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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的法律问题吴志攀外资收购我国地方企业国有股已在一些地方出现这是“国有股减持一种广义的尝试。这种收购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包括这类收购的详细法律根据;商业上的自愿与合意在社会公平性方面是否具有合理性;这种收购中是否具有潜在理层收购;这种收购对地方就业问题有何影响;对此种收购有何行政职责。不久前国内媒体报道了外资收购地方上国有股的消息。收购者多是来自英届维京群岛或其他太平洋免税地区注册的境外地方国资部门那么是收购前这些上的大股东。地方同境外机构会谈将其所持的企业国有股全部转让从而从区级国有企业中完全退出。与去年暂停的“国有股减持方案比较或者与更早的由收购企业国有股的“一级半建议比较1
2、这种收购方式具有吸引外资的特色即在不影响国内资金的条件下用境外资金局部实现地方企业的“国有股减持。在去年进展的国有股减持中着重考虑的是股价计算方式而目前外资收购中主要考虑的问题除此以外那么还应包括被收购企业的职工就业等问题。自国有股减持方案暂停近10个月后2QFII被批准进入国内A股买卖流通股3在今年国内股的低迷时外资从区开始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外资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的操作方式是:由地方资产理部门与境外者双方协商达成收购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向本地和上级报批。一般收购的是上企业所以还要在媒体上对外公布消息并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收购协议生效。由于这种收购方式不直接涉
3、及持有流通股的股民的利益只与上企业不可流通的国有资产转让有关收购股权的价格等所有细节问题都是通过双方会谈来达成协议所以整个收购过程在上的反响比较平稳股价波动不大收购多数应该会成功。境外协议收购上国有股从原那么上看符合地方从商业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集中精力抓好经济与政建立的政策。从收购操作程序上看只要经过上级审批程序就具有合法性。从详细付款方式上看此类收购多数采用分付款方式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该上就托给该境外收购者理以保证被收购的企业消费经营不受外界影响。在完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各级有关审批手续后外资收购者支付首款项。当上申请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证书新的中外合资企业获得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后外资收购者的尾款才
4、全部到位。此种做法是为了保证收购者在法律上最终可以获得收购企业的控股权。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地方通常会要求外资收购者承担安置被收购国有企业职工的费用以及国有企业原有的局部债务。也就是说控股股权的转移与企业职工安置及债务问题采用一揽子协议解决双方不再签订其他专门协议。因此这种收购协议不同于单纯股权协议收购也不同于去年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对地方来讲这种收购被承受程度也比较适中。但在其中仍有假设干问题需要研究首先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是:外资收购国有股的详细法律根据是?一、境外收购的法律适用问题1993年的公没有对国有企业作“地方国企和“国企的区分。例如公48条规定“授权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
5、置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置股份的审批权限、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现实中的问题是:首先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是所有级别的国企都可以还是限制到哪一级?我国有几十万家国有企业从出资者的行政级别区分可以分为所属的国企和地方所属的国企。地方国企按照行政级别又分为四大类:、直辖、自治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地、所属的国有企业;区、级所属的国有企业;乡、镇所属的国有企业。2003年我国新一届在原国有资产理的根底上合并了经贸委等部委的一些司成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理睬重新划分了辖所属大型国企的范围。目前主要辖196家大型国有企业其他原来由辖的国企不再由直接收辖而归属于相应级别的地方国资辖。根据国企资产分级理的政策
