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协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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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651542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236.38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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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 项目 工程 专业 分包 协议 协定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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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CSCEC4zh-( )- -专业分包 )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签约时间: 项目 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专业分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及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资质证书号码及发证机关: 专业资质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及发证机关: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 建设工程的脚手架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脚手架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1.4建设单位: 1.5监理单位: 1.6设计单位: 1.7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工期节点要求施工,确保按国家及相关部门验收标准达到 标准。 1.8安全目标:重大事故“六无”(无死亡、无重伤,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机械事故)、安全等级创优良。 1.9文明施工目标:确保 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1.10项目达标管理目标:确保中建CI达标工程及建设单位以及其上级单位标准化工地标准。 1.11确保中建CI达标工程。 第2条 合同工期 2.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准) 2.2 控制节点工期:在承包人提供工作面之后的 日完成 工作,或按照如下规定: 2.2.1分包人于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 2.2.2分包人于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 …… 2.2.3分包人必须完全服从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的工期进度计划安排,随工程施工需要随时调配劳动力,确保在承包人及本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满足承包人的阶段性节点工期进度要求(承包人的阶段性节点工期进度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 》)有关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的工期约定同样对分包人有效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分包人按承包人的工期进行施工,如分包人连续两次没有完成承包人安排的工期进度计划,承包人有权提出终止合同,责令分包人退场,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2.2.4进度: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整体开发计划和项目具体情况制订下发的周、月、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必须签字认可,并进一步细化,制订出详细、可实施的并经分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周、月进度计划,在每周例会时向承包人提交下周进度计划,月末一次工程例会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人员配置、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报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后组织施工,接受承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在提交进度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交上一进度计划未完成原因分析和采取的赶工措施,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周、月实际进度与周、月计划进度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并且承担每延期一天 元的违约金,如果分包人采取措施,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上述节点工期要求,此周、月进度违约处罚款可返还分包人。如果分包人连续两周进度拖延,并且采取的赶工措施效果也不明显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第三方施工的工程款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按1.5倍扣除。 2.3 工期顺延: 2.3.1出现下列情况,经承包人批准,工期可顺延,但工期顺延期内不计任何停工、窝工的工期费用索赔: ①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 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③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原因。 2.3.2分包人须自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办理工期签证,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可予以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2.3.3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可延期开工。 2.4 本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施工工期要求和奖罚,同样适用于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工期的约束,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不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的,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一切损失,并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5 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同意顺延工期,但工期顺延期内不得向承包人计任何停、窝工的工期索赔,分包人可以和承包人一起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则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包括材料费用支出以及向本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内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3条 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1、外墙综合脚手架搭拆:包括外墙综合脚手架、悬挑架所需一切费用(含工字钢、工字钢锚固卡环、钢丝绳、钢丝绳卡扣、钢笆板、安全网、安全网塑料卡扣、水平兜网、以及整改等费用)、卸料平台提供(足额配备不另取费用)、临时施工上下楼梯、施工电梯防护棚、塔吊附着操作平台及防护棚、井架防护棚、安全网、外架的安全通道、楼层标志及层数标志、挡脚板,电梯平台及楼层内“四口”的安全防护。