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白俄罗斯的社会保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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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白俄罗斯的社会保障制度 浅析白俄罗斯的社会保障制度 徐海燕 近几年,尽管独联体一些国家相继发生了“颜色革命”,但白俄罗斯国内的政局却始终保持稳定。究其原因,“颜色革命”在白俄罗斯民众中没有群众基础:退休人员支持现政府,因为每月可以按时领到退休金;学生喜欢现政府,因为不需为读书掏任何学费;政府的作为在普通市民当中也很有市场,不仅医疗免费,而且房租、水电、煤气和交通费用都相当低廉1。而所有这些,都与白俄罗斯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分不开。 一独立前的白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 独立前,白俄罗斯实行的是苏联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卫国战争胜利后,苏联提高了对军人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并对残疾军人就业规定了各种优惠政
2、策。从1956年10月1日起,苏联实施了社会保障法,明确扩大了国家保证金的范围,增加养老金、残疾金和抚恤金的数额,并规定从国家和社会经费中支付这些费用。从1964年起,苏联对农庄的主要干部实行国家社会保险和国家保障金待遇,到1969年,又对农庄庄员实行社会保险。1970年7月15日,苏联颁布劳动立法原则,规定了各类国家社会保险的待遇,宣布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密切相连。 1977年10月7日,苏联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确立了统一的苏联公民社会保障制度。该宪法不仅规定苏联公民享有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住房权和保健权,还给予妇女和儿童以特殊法律保护。具体说来,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主
3、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退休养老制度 主要包括职工老年退休制度、集体农庄庄员退休制度、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的功勋退休制度、科学工作者退休制度、专门业务人员(如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艺术工作者、军人等)退休制度、残疾人员退休制度等。从1968年1月起,法令规定集体农庄庄员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与工人和职员相同。20世纪80年代,在全苏5 800万退休人员中符合功勋退休制度规定的约占1%。为了鼓励退休人员在退休后继续工作, 1979年9月11日苏联政府颁布了关于退休人员在国民经济中工作的物质刺激措施的决议,这一决议的颁布实施增加了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人员比重。1964年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人数占退休人员总数的1
4、0%,到1980年,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人数占退休人员总数的28%。 (二)工人、职员和军人的残疾抚恤 1956年7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的苏联国家退休金法,原则上规定了对工人和职员的残疾抚恤金的待遇。1973年11月2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残废金和丧失赡养人家庭抚恤金数额的指令, 1974年12月24日又修改了1956年的有关法令,提高了抚恤金数额。1978年7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进一步改善集体农庄庄员残疾抚恤金待遇法;从1980年5月起,又提高了在卫国战争中残疾人员的待遇; 1985年5月,苏联又颁布了关于改善收入少的领养老金者和家庭的物质福利以及加强对独
5、身公民的关心的首要措施决议。 (三)公费医疗及疗养 苏联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经费由国家预算全额拨付,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1977年,苏联颁布了新宪法,进一步健全了工人、职员和集体农庄庄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为他们提供全部或部分免费的疗养券。 (四)对儿童、妇女及低收入家庭的援助 从1974年11月起,政府开始对低收入家庭实行直接的子女现金补贴。从1981年起,产妇可享受一年产假以照顾婴儿,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五)普及义务教育 苏联时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从1972年起,政府增加了助学金数额,并扩大了领取助学金的学生范围。 (六)住房和房租补贴 苏联长期以来实行低房租政策,一般住房费用只占家庭
6、总收入的2% 3%左右。在住房制度上,苏联实行典型的福利住房制度,各种住房交由工会等组织分配。1981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苏联住宅法,禁止没收公民的私有住房。从1988年起,苏联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改变单纯福利住房政策。 (七)其他福利和补贴 1974年1月,苏联政府颁布了关于设立劳动光荣勋章的法令,对获奖人员给予多种优惠。此外,苏联还长期实行有关粮食、肉类和其他基本食品的补贴制度,其补贴费用之大超过了苏联国防经费的标准(苏联时期的基本生活用品价格能保持常年不变,与这种全民补贴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白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 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并因此而发展起来
7、的,属于一种由国家大包大揽、统一筹资并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广大劳动者免于缴费而普遍享有的社会福利制度。概括起来,苏联统一的社会政策有以下几个特点: 低水平、全覆盖和国家化2。所谓的国家化是指从政策的制定到具体实施,从经费的调拨到具体项目的落实,从居民的就业到居民的社会保障,从学校的建设到学生的分配,都由国家统管。同时,计划经济体制铸造了人们的这样一种观念:社会事务由国家来管是自然的,国家化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保障人人有份。这种制度在广大低收入阶层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白俄罗斯独立后,尽管经济状况不佳,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出现支付困难,但白俄罗斯的社会保障制
8、度并没有因此而废止,只对社保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首先,保障标准由低到高。在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物价、工资和补贴等方面都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灵活度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白俄罗斯打破了过去低水平的保障补贴制度,实行浮动制,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划定贫困线,在逐步放开物价的同时,大力提高工资标准,并对贫困线以下的人员进行补贴。 其次,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多元化。除了国家财政拨款的预算资金外,国家与地方财政、企业雇主、雇员和自雇者(即依靠资产性收入以及其他渠道获得收入的自然人)同时承担社会保障费用。为适应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白俄罗斯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纳入国家预算外
9、基金。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工人和自雇者的义务缴纳;国家保险基金的计算标准采用费率制,其费率由白俄罗斯最高委员会制定3。同时,国家鼓励非国有商业保险机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企业介入基金的管理,通过基金的托管和投资管理等进行市场化运作,创立了多层次的保障机制,提高了基金的保值增值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再次,保障对象从全覆盖到有重点进行。 即从全社会普遍的福利制度转向为最需要帮助者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保障对象主要为失业者、退休者、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残疾人、多子女家庭等弱势群体。 三白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管理与运行 如上所述,独立后,白俄罗斯政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10、的需要,初步建立了“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失业、养老和社会优抚、医疗、工伤等几方面的内容。 (一)失业保险 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社会保障内容,但却唯独没有建立失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苏联实行普遍就业的政策,基本上不存在失业问题,因而社会保障制度中也就没有失业救济的内容。而白俄罗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严重的经济衰退导致大规模的失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白俄罗斯确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在白俄罗斯,享受失业保险的公民特指在白俄罗斯永久居住的1659岁男性和1654岁女性。对享受失业保险公民的界定为: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失业的失业者;能够并愿意工作,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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