6、“授权的机构也要分级理这需要分级理的详细规定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规定。其次“转让或者购置股份的审批权限、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公施行已经10年了这些“另行规定还没有公布。所以详细到国企转让股份时实际上还是无法可依。在上述新的国企理格下除公和下发的一些制止性行政外就地方国有企业转让股份给境外金融机构问题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详细规定。境外收购者与国内收购者是否一样?境外机构根据各地所属行政级别和规定地方国有企业股份的转让与我国目前人民币资本账户不能直接兑换境外机构和个人不能直接购置境内上A股的限制是否相矛盾?如今局部地方的做法是只要上级同意了就进展操作所有问题都到上级部门审批。这样
7、在我国公与法不完备的情况下上级部门的审批就成为了外资收购合法性的根据国有资产转让几乎是在法律“半真空的状态下进展的。在此操作制度“半空白的情况下地方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境外收购者收购的地方国有企业大都是效益好、具有竞争优势、开展好的企业。这些企业是地方国有资产中的“精华。当这些企业的国有股份全部转让给境外机构后地方手中还剩下一批没有上、经济效益不好、不具有优势的国企今后新一轮的竞争必将对这些剩余国企产生压力对当地就业也将产生影响。外资收购地方国有企业时还遇到股东出资时间的问题。我国公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27条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
8、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章程、验资证明等。显然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采取分付款方式与此条款的规定并不相符。公要求外资收购款在会计验资之前要全部入账会计验资后才能申报合资。而如今的收购操作是在合资企业执照申办好以后最后一的收购款项才到位因为外方担忧万一有关手续办不下来中方占用其巨额资金。除公外外资收购国企是否还需要参考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理暂行?和去证监会公布的?上收购理?在操作过程中也需要解释。 2003年5月27日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理暂行?第21条规定:“国有资产监视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的分
9、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视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但上述并没有规定“地方国有企业股权对境外机构全部转让的情况;将这种情况解释为“增减资本也是不适宜的因为假设这样解释可以成立的话外资收购内地企业股与内地机构的收购就没有区别了但是现实中外资收购相当于外资投入需要特别记录在吸引外资的账上。内资投入那么没有特别的记录。此外这局部国有股原来是由国资部门持有的将其转让给外资由当地哪一级部门批准适宜呢?本级地方自己不能在“上级是复数的情况下就必需要确定应由哪一级来批准。这其中的许多规定都还是抽象化的难以详
10、细操作。中国监视理睬2002年9月28日公布、12月1日施行的?上收购理?9条规定了上股票的收购程序不过由于外资收购中收购的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对上流通的股票倒没有直接关系。另外债务问题该?第20条规定:“上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的负债未解除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应当为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展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实在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实在可行分别发表。被收购应当将核查、解决方案与和董事一并予以。协议收购的豁免方面该?第4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11、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一)上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展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这些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境外资本协议收购企业国有股都还需要有关部门的解释。