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模板汇总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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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模板汇总8篇保险合同模板汇总8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把握了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保险合同篇1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以为能够合并审理;有的法院以为不能合并审理,以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
2、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当责任,讨论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根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以为:此条规定显然不妥。(一)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固然具有独立性。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承当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严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
3、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法院利用本人的审讯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若讲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承当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承当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能够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可以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然分开审理,显然是没有根据的,是法院没有根
4、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犯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根据,并无不当。(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讨论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显然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解释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模拟,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以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固然我国不是判例法
5、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而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根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讲,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保证与担保是如何的关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当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当的是补充
6、担保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当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能够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当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当责任。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假如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当的是连带担保责任。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假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
7、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十分约定,两者均有承当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怎样处理?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怎样处理?一、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迫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8、对债权人能够拒绝承当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三)约定不明的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二、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先
9、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迫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当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其理解如下: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当责任。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而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迫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
10、,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犯,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本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能够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进而使保证“真正获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保险合同篇2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1、: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保险合同解除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
12、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存解除行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2.法定解除:1)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
13、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能否已经开场,开场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场的,退还;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篇3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十分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
14、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经过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祸(只限于有
15、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16、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本身原因起火燃烧。(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
17、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遭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18、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
19、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讲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保险合同篇4 “游击队瞒天过海口头讲好的价格结账时翻倍去年年底,自贡市民刘先生在自贡汇川路泰丰翰林尚都购置的一套住房,已经空歇了一年多。由于家中另有事情需要处理,加上资金暂时未到位,所以一直都未装修。去年12月,刘先生和妻子商量着开场装修,好在来年搬进新居。“1月初开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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