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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工作经过中的心得体会劳动法工作经过中的心得体会1.谈下本人在从事劳动法工作经过中的心得体会。答:我最早的时候是做公司法的。在给一些日资企业服务的时候,就发现他们设立以后,在经营的经过中,会碰到很多劳动法方面的问题,使我感触很深。由于当时上海乃至全国专业从事劳动法的律师很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做劳动法的案子,收入会相对少一点。当时就觉得既然市场有这种需求,那就试一下,没想到,一试就试了这么多年,确实有点体会。第一就是劳动法是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而且如今劳动法的立法滞后,导致执法和司法的混乱,也就使劳动法越难搞懂。所以想要从事劳动法必须有钻研的毅力和精神。第二,劳动法需要团队化合作。靠一个律师
2、做劳动法是无法生存的。劳动法的利润率低是它的弱点,但是能够发挥它覆盖面广的优势来弥补。由于各个企业中大大小小都存在劳动法的问题。而且只要上点规模的企业在全国都会有一些分支机构,但是劳动法是一门地域性很强的法律,各地的劳动法规千差万别。所以律师团队能够给企业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服务,包括网络化服务。这是一个人的气力很难到达的。第三就是如今企业对于劳动法的需求程度越来越高。外资企业的重视程度最高,最差的就是民营企业,由于各方面都不是很完善,劳动法相比其他部门来讲,他更不重视。越大型的,越是当代化的企业对劳动法的重视程度就越高。2.面对当今劳动关系多元化发展,公布10周年的(劳动法)已略显陈旧,如今
3、社会各界,改与不改的呼声此起彼伏。作为一个劳动法方面的专家,不知道您对该问题有何见解?答:这牵涉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改还是不改,另一个就是怎么改。改与不改的问题,我以为还是很明确的,肯定要改,由于当初的立法和如今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关于怎么改的问题我以为还是要慎重考虑,不能用公布10年作为要修改的理由。但是我国如今对于劳动法的立法研究特别滞后。光靠几个人是不够的,假如没有发起一定的规模,劳动法的修改是不现实的。而且目前劳动法暂时不改的话,实体问题还是有办法解决的,各地都会有本人的地方性立法,相对来讲比拟灵敏。等理论研究成熟以后,相信劳动法修改的效果会更令人满意。3.您在处理劳动咨询或争
4、议的经过,哪些是企业中比拟普遍存在的劳动法律问题?答:那我谈几个比拟主要的问题。第一个就是HR管理工作中涉及到很多法律文书的制作,比方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辞退通知等。由于这些文书没有处理好,产生的纠纷很多,导致企业和HR很被动。第二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往往一不小心就会惹官司上身,也是HR很头痛的问题。并且也会直接影响到双方劳动关系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是个很敏感的话题。第三个是商业机密保护的问题。保密协议的签定对于如今的一些高新技术的企业十分重要。而且如今这方面的立法比拟少,很难界定。接下来就是用工成本的问题。社会保险、员工培训费、离任补偿、违约、赔偿金等都使企业的用工成本
5、很高。如何既合法用工又能降低企业的成本也是HR们比拟关注的问题。4.作为一个企业的HR,对劳动法的熟悉是必不可少的。稍有不注意,便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费事。您能不能针对HR们在日常的劳动法实务操作方面,指出些需要注意的地方?答:企业的HR在日常劳动法操作中必须有“防备于未燃的意识。假如在处理这些争议的时候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死案。所以在HR要处理劳动争议之前,应该有律师的先期参与,这样就能很简单的解决问题。假如到“亡羊才想到“补牢的话,那对企业的人力物力都是极大的浪费。所以讲企业和HR的意识很重要。有了意识以后,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劳动合同是比拟广义的,但凡跟劳动有关的
6、合同,统称为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等。对于这些劳动合同的订立,最好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同样员工手册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相当于“公司内部的法律。所以对于企业的立法权也应引起HR的重视。国外的一些大企业的员工手册是非常完善的,值得我们借鉴。第四点,HR在解决劳动争议的时候要注意技巧,也就是和员工沟通的方式。尊重地、协商地和员工解决纠纷,是有效降低企业间接成本的一种捷径。第五点就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必要跟一些专业的法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订立都需要很专业的法律指导,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经过中有了法律专家
7、的意见,就能事半功倍。5.对于如今外界争论得很剧烈的长假加班费的问题,不知您是比拟赞同哪方面的观点?答:关于加班费的控制,我就想谈一下“十一长假加班费的计算到底是3倍还是4倍。这个问题是广东省公布的一个文件引起的争论。一般3倍的概念深化人心,但是从法律本身立法的意图,我比拟同意4倍的观点。原因就是看如今工作日的计算。我们如今一年的工作日是全年365天减去52个双休日104天,再去掉10个法定假日,也就是251天,除以12个月,这就是每月20.92个工作日的来历,也就是每个月劳动者只要干满20.92天就能拿到全额工资。另外一个规定就是这10天的法定假日是带薪休假的,假如在这10天加班的话,那根据法律规定是300%的工资,再加上本身就是带薪的,所以加班工资应该根据4倍来计算。但是现实操作中根据4倍来计算的企业很少很少,由于劳资双方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且我们换个角度来讲,假如法定假日加班费是根据3倍计算的话,那去掉本身带薪的因素,加班的奖励也只要200%,相当于双休日加班的待遇。这与劳动法的立法意图肯定是不相符的。所以从我的角度来讲,我是赞成长假加班应该根据4倍的标准来计算。【劳动法工作经过中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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