否那么在外资收购的法律问题上程序上的合法性就是一个疑问。总之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收购地方国企国有股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不详细的我国公与法的完善就要从这些细微之处做起。二、外资收购中的利益再分配我国的地方国企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地()、区()、乡(镇)四类境外资本收购的目的企业主要是(区)(含级)级所属的国有企业。总体上来说这类国企的行政级别是最低的但其中也不乏有A股上也有盈利良好资产质量
12、优良的企业。这些企业虽然无关国计民生命脉但在地方经济中却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区、财政来源的主要支柱是解决地方就业的重要渠道也是为地方分担各种社会安定与政建立费用的主要之一在各地方的经济中这些国企的重要性同196家特大型企业在全国经济中的影响是一样的。境外资本收购国企国有股首先看上的正是这些(区)级地方国企的A股上的品牌消费低本钱的竞争优势低负债率的优质资产和潜在的开展才能。为良好的(区)级地方国企愿意被外资收购呢?为地方舍得对国企放权呢?主要是地方转变了观念。地方开展经济和政建立都需要资金但从税收中获得的资金有限地方又无权发行债券从这些地方国企的分红所得资金对于集中投入的政建立工程来说往
13、往也是远水不解近渴。而转让这些国企股权就可以迅速获得大量资金解政建立资金的燃眉之急。有届届届有业绩业绩要工程工程需资金。一句话转让国企股权可以获得资金。而且外资投入到本地区的数额也是一种统计指标上的业绩。这样地方与外资的想法刚好有了共同点这种“不谋而合促使境外资本协议收购地方国企股权而且由于有了的支持成功的时机很大。从地方企业而言它们原来抢着带“国企的红帽子但如今鼓励外资的政策比对内资的更多那么都希望转变国企身份换一顶“中外合资企业或“外企的蓝帽子戴。地方国企理层过去在国企“红帽子之下受到照顾虽然多但受到的干预也多。在与其他多种形态的企业竞争中从财务到人事从推销的灵敏程度到企业理层的薪酬制度都
14、已渐渐不适应竞争的要求。许多政策对于理层来说缺乏鼓励机制的活力而只增加监机制的压力所以国企理层也希望换一种身份:从概念中的主人转变为现实中的高薪职业经理人。从工资待遇上看国企理层的工资待遇偏低有的甚至比不上的民企还低更不要说外企了。如国企的工资上限封顶最近深圳进一步明确规定当地的国企理者年薪不得超过60万。而民营企业上的经理人年薪披露出来的是500万4两者之间相差8.3倍。当我们通过选择经营理的人才时很显然合理的化薪酬政策与鼓励机制对于吸引人才是具有明显的感召力的。即使从高薪养廉的角度来讲合理的薪酬政策对于经营大型企业的理层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5在国有企业控股股权转让给外资后外资必然给原来理层
15、较高的工资待遇以保持企业的稳定运行在此根底上配合资本上的资金运作收回。6媒体在披露这些外资收购国有股的消息时也提到其中是否有隐形MBO的情况地方对此均做了否认答复。但从利益关系上来分析不排除隐形MBO的可能性。从国企角度来看将控股权卖给外资获得了资金可用于政建立与企业开展没有直接相关性企业并不能从股权转让中获得资金的好处。不过企业理层由于改变身份有可能获得合资企业的股份或权因此改变实际收入状况。外资投入资金的回收要么是从收购的国企消费中来要么是配合境内外资本交易或再融资操作。从目前国内每年的分红比例来看外资要想收回可能要等很长时间因此对于从事的境外来说大概不会等那么长的时间他们更多地还是要从资
16、本的运作中获得回报。假设外资采取资本配合回收其对收购企业的开展就会更关心利润率和分红比率。企业为股东利益的化考虑国内上企业和自境外上的收购者希望股票价值升值希望符合增发和配股的资格这对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是好的但对就业宏观方面是否是正向的那么需要进展深化的分析。另外在这些外企收购者中占有一定比例。他们当中相当一局部与内地及企业有着多年的关系。其中一些的高人员就是从内地或国企辞职到境外“下海的移民企业家。他们在名义上是境外企业家本质上既不是境内也不是纯粹的境外者而是处于境内与境外的中间者。他们在获得内地信息的渠道与才能方面在与内地与企业理层的沟通文化方面均比纯粹的境外企业家更胜一筹。所以也有人将他们
17、称为“相关者。当媒体报道境外者的这些背景时给读者的感觉就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实际上并不能做到完全公平竞争。操作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详细的另一影响是被收购国企的职工处于雇佣者或小股东的弱者地位在“四家利益三家谈的情况下职工既没有代表也不可能具有任何会谈才能。谁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呢?有人说我们还有工会但工会也没有本质的会谈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利益的就只能是了。换句话说此时应该一身兼劳资二职同时是国企大股东和职工的代表。三、外资收购的合理性问题国企股权也可以是资产的商品作为商品就可以买卖转让。只要国有企业资产不涉及国计民生不影响平安不违犯法律就可让境外者收购。在这过程中经济学家看重的问题是收购的价格
