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劳动合同法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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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合同订立的原那么和效力劳动合同法解读四:用人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劳资双方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制止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法解读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一: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二:劳动合同限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三:固定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四: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六: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法解读十
2、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八: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九:试用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试用工资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一: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二:效劳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三:用人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四:禁业限制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五: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六: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七:劳动合同的部无效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九:合同的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一:加班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二:劳动平安卫生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二:
3、劳动平安卫生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四:用人发生合并、分立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五: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七:劳动者提早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八: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 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 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二: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三: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视作用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五:劳动合同的逾终止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七: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4、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九:社会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一: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二: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四: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五: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六: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七:劳务派遣的设立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八: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九: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劳务派遣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一:跨地区劳动派遣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二:用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
5、解读六十三: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五: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六: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七:用人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九: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劳动合同制度的监视理体制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四:劳动行政部门监视理体制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五: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六:有关主部门的监视理劳动
6、合同法解读七十七: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八:工会维权及监视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九:举报行为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一: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三:约定试用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四:扣押劳动者等证件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五: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六: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八:损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九:不出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
7、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一:用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二: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三:无营业执照经营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四: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五:行政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六:事业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八:施行时间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8、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经济体制下用人与劳动者进展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根据。改革以后随着方案经济向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方案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展改革。年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根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
9、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施行十多年来的理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方案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建立和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宏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化、滥用试用、用人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
10、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
11、大了用人的责任了用人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假设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力量比照严重不平衡理中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理中由于用人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假设对用人和劳动者进展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
12、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那么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化等诸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三、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的。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
13、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成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假设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敏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假设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应不利于高素质的安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4、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的。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第二条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解读】本条是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年贯彻执行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详细为: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
15、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一部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展理;一部按照劳动法进展理。随着经济的开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开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根底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作为用人
16、并且将事业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人企业,是用人的主要组成部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超过万家。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
17、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二、事业和社会团体根据本条的规定、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这里的包括权利、行政、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事业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理公
18、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监视理睬、监视理睬、银行业监视理睬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展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理的事业这类事业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理?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
19、杂有的社会团体如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团体文学艺术结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理中对列入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展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假设作为用人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展调整。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征求的过程中有些建议将一些灵敏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
20、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用人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对一些不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合同订立的原那么和效力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解读】本条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那么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那么合法原那么。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
21、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假设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成认其效力用人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详细规定如劳动合同的限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限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工作时间不得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规定的劳动保护等等。假设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不
22、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平原那么。公平原那么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在此根底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才能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才能强的收入比才能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再比方用人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效劳而且在效劳内不进步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工资。这些都不违犯法律的强迫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
23、订立不公平的合同。公平原那么是社会公德的表达将公平原那么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那么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那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那么一是自愿原那么。所谓平等原那么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上下、附属之分不存在和服从、理和被理关系。只有地位平等双方才能表达的意思。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的一员受用人的理处于被理者的地位用人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里讲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的地位实际
24、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平等的条件。自愿原那么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双方的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那么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根据自愿原那么任何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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