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罚没暂扣物品仓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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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大队罚没暂扣物品仓库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罚没(暂扣)物品仓库管理制度为保证大队罚没(暂扣)物品的安全和规范管理,发挥仓库现有的使用效能并明确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的管理。 服务大厅指定两名同志负责暂扣罚没物品的保管工作。 仓库管理员是仓库钥匙保管及有效使用的责任人。 二、罚没(暂扣)物品的入库。 1、物品入库时间:各执法组罚没(暂扣)物品的统一入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各组每周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得将罚没(暂扣)物品存放在东侧地下仓库以外其他地方或延期入库。 2、物品入库要求:罚没(暂扣)物品入库时,必须整理包扎好,散件必须用牢靠结实的器具盛装;物品状态符合入库条件
2、时,仓库管理员应核对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列明品种和数量,办好入库登记手续,并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名,证明物品已经入库。 三、入库物品的管理。 每月的26、27、28日为清整仓库日,遇公休日或者有特殊任务时则顺延。仓库管理员应对罚没(暂扣)物品分开存放,定期整理清点。做到安全可靠,数量准确。同时应尽心尽职,确保仓库物品不遗失,如因管理疏忽造成入库物品遗失或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仓库物品的出库。 入库的物品出库应由分管副大队长签署初步处理意见后交大队秘书股,由大队秘书股统一报送大队长、分管局长批示。批示同意后,由当事人、仓库管理员共同办理出库手续。 五、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
3、。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的物品(包括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遗弃的物品),如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单价较小的物品,可视作无主物品,经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各中队变现处理或捐助公益事业单位,捐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单价较大的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没收决定后,报财政部门,由行政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统一作变现或拍卖处理。变现处理的单位必须是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变现、拍卖所得价款均应上交国库。 六、销毁物品的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物品,在拍照留取证据后可进行销毁处理。销毁物品,必须认真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载明销毁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地点,处理的依据,物品处理的简要经过,处理结果,并注明销毁人、监销人、见证人等。物品处理记录连同照片一并装订入卷。 七、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期限。暂扣、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及时进行。活的水产、家禽和不易存放的蔬菜、瓜果等从暂扣之日起2天内处理,春秋季可延长至3天,冬季延长至5天;易存放的物品(如三轮车、百杂货等)从暂扣之日起30天内处理;易存放物品单价较大的,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八、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又无法变现、拍卖、作其它处理的物品,各中队应派专门车辆直接运至垃圾中转站,不得随意丢弃或倒入垃圾箱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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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执法 大队 罚没 物品 仓库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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