以及宣传标语、临边防护、各种上料平台、钢笆板铺设层数及钢笆板材料选用、架体使用过程中的修复及外架安全防护网的恢复、更换等《*****项目外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所注明的一切内容。 2、向承包人提供《各区域》定额中脚手架工程中外架工程除外的其他脚手架材料(钢管、扣件材料、工字钢、型钢、红顶撑及其配件)。 3、所有脚手架用钢管搭设:脚手板采用钢笆网且须满铺(步步铺设)。未铺设钢笆网处按10元/ m2 进行扣除。 特别提示:“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手册及红线管理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4条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架体类型(在选择的内容前打√) 4.1架体类型(在选择的内容前打√) □ 模板支架□ 单排脚手架□ 双排脚手架□ 装修脚手架□ 结构脚手架□ 悬挑脚手架 4.2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在选择的内容前面打√) □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最终结算价以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双方实际结算为准。 □ 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费率合同,按照 综合取费,费率为: 。 其中人工费按照 元/工日计取;材料价格按照 。 □ 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4.3材料:除承包人提供塔吊电梯设备以及模板木方以外,分包人需提供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要求》的包括并不限于如下材料:钢管、扣件、钢笆、安全网、兜网、工字钢、钢丝绳、U型扣、油漆、吊环、安全网塑料扣、分段分色软带、铁钉铁丝等材料。分包人提供电焊机、焊条、切割机和切割片等。分包人提供外架短管(横杆)长短一致,主杆间距不大于1.5M,横杆1.8M。 4.4内外脚手架综合单价: ¥ 元/平米(建筑面积);(外脚手架搭拆、内堂支撑钢管材料、扣件材料、支撑托材料,以及装饰脚手架、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所需的一切钢管材料、扣件材料费包干 (含签证)。 4.5内外脚手架综合单价范围以外另外计费的:外架模板封闭按¥ 元/平米(实际面积),搭拆安全通道、加工车间仓库防护棚按¥ 元/平米(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架斜挑防护棚按¥ 元/平米(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架三次搭设部分人工按 元/m2((材料租金已含在内外脚手架综合单价内,若采用悬挑脚手架,外墙抹灰阶段首道悬排工字钢以下部分进行第二次搭拆费用已包含在内外脚手架综合单价内),卸料平台安装价格 元/个/层,以上按实际发生办理签证。(安全通道及悬挑防护棚搭拆要求:防护为双层,一层满铺钢笆及安全网,一层为满铺木板或木方。加工车间仓库防护棚搭拆要求:防护为双层,一层满铺钢笆及安全网,一层为模板、木方和铁皮瓦。) 除本合同明确可以计价的的工作内容计取费用外,其他的内外脚手架搭拆(上料平台、依附斜道、护卫栏杆等)等再另行约定费用。 4.6 单价包含并不限于: 4.7钢管脚手架及附着体、挂安全网(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修复、更换)、出入口通道及外架安全防护棚,施工电梯回顶,挡脚板(必须层层搭设)、挑架工字钢,搭、拆塔吊附墙的架子、室内电梯井架、各种上料台(主体上料平台及装修上料平台)、施工用上、下楼梯(包括铺板)及防护栏杆、楼层的五临边(四口”防护即: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的防护;“五临边”防护即: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采光井的临边防护搭设和拆除及清理工作、施工电梯门框安装及各层进出施工电梯通道的铺设。 4.8因施工需要增加外架及临边防护、后浇带回顶支撑架、 施工电梯及加固和辅助人工、上、下通道平台搭设、塔吊附着平台和辅助人工、施工出入口及所有水平安全挡板及安全通道、绿黄相间的楼层标志及层数标志、挂安全标志宣传标语等、架体材料场内外运转、因承包人需要进行的局部改架、架体整理、在施工中脚手板、安全网、连墙杆切割、维修、预留预埋钢管及铁件、卸荷、除内脚手架以外的其他所需的所有脚手架(脚手架、各种防护包括每层周边脚手架防护栏杆及其他需要用到架子的) 4.9外脚手架必须步步满铺钢笆,并每三层不超过10米设置硬质隔离防护,外脚手架立面每隔三层设置木质分隔条。悬挑层满铺模板进行封闭,按项目部要求涂刷油漆。外用施工电梯平台架体与外架完全分开,单独设计;裙房以上外架悬挑后进行全封闭。分包人自行负责提供安装卸料平台和工字钢预留洞口模板制作工作。因使用悬挑架而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临边等防护、型钢、安全措施、钢丝绳等)须按承包人施工方案要求办理;分包人脚手架不得因使用悬挑架而影响承包人工程进度。 4.10内支模架、电梯井架、砌筑、装饰用脚手架材料提供,并满足项目部所要求的所有楼栋(及地下室)需求钢管及扣件数量。(单独楼栋标准层不少于3套内支模架材料) 4.11除内支模架及外架内立杆所有钢管均需进场后使用前采用手工涂刷油漆,否则承包人将按5元/m进行违约金扣除。 4.12地下室基坑防护搭拆(含安全网) 元/m (按承包人要求搭设)。 承包单价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a、按定额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 b、自身承包范围内安全文明施工及工完场清所需的费用; c、所有钢管(含工字钢)悬挑层封闭模板、硬质封闭模版、施工电梯门框必须刷防护漆(包括除锈),钢管需外刷承包人指定颜色的油漆;塑料扣及手中工具由分包单位负责; d、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费用(工期可顺延); e、场内材料二次运输费、施工工具费、超高费、赶工措施费、各工种操作人员进退场费和防暑降温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f、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生活用水用电、暂住证等费用。 g、各种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安全、高层建筑人工降效费用。 h、分包人管理费、医疗保险费、劳动保险金和文明安全施工费用。 j、外架的周转材料、各种安全文明、临设使用的周转材料装卸、归堆(满足承包人要求)、使用过程中的扣件维修和保养、看管、使用前和退场前的归堆、整理。自购材料的检测费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卸车费用及场内二次转运费。 K、工人滋事、闹事等受开发商或其它单位处罚所需的一切费用;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管理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罚金,包括建设方、社会部门的罚金; 6、承包人允许分包人按悬挑脚手架搭设(挑架搭设必须符合当地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承包人要求),但因此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均不得调整。 7、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不会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得因项目的调整而要求调整单价。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供分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所有资料(经过年审合格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同时应按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的要求在本合同签订后半个月之内开立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第5条 架体材料标准 按方案要求准备各项材料,钢管、扣件、安全网等材料要求全新,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有检测合格报告,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统一颜色根据方案要求,防护材料要求做黄黑相间的漆。 