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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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定本条例。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2、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合伙企业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合伙企业业。条例第十八条金融、 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3、企业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依照外国(地区地区)法律成立的企法律成立的企业业,包括依照外国包括依照外国(地区地区)法律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组织。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
4、 体企业、私营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细则第七条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 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二条(六)项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 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5、等组织。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 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 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算缴纳所得税。第四条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对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控制的机构。细则第五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6、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第五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场所,是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一)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 营业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二(二)工厂工厂、农场农场、开采自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四)从事建筑从事建筑、安装安装、装装配配、修理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所;(五(五)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
7、业代理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或者储存、交交付货物等付货物等, 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构、场所。细则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者外,统称为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
8、、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细则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第六条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三条所称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包括销售货物所得得、提供劳务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股
9、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得、利息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租金所得、特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所得。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 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 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
10、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细则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 、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税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
11、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细则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
12、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第七条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一)销售货物所得销售货物所得,按照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二)提供劳务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劳务发生地确定;(三(三)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产的企业或者
13、机构、 场所所在地场所所在地确定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四)股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在地确定;(五(五) 利息所得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或者按照负担、支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定;(六(六)其他所得其他所得,由国务院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三条所称实际联系, 是指非居民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 债债权权,以及拥有以及拥有、管理管理、控制据以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第二章第二章应纳税所应纳税所得额得额第一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九条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不论款项是否收付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为当期的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收入和费
15、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税法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细则细则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所
16、说的应纳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一)制造业: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二)商业: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销货净
17、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三)服务业: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细则第十一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 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 纳税所得额。第十六条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
18、,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五条所称亏损, 是指企业依照企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和各项扣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
19、额。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 是指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 清算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分得的剩余资产, 其中相当于从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额, 超过
20、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分, 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得或者损失。第二节第二节收入收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币形式,包括现金包括现金、存款存款、应收应收账款账款、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 包包括固定资产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无形资产产、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存货存货、不准备持不准备持
21、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劳务以及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有关权益等。条例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收入,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前款所称公允价值, 是指按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细则细则第五十八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 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
22、算或估定。细则细则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第六条第(一一)项所称销售货物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 产品产品、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条例第五条 (一) 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 税人从原材料原材料、包装物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劳动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 以及其他业务收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23、第六条第第六条第(二二)项所称提供劳务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修理修配、 交通运输交通运输、 仓储租赁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金融保险、 邮电通信邮电通信、 咨询经纪咨询经纪、文化体育文化体育、 科学研究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教育培训、 餐饮住宿餐饮住宿、 中介代理中介代理、卫生保健卫生保健、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旅游旅游、娱娱乐乐、 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收入。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条例第五条 (一) 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 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劳动服
24、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 以及其他业务收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第六条第(三三)项所称转让财产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权、债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 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第六条第(四四)项所称股息项所称股息、红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
25、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的收入。股息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益,除国务院财政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门另有规定外, 按照被投资方作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入的实现。细则第七条第六款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第六条第 (五五) 项所称利息收入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者因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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