18、是否合理法学家研究收购的程序是否公正注意的问题那么是收购的社会效果是否实现了正效应大于负效应。在去年“国有股减持中主要的争是收购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已有了一些经历教训“国有股减持方案从另一个侧面显示:国有股的价格高出预结果就不会成功。7而外资收购国企股份的问题是即便价格可能低于价值采用协议收购也会成功。境外资本收购企业国有股的操作过程是协商定价批准转让股权重新注册成立合资。股价计算已经不再成为问题对此种收购的做法反响平稳媒体反映的公众意向也是可以承受的。所以尽境外资本收购国有股的比例非常大通常在上中处于控股地位仍然可以收购成功。因为国有股不流通很少现金分红即便分红也不多对流通上的股民
19、影响不大。而目前不能变现的国有股资产不如现金地方愿意将上国有股协议转让上级也愿意批准。在这种心态下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收购价格与上股票价格相差就可达几倍甚至更多。因为价格不是由流通股价的而是由双方会谈协商的差价再大只要有协议、有批准就不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值得法学家研究的问题已经不再是股价问题而在于人员的安排尽与股价计算及付款还是有假设干的相关性的。我国的经济开展并不都是按照外来的经济理操作的还采用了许多我国自己的。例如国有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支持大型国企和根底建立工程其中一局部贷款后来成为“债转股中的不良资产。假设完全按照西方经济的来衡量这些贷款也许根本不能发放。换句话说在改革之中国有商业银行支付
20、了局部国企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本钱。这局部银行贷款中又有相当一局部循环转化和沉淀在国有企业资产之中。再如在开展的初也给予了国企以优惠重点扶持国企上使得一些国企获得优先上的“壳资源大大增加了国有企业资产的价值。再比方在改革初进出口权和外汇配额等诸多权利都是只授予国企而不允许其他企业经营的通过这些人为的行业门槛的限制或者说政策优惠条件国企资产才具有了今天的实际价值如国企占有土地的价值假设按照价值计算将是一个惊人的天文数字。这些因素都不是完全按照经济来计算的而是历史的合理性自然被包括在国有企业的资产之中。所以判断国有股的价值不仅要考虑外表因素还要考虑历史因素。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可以获得成功虽然
21、有民营企业和外企在其中许多方面做出的奉献但是国企在相当长时间里更多支撑着国计民生的根本面实际上即使在外企与民营企业的成功中也有国有企业所做出的奉献。所以在这些企业的国有股转让时不是按照原始股价格来计算或者是按照比原始股的价格高一点的价格转让都比国有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了许多。这种由地方与外资会谈商定不经评估、更不参考转让国企股权定价指引的转让价格多少带有“地方保护和“地方资产自治的色彩。不仅如此尽地方国企的股权实际价值高于协议收购的价格但是在收购程序操作上假设付款时间拖得太长实际的收购价格还会再降低。从外资收购国企资产的时间价值看假设收购款项不能在短付清而是采取分付款的时间拖得越长实际收购的价
22、格就越低。货币的使用价值了货币价值与时间有着直接的关系。境外资本的上协议收购内地A股上时协议收购信息与实际付款的时间差还具有另外的交易价值。收购信息的披露本身就可能成为影响的刺激性消息假设配合在境内外二级的运作更可能获得交易利润。这些利润也许就是协议收购中一局部或大局部将要支付的款项的来源。从交易规制的角度来看这些运作只要没有交易就不违犯法律且社会可以承受。因此在法律上界定获得一项财产所有权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它将上的财产所有权从时间起属于买者?财产所有权获得是从转让协议签字并生效时算起还是从支付第一批款项时算起?是从批文算起还是从办妥合资企业法律时算起或是从收购者付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算起?不同的