1、钢管脚手架钢管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钢管采用φ48壁厚3.0mm高频焊接钢管,材质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要求》GB700—88中的Q235-A钢的技术要求,弯曲变形、锈蚀钢管或者已被打过孔眼的钢管不得进入现场。 2、扣件脚手架所使用的扣件,符合JGJ22—85 《钢管脚手架》的规定,材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使用前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必须更换。 3、钢丝绳(吊索)选用6*19φ17光面钢丝绳,破断拉力>18400KG。旧钢丝绳使用应进行检测,包括钢丝绳、花兰螺丝经技术部门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工字钢钢梁(16#)、钢梁连墙板材质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要求》GB700—88中Q235A的钢的技术要求,要进行检测,且钢材表面应无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该材质也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钢材规格、钢架连接符合方案要求。 5、钢梁连墙螺栓、吊环连墙螺栓以及吊环分别选用φ20、φ22、φ16钢筋制作,钢材要求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符合现行国家规范GB700—88要求。 6、脚手板 脚手板采用钢笆片,钢笆片采用φ10和φ6圆钢点焊制成。一般规格为850*1000mm。且焊点牢靠,无严重挠曲变形或脱焊现象。 7、安全网按市安全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全新密目式安全网,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齐全。特别要求现场所有安全网必须是与检测合格的安全网的档次、规格及型号相同,若经承包人随机抽查发现进场安全网送检不合格,则处以20000元/次违约金处罚。 8、花蓝螺丝花篮螺丝选用OO型3.0,允许荷载>30KN。 凡分包人进场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材料经甲乙双方确认,每发生一处/一次未达到承包人要求的,承包人有权罚款10000.00~30000.00元/次。 第6 条 质量及验收标准 6.1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达到 标准并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质量要求。分包人必须确保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且满足建设单位下发的《建筑工程(土建、装修、水电)施工技术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6.2施工及验收采用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 。 第7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承包人权利、义务 7.1.1承包人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权限: 。 7.1.2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建设单位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协调联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7.1.3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表以及搭设范围等与施工有关的技术资料。 7.1.4组织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7.1.5提供上下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电源,并负责建筑物四周素土平整夯实,基本清除施工现场障碍物,使施工现场地平整。 7.1.6对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7.1.7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7.1.8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 □ 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用临时水源、电源; □ 提供工人宿舍 平米并提供床铺,床上用具及其它用品由分包人自备; □ 提供办公室 间;提供现场围墙及临时道路; □ 提供分包人现场材料堆放场地、加工场地等用地,现场加工棚及相应的临时围挡的搭设由分包人承担; □提供食堂 间。 …… 7.2分包人权利、义务 7.2.1分包人现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权限: 。未经承包人批准不得更换。分包人现场代表应保证每月在施工现场全日制工作不少于 天。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分包人现场代表。分包人现场代表全面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管理,代表分包人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承包人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分包人对该现场代表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2.2分包人具备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本项目脚手架工程的施工。 分包人必须持有效的“五证一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书),并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个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特种工种操作证、体检证明,并应确保进场人员技术素质、身体素质能满足所承担工程的需要。 7.2.3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验收和维护。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准确、按时地履行合同,应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体部署,接受承包人的指导和督促。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不得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4)分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兼职质检员,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5)分包人必须确保搭设高度超过施工层一步,同时铺设安全网或跳板、挂设安全密目网。 (6)分包人应当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若出现架体和防护被损坏(如连墙点破坏、安全网拆落等),分包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做好修护工作,确保架体及防护安全。 (7)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按要求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分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得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8)分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环境,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分包人应承担因违反此类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和经济责任。 (9)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0)分包人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应与其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复印件交承包人备案,并及时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运抵现场的分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对分包人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对与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1)分包人负责自用架子的搭设、拆除及安全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 (12)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已完的工程成品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如果引致任何损坏,分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3)分包人负责自用临时设施的建设、配套、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4)分包人在施工现场负责看管好自己的材料、设备等,如有丢失、损坏等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包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其它方财产,如发生类似事件,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5)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6)脚手架的搭设必须严格按经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审批后的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搭设。 (16)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并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等投诉,承包人将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劳务费和工资,并从分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此代付费用。 (17)在工程施工期间以及质量保修期内,急需进行补救以确保工程安全,在接到承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紧急补救,如分包人不及时进行补救,则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实施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8)分包人应全部承担脚手架工程施工的各项备案手续及费用(如果有)。 (19)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信息)。 7.2.4分包人以下人员,经承包人同意,必须在24 小时内调离本分包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扣除分包人人民币 元;同时,分包人应在 天内用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分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分包人正常工作者; (3)违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身体有疾病者或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若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将由分包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7.2.5分包人负责提供的临建有(在包括的内容前面打√) □ 分包人须在承包人划定区域内自行搭设临时物料储存仓库; □ 按当地政府及承包人要求在自身作业区域、自设仓库、材料堆放区及生活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等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箱等); □ 经承包人同意后在承包人提供的水源点和电源点上自行接驳配置施工所需的各级水管及电箱、照明、动力机具器械等,并符合规范及承包人要求; …… 7.3合同双方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订《廉政协议书》。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有下列情况要求的,分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8.1.1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合同内或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不构成变更); 8.1.2改变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 8.1.3改变工程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8.1.4增加工程所需的附加工作; 8.1.5改变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 8.2 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8.2.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则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价格; 8.2.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价格,则以此价格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8.2.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价格,按下述办法计算确定: 。 8.2.4涉及合同变更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变更价款。 8.2.5涉及合同变更事宜,分包人(分包人代表)必须书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否则承包人不予确认。变更材料需经建设单位、监理书面确认,并经授权范围内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才能生效。 第9条 工程量计量 9.1计量依据:本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经本合同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工程量清单等。 9.2计量采用的定额或规则: 。 9.3计量周期: 。 9.4计量的报送与审批: (每月的 号前报送至承包人商务合约部,若分包人逾期呈交或呈交格式不符合承包人要求,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对分包人所呈交的计量资料进行审批,并不予支付进度款,分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10条 工程款支付 10.1本工程无预付款,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每月完成并经确认的工程量按月支付进度款。 10.2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定格式和程序,在每月 日前向承包人呈交《月度进度款请款单》,提出中期付款申请。《月度进度款请款单》须附分包人上月 日至当月 日期间已完成的《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以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一起按时呈交,若分包人逾期呈交或、呈交格式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对分包人所呈交的请款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视为分包人放弃当期支付请求,若无《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的,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10.3工程进度款的确认:承包人应在 天内完成对分包人呈交的《项目已完工工程量签认表》进行审核确认,并通知分包人派人参加计量,分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中期付款依据。