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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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财务审批制度 学校财务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师大附中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原则 (一)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经费支出安排向教学倾斜,从紧控制学校行政、消费性支出。 (二)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三)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部门负责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须由分管校长审批、校领导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由校长办公室办理手续;超出校办负责人答批权
2、限额度的,分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四)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项目,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均不予办理。 二、审批权限 (一)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受校长委托,协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在校长、协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二)校长是学校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受校长委托,协管财务副校长
3、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三)在年度经费预算指标额度内的用款审批。一次性支付金额在0.2万元(含0.2万元)及其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0.2万元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由分管业务副校长和协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业务和协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多张(次)票据, 视同一笔业务办理。 (四)项目经费(如基建、教学设备购置、修缮等项目)的审批。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经校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由实施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由财务部门制定支出方案,由协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凡属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报请政府采购,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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