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整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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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7 年 3 月 1 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一
2、、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意见
3、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一)申请机构向协会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二)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实缴资本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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