23、时间计算对于收购者所有权的获得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根据协议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越早支付款项越晚对于收购者就越有利反过来对被收购企业就越不利。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应从会计验资后获得新的营业执照时算起企业股权让生效。在此之前假设从事交易财产权利就是不完好的。假设在这种交易过程中还包括有第三者的权利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这第三者可能是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外资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在最后一笔款项没有付清前并不是这局部股权的所有者而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企业资产使用者假设最后一笔款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者可以收回股权。假设在境外机构收购境内地方企业时出现第三债权人的债务纠纷就有可能在境外发生债务诉讼。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24、在收购协议和操作程序中境外收购者分付款的时间假设太长是不合理的。因为法律含义上的股份所有权与金融上买卖股票的受益权之间存在差异一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所有权另一类是法调整的股票(交割与清算)交易权。这两种权利在操作上完全不同导致出现了这种现象:还不具有民法意义上完好财产所有权的买主将这种财产代表凭证收购信息在二级上运作却可以获得法意义上的属于他们的可观利润。这是由的特点所的。例如一家上的大股东披露了他将要购置一项资产或收购另一家上企业的控股权。假设预这项资产或这家上企业会升值购置这项资产或收购该上企业的的股票就可能上涨。这样通过二级的运作股票上涨的差价就归于了运作者所有。反过来对被收购的上收购者的
25、背景和实力其以往信誉记录等无形资产也会影响该的股票价格。假设这些影响是正面的此前运作被收购的上的股票也会获得差价的利润这局部利润理所应当也归运作者所有。假设再经过付款时间的配合用这笔利润支付收购国有企业的协议款的话境外的“时间差就有可能导致出现我国所说的“空手套白狼现象。我国法并未认定这种具备不合理性但是在民法精和逻辑的推理之下这种操作确实有难以人信服的问题。处理这个问题的关键那么在于如何约束收购国有企业的协议付款时间。这不仅需要双方协议的约束还需要法律和的认定以及部门在审批合同时的限制。不过由于缺乏法律指引下级出卖自己的股份最后的根据是上级的批准这种批准的做法在本质上意味着股份者和批准者是同
26、一个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审批是否能客观并做出限制性行政约束是目前解决上述不合理问题的关键所在。四、收购国企的职工就业问题将被收购国企职工就业问题放在最后来分析并不是说这个问题不重要恰恰相反这个问题应该成为在审批外资收购国有股时考虑的重点。被收购国企职工的就业属于地区经济开展的长远问题也属于在收购会谈中代言人缺位的问题更是同我国国情有关的大问题。检索有关国有企业股权收购的法律法规很少看到将股权转让与职工就业相关的规定而且在我国以前的行政理法规中也较少涉及就业问题。但实际上这却是外资收购国企中最重要的问题。我国曾经提出过国企“减员增效的口。这个口由上企业提出来是合理的因为上企业为进步利润必须降低本钱
27、为股东权益创造更大价值而减员是企业降低人力本钱的有效可以间接创造利润。但是这个口由提出来就让人费解了。因为解决就业是的职责企业是否创造效益那么并不是的职责。提出企业“减员增效社会失业人数就会相应增加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失业人数增加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发社会所以我提出“减员增效不久又在政策动全社会开展“再就业工程大力召全社会(包括已采取“减员增效的企业在内)都来关心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作为一项政策“全社会都来关心再就业的含义还是抽象的但在理中就业问题的解决却是详细的详细到每个企事业对每一个下岗职工的详细安置。换言之要求全社会每个企业都来关心再就业工程就意味着各个企事业都要为失业人员创造
28、再就业时机而这与企业的“减员增效是有着内在的矛盾的。由于过去在观念上对这两个相关问题的理解不同所以以往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中较少有职工就业的刚性规定。这是公、?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理暂行?和?上并购理?中存在的缺憾。在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权时那么应该弥补此缺憾将对职工的就业安排作为最重要的考虑。笔者认为不是更不应仅是国企大股东代表而是代表全体国民的。所以应该在外资收购国企股权问题上调整思路从化的大股东化的调整到代表全体国民就业利益的。从我国环境来看我国有13亿人口40是城人口化过程日益占用着农村土地。这局部农村劳动力失去土地后进城打工使城镇劳动力供应大于需求。加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就业问题成为我国长
