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75-19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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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JJ75-19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t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n Urban Road CJJ75-1997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标字第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2、CJJ75-1997,自1998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日 总则 101 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103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
3、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103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 间; 1034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1035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1036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104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道路
4、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 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03 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04 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05 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06 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07 中心岛绿地位于交叉
5、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208 导向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209 立体交叉绿岛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2010 广场、停车场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2011 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2012 园林景观路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装饰绿地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014 开放式绿地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 2015 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
6、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绿化规划 31 道路绿地率指标 311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312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 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321 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
7、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3213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3214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321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322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322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3223 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
8、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 3224 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33 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 331 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 332 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 333 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 334 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 335 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 336 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
9、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4 道路绿带设计 41 分车绿带设计 411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412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413 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
10、物相结合。 414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42 行道树绿带设计 421 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树池上宜覆盖池箅子。 422 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23 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5cm,慢长树不宜小于8cm。 424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43 路侧绿带设计 431 路侧绿带应根据相
11、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 432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433 濒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434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5 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51 交通岛绿地设计 511 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
12、透式配置。 512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 513 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丛、孤植树和花灌木,以形成疏朗开阔的绿化效果。桥下宜种植耐荫地被植物。墙面宜进行垂直绿化。 514 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 52 广场绿化设计 521 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 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23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13、。 524 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 53 停车场绿化设计 531 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 53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6 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6.1 道路绿化与架空线 6.1.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6.1.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
14、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6.2 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 6.2.1 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6.2.1的规定;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6.2.2 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6.2.1中规定的标准时,其绿化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表6.2.2的规定。 6.3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 6.3.1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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