对分包人超出承包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如过程中有异议,应以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核定的工程量为准。 10.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期间承包人每月向分包人支付当月计量总额的 %。承包人每期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均应扣除:(1)承包人向分包人所供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2)分包人向承包人所借的费用;(3)承包人向分包人开据的罚款、违约金票据金额;(4)合同规定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10.5结算工程款及支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付款至已确认工程量的 %。分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 天内予以审核,结算资料经承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分包人未按时提交决算书,承包人有权单方办理决算,并送达分包人。分包人收到决算书 天内未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并承担决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在工程决算造价中自动扣除。承包人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双方办理结算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剩余 %作为质量保证金,按照有关条款进行退还。 10.6付款方式:承包人以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工程款,如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贴息费用由 承担。分包人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转账均需通过该帐户。如分包人须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与承包人无关。合同签订后,分包人必须出具经分包人法人代表签署的收款人委托书、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和到承包人办理财务手续必须的印签样模备案。如分包人在申请资金时提供的上述资料与备案资料不一致或申请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提供的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签约单位一致。 开 户 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10.7发票:分包人收款前必须按国家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因分包人不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由此因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所有损失。因国家和当地税务政策变动,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按变动后的政策办理相关税务业务,分包人无条件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特别是鉴于国家正在对建筑行业税收制度改革,将采用增值税相关制度征收建筑业税款,分包人必须在税金的缴纳、发票开具方式和时间等方面,无条件满足新的税收征收法规和制度要求,并配合承包人提供满足新税收制度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分包人应当承当由此引起的责任。 10.8双方约定: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付款以本项目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付款为前提,若因本项目建设单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若因分包人原因未收到承包人工程款,分包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因此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所有损失。 10.9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分包人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人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人在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第11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和检验 11.1材料设备的供应 11.1.1承包人有权决定选用任何一种工程材料或变更选用材料,并可根据工程需要增、减工程内容,但以不妨碍分包人正常施工计划为前提,必要时双方协商解决。 11.1.2承包人有权限定主要材料的品牌,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限定的品牌中选择实际施工使用的主材。承包人限定材料的材料费已包含在合同造价中,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自行采购材料,所发生的相关采购、运输、保管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11.1.3合同工期内如承包人限定的品牌材料或设备缺货,分包人可选用同等或以上档次的其他品牌,但需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材料价格高于原约定价格的不再予以调整,材料价格低于原约定价格的材料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11.2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与质量标准:分包人保证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且应具有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 11.3材料设备的检验 11.3.1分包人应在任何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之前,按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承包人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分包工程价款中,不再另行增加。分包人对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未进行检验试验或检验试验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承包人具有随机抽检和对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质、品牌、型号、等级的审查权。 11.3.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必须修复或拆除的,由分包人实施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因此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全部损失。 第12条 质量保证与检验、验收 12.1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材料及施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分包人应对由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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