29、需要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从外部环境来看兴隆的就业压力导致其在进口贸易上对我国出口施加压力。国际经济跨国化和各国国内就业问题化之间的矛盾导致国际贸易报复与国际货币汇率不稳定从而对国内就业产生影响。当WTO的国际贸易规那么和世界经济跨国化更加明显时剧烈的竞争带来的就业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比其他任何都显得更加突出。可见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来看我国保障充分就业的责任都非常重大。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大多具有明显的化倾向即依靠开展地方企业来解决就业问题。国际经历证明这个思路并不是万灵药。许多兴隆鼓励本国经济跨国化但跨国在将转移到全球后仍然具有本国就业对的压力问题。同样道理当地方考虑地方国企开展战略时即
30、使以全国化甚至全球化的目光本地就业问题也仍然是要考虑的主要问题。所以地方在转让国企股权时就应该从更加长远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将来依靠来保障社会充分就业?过去地方为了扩大消费建立了许多国有企业为地方就业提供了渠道。改革后当开启之初地方积极帮助本地国有企业上。当一些国有企业在股上表现不好甚至落到ST或PT的程度时又对其装入优质资产来“救。如今地方又转为积极吸引外资转让上国有企业的控股权终于要实现政企分开了。但企业由外资控股后将更加化完全以进步利润与效率为主要目的。失去了这局部国有资产产权后再依靠来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呢?似乎只有税收和社保了。但在鼓励外资的现行背景下地方大都会给外资企业以税收的优惠在短
31、内也不可能依靠税收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同我国的人口规模相比有限的税收和社保仅不过是杯水车薪。所以从就业角度来看应该慎重转让自己的全部股权在就业问题上应该保存一些资源。对稳定和开展应当有一个根本的平衡要在宏观层面上掌控经济开展与就业平衡的经济模型调整以便创造更多的就业时机。我们不应该单纯强调GDP、引进外资数量金额、税收增长率等应该像公布“非典疫情一样公布失业率、就业率以及对这些数据的解释和构成分析用社会信心来评价各级地方的业绩只有定时公布这些数据和分析社会稳定的信心才会加强。的定位应该在于保障就业只有解决了就业问题社会才能保持稳定;社会保持稳定经济才能平稳开展。总之在地方国企股权的外资收购过程中
32、职工就业问题应该作为转让股权的重要会谈条件之一并应该确定相应的就业作为衡量收购协议是否可以被批准的尺度。不将安置就业问题作为转让的根本条件而单纯通过资本来协议收购只关心与上盈利率和本钱的相关性是不全面的。特别是当外资收购A股上国企的股权时这个问题就更加值得关注。在历史上地方为了国企上条件的需要对原来这些国企大都作过职能部门分拆消费与非消费性资产剥离将其中的不直接创造价值的局部作为存续局部剥离出来而将直接创造价值的局部组成股份上企业上其原来的负担实际上是由和社会分担了。因此外资收购这些企业时最后确定的协议收购价格就成为非常敏感的问题假设处理不妥完全可能引发原来在上时暂时搁置或承诺的许多累积问题。
33、因为在原来的上国企中其分红大局部分给大股东那么用这笔钱支持存续企业的职工就业。存续企业还可以与上做一些关联交易也就是说存续企业对上有着一定的依存性。但如今当将这局部控股权全部转让给外资企业后就不再是股东也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存续企业职工的就业保障就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对此目前普遍采取的解决是一次“买断工龄:支付一笔钱就了结存续企业中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切断他们与国有企业的依存性同时也割断他们对的依存性。在一次获得数千元或数万元的补偿金后这些职工就与上企业与与存续企业都没有任何关系了。他们从此不再是国企的职工也不再享受国企职工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另一种是从短看假设分拆的国企上开展较好扩大消费规模创造出
34、更多的就业时机的话似乎可以优先这些被买断工龄的原国企职工就业但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想法并不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业不断有更加年轻的高中或大专以及大学毕业生参加进来并有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等待进入而原国企职工的年龄大多偏大在就业上并不具有竞争力。另一方面假设分拆上的国企采用了新型科技设备和计算机化理进展高效率消费并不需要更多的人工这局部职工也不会被吸收到企业中来。此外上为了进步消费效率降低人员的本钱也会尽量用更少的员工从而使原职工的就业成为不可能。职工安置本应该是地方最应该考虑的事情因为保证充分就业是的责任。但许多地方并没有将这个问题摆在考虑的重要位置而仅仅关注转让股份的价格。有些地方还认为安排
