚金制度的历史渊源1(一)日额罚金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二)日额罚金制度的立法模式2二、日额罚金的数额4(一)日数的确定4(二)日额的确定4三、其他种类的罚金制度4(一)无限额罚金制度4(二)限额罚金制度5(三)倍比罚金制度5(四)周额罚金制度6四、日额罚金制度的利弊6(一)日额罚金制度的优点6(二)日额罚金制度的缺陷7第二章 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9一、立法原因9(一)对罚金刑的地位认识不足9(二)无限额罚金刑设置过多9(三)相关执行程序法的不足10二、司法原因10(一)执行主体缺乏统一和重视10(二)无限额罚金刑的大量适用11三、其他原因11(一)犯罪人无力缴纳11(二
10、)犯罪人逃避缴纳12第三章 我国引入日额罚金制度的构想13一、我国引入日额罚金制度的可行性13(一)反对引进的理由13(二)支持引进的理由13二、我国适用日额罚金制度的具体构想14(一)确定罚金日数14(二)确定罚金日额14(三)建立易科制度15结 语17参考文献18致 谢20引 言 二十世纪之前,由于中世纪罚金刑存在的种种弊端,导致罚金刑数百年来一直饱受指责和批判,各国刑事法律大多取消了罚金刑的相关规定,而代之以能够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自由刑,即便有少数国家仍然作出了一些罚金刑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得不到具体适用,往往沦为一纸空文。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刑罚轻缓化的呼声越来
11、越高,人们对自由刑和罚金刑之间的关系、利弊等方面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反思,因此,罚金刑重新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并逐渐成为许多欧美国家刑事法律中的主刑及常用刑。在对各种罚金制度的不断探索中,日额罚金制度的出现对各国的罚金刑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自北欧国家最先设立采用起,欧美各主要国家纷纷引入了日额罚金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检验,日额罚金制度的生命力显得愈发旺盛。客观说来,日额罚金制度利弊兼具,但瑕不掩瑜,相比其他种类罚金制度在实际运用中体现出来的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其优点彰显无余。日额罚金刑的引进是世界各国罚金制度的重大革新趋势,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刑法自然没有理由对之置若罔闻,早在高铭暄、赵秉志等
12、编纂的1996年刑法学的回顾与展望中,就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建立“以犯罪情节为主,以经济状况为辅”的罚金刑裁量原则,有必要确定日额罚金制度。然而,由于当时我国的社会经济背景,引进日额罚金制度的条件远不够成熟,因而只能与其失之交臂。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带动了各项制度的日益完善,面对我国长期以来罚金刑的执行难等诸多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重新对日额罚金制度予以关注,并提出了引进的建议。本文通过对日额罚金制度的历史发展、利弊,结合我国现行罚金制度的具体情况,参照其他学者的相关观点,对引进该项制度提出一些具体构想。第一章 日额罚金制度概述 日额罚金制度,Tages bussen system,或day-f
13、ine system,又称日付罚金、结构性罚金等,通常是指在规定最低罚金限额的前提下,根据犯罪人的每日平均收入的经济情况,而对其处以罚金的制度。具体说来,就是在裁量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罚金数额时,通过确定一定的罚金日数以及在该期限内每日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二者相乘之和,即为犯罪人最终需要缴纳的罚金总额。此外,在刑罚执行时,犯罪人通常还应每日缴纳罚金,以促其日日反省。各国刑法针对犯罪行为而作出的判罚,主要是具有一定期限的自由刑或罚金刑。由于自由刑的后果之一是使犯罪人丧失人身自由而导致其无法工作,进而造成其收入的损失,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自由刑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经济上的惩罚措施。就这一点而言,自由刑与日
14、额罚金刑并无太大区别。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既然对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都能够处以相同期限的自由刑,那么,在日额罚金制度下,对两类人群处以相同比例的罚金就显得更为公正。与此项制度相类似的相关制度中,最常见的便是各国通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后者同样是依照当事人的收入,对其按比例征收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日额罚金制度的历史渊源(一)日额罚金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日额罚金制度是由瑞典法学家窕雷首先设计而成,其条文化最早见于1918年的瑞典刑法草案第20条:“应处罚金者,以法院于考虑本人之财产、收入、抚养义务及其他之缴纳能力有关系之情事之后,宣告一定之金额,此金额应逐日缴付。”而真正率先将该制度法典化并在法
15、律实践中予以施行的,则是1921年芬兰刑法。随后,其他欧洲国家,尤其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成为这项新颖的罚金制度的使用者,典型如1931年瑞典刑法典和1939年丹麦刑法典。此外,远在美洲的一些国家也受到了这一革新浪潮的影响,相继采用了该项制度,如1929年墨西哥刑法典和1936年古巴刑法典。时至今日,除上述国家之外,德国、法国、匈牙利、希腊、克罗地亚、奥地利、瑞士、挪威、阿根廷、葡萄牙、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规定了日额罚金制度,甚至连美国的部分地区也开始适用该项法律制度。同其它法律一样,近百年来,日额罚金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例如,芬兰便于1999年对其刑法典中的相关规