35、职工就业应该是外资购置国企股权时应解决的问题。外资支付的款项中用于买断工龄的数额能否维持职工将来的生活?将来职工年老之后再遇到困难地方需不需要理?这些问题在国企股权转让时都需要从长远考虑。五、结 在地方国企股权向外资转让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但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抽象需要在详细问题的解决中逐渐详细化和完善。详细企业政策如今还需要行政部门的解释将来那么要依靠的解释。我们当然不能完全用社会道德来衡量商业交易商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凡符合法律程序的商业道德就是合法的这些在西方社会被承受的理念正在被我国逐步承受。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历史开展的背景不同于西方在对外资转让股权的交易中可能存在
36、着商业合法、但是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的现象。这种情况处理不好便会导致我国社会更加严重的两级分化并加重社会秩序的不安定。为了防止股权对外资转让交易中的这些复杂问题采取短政策甚至单纯的法律解决方案都可能达不到目的因此建议采取细致的制度化解决方案而这一制度化方案的核心就是要对人的问题进展考虑。以人为本的社会就要考虑人的问题。首先是考虑人们的就业问题。股权转让中对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安排应该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来考虑。只有职工就业问题安排好了其他问题才好解决。考虑人的问题其次还要考虑企业理层的化合理待遇问题使国有企业理层与外资企业经理具有可比性的工资、福利、退休保障国有企业理层素质才能从本质上改善。这
37、些制度化详细工作完善以后国有企业理层的隐形MBO现象才会降低国有企业的国有股转让才会实现根本性的社会公平。我们赞同外资收购企业国有股这种尝试也容许以用境外资本成功地解决目前中国面临的“国企债务过重的难题。迄今为止对一些消费经营好的国有企业协议收购的效果也比较好。但是局部成功的经历在全国范围内能否采用还有讨的余地;就个案局部而言也还有公平性讨的余地;在操作程序上更有法律正当性研究的余地。在此情况下假设将级地区的地方经历在全国推广效果是难以意料的。我们还应看到今天各级地方面临的问题是就业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在今天 解决实际上就留给了后来的继任者。在一些地方如今看起来就业问题暂时被推后“解 决实际上随
38、着时间的积累如今的问题将可能积累成为更大的问题在社会资源还没被积累到足够丰富以解决问题的那一天之前就已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这时的社会就 不仅是一个行业的而是整个社会的系统。早日处理这类要比将来解决系统 的花费少等到爆发时再解决将花费更大本钱而且还不一定可以解决。从总体上来说:我国过去二十多年的改革获得了宏大成功这些成功并不都是按照外来 的经济理操作的还包括了很多我国自己经历的理。同理以往二十多年改革中积 累下来的问题也不可能完全由外来经济的理或公式解决还要考虑利用我国现有的 体制优势来处理。应当尊重我们以往改革的外乡经历和数千年儒学经典中“民以食为 天、“天人合一的古训。这些虽然不是现代经济
39、学理、但却被几千年来的东方文化圈普遍承受的经历可以用作指引我们解决问题的途径。改革以人为本人以就业为本。在地方国有企业股权另类减持转让给外资的过程中我们的可以放宽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却不能丝毫放松解决职工就业的责任。注释1 陈淮:?通过国有大型减持国有股?载?经济活页文选?(理版)2001年第3中国财政经济2001年版页。2 2002年10月22日暂停了同年5月20日施行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理暂行?。3 截至到2003年6月12日已有4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审批:瑞银华宝野村摩根士丹利和花旗全球见?京华?2003年6月12日的报道。以后又有几家外国金融机构获得了我国批准获得QFII资格。4 用友软件聘请的总经理年薪为500万5 胡舒立:?刘金宝不应成迷?财经?杂志2003年1。6 当年出现的“中策现象也具有类似的。7以原国资与主张的为主要内容的2002年?国有股减持?从目的和动机来看都是合理的:筹集这批钱是为了投入缺乏资金的社会保障。从上看也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但是中的股民们不承受这种定价纷纷分开抛售股票而去导致股大跌国有股减持被迫叫停。以叫停“国有股减持而平息的这场股风波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假设价格为不能承受特别是定价被股民认为不合理时即便是已经生效的行政规章也只能鸣金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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