16、定作出了部分修正,将日额罚金数量的确定,从取决于犯罪人的毛收入,改为取决于其净收入,作出此项改变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使罚金的规模在不同收入人群中显得公正”。 王洪青:附加刑研究-经济刑法视角下的刑罚适用与改革路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二)日额罚金制度的立法模式根据确定每日应缴纳罚金数额的方法的不同,日额罚金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模式:瑞典模式和德国模式。在此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其他一些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该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调整。1、德国模式直至二十世纪之前,德国同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仍处于对中世纪罚金刑弊端的批判之中,在法律实践中适用的主要是自由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
17、展,罚金刑现在已经成为德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罚方式。并且,由于德国紧邻北欧,其罚金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该地区国家法律的影响,因而同样采用了更为科学的日额罚金制度。在德国模式中,犯罪人按照判决每日应缴纳的罚金数额,原则上就是其“每日平均应有或可能有的纯收入”。在法定数额范围内,法官依据犯罪人的经济情况裁量应当判处的罚金数额。另外,与法国1994刑法典一样,德国刑法典还规定了罚金的分期缴纳制度、易科制度及缓刑制度,这些制度与日额罚金制度相互配合适用,从而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德国刑法典第40条第1项规定:“罚金以日额金为单位而科处之。最低为五单位日额金,其最高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三百六十单位日
18、额金。”因此,法官需宣判两项内容:一是被告缴纳罚金的天数(五至三百六十天),二是每日应当缴纳的金额(两马克至一万马克)。德国模式具有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方面,它避免了确定犯罪人每日支出的种种繁琐,从而便于司法部门的实际操作;另一方面,将每日实际收入作为罚金数额,显然在惩罚程度上更为严厉,可以起到更大的惩罚效果。2、瑞典模式瑞典模式与德国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用以确定每日罚金数额的方法,即将犯罪人的总收入减去其每月开支(包括供养家庭的费用)后,再除以30,即可得到犯罪人每日应缴纳的罚金数额。瑞典刑法典第25章第1条规定:“根据对有待判决之罪的规定,可科处的罚金包括日罚金、概括罚金和标准罚金。没有规定特
19、定形式罚金的,应当判处日罚金;科处少于30日罚金的,应当处概括罚金。”(1993年201号法)第2条又规定:“日罚金的天数应当为30日以上150日以下。考虑被告人的收入、财产、抚养或赡养义务和其他经济情况,判处的日罚金数额是合理的,每日的罚金应当为30以上1000以下瑞典克朗的固定数额,包括1000瑞典克朗。存在特殊理由的,日罚金的数额可以调整。” 瑞典刑法典,陈琴译,谢望原审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49页。3、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与实践葡萄牙:自1983年起开始全面采用日额罚金制度,其刑法典第47条规定:“1. 根据第7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确定罚金的日数,在通常情况下,最下限为10
20、日,最上限为360日。2. 罚金的日额为5欧元至500欧元,法院根据被判刑人的经济、财力状况与其个人负担确定其具体数额。” 葡萄牙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西班牙:由于历史传统上的原因,该国的日额罚金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德国刑法的规定,而且其使用的“周期罚”(period penalty)的概念,也是根据德语的“Alternative Entwurf”提出的。 王宏玉:非监禁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其刑法典第50条规定:“第二项:以日作为计算单位处罚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项:每日罚金金额不得低于200比塞塔,亦不得
21、高于50000比塞塔。每月按30天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 西班牙刑法典,张明楷、(厄瓜多尔)美娜审定,潘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波兰:其刑法典第33条规定:“1. 罚金应当以日数来确定,应当具体确定罚金的日数和每日罚金的数额;罚金的日数最低为10日,最高为360日,但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3. 在确定罚金的日额时,法院应当考虑行为人的收入、个人状况、家庭状况、财产关系、创收能力,罚金的日额不能低于10波兰兹罗提,不能超过2000波兰兹罗提。” 波兰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土耳其:其刑法典第52条规定:“1. 罚金是指向国
22、库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行为人所被判处的日数和被确定的每日的数额相乘计算出数额。除非本法另有规定,罚金的日数为5日以上730日以下。2. 根据行为人的个人经济条件,在每日不少于20土耳其里拉但不超过100土耳其里拉的幅度内确定罚金的数额。” 土耳其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4页。巴西:其刑法典第49条规定:“罚金是指按照判决确定的一定数量支付金钱的刑罚,以日罚金的形式予以计算。罚金的下限为10日,上限为360日。” 巴西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美国:日额罚金刑在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同样并不鲜见,在猪流感爆发期间,马萨
23、诸塞州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不遵从有关当局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要求,将被处以最高每日一千美元的罚金或三十天监禁。再如,近至2011年1月,印第安那州的一位妇女由于收养数十条流浪犬,令邻居不胜其烦,因而被当地法院勒令将狗送养,而在此之前,该妇女将一直被处以每日50美元的罚金。二、日额罚金的数额日额罚金数额的确定取决于两大基本要素,即犯罪人应当缴纳罚金的日数以及每日缴纳罚金的数额。(一)日数的确定法官应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况、人身危险性、受教育程度、平素的行为举止、家庭影响等方面做出综合性评价,从而确定应当判处罚金的日单位数,并且该日数需要由法律加以限定,如法国规定日数最多不超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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