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本运营与税务规划相关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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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本运营与税务规划相关税收政策一、 营业税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 1995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2、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3、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
2、知(财税2002191号)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4、整体资产转让不征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3、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5、股权转移涉及的不动产过户不征营业税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03号)第五条: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销售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企业销售或转让股权(产权)股权转移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股
4、权(产权)转移前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0530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在执行营业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中,总承包方因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器械、场地临时设施、协调各分包单位之间相互交叉施工的安排和管理等而收取的配合费等收入,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出租业务,如在提供车辆出租的同时为承租人配备驾驶人员的,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
5、税;如仅提供车辆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房屋开发单位在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为本住宅区服务的用房,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从事代理销售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彩票销售地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企业股权(产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过户不属销售或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权营业税。 企业销售或转让股权(产权)转移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股权(产权)转移前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专利事务所代办专利申请、商标事务所代办商标申请及
6、单位代理产品质量认证等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个人临时将汽车出租他人使用的,如到门征开票的,可按次征收营业税。 八、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在销售时方可免征营业税: (一)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为个人的住宅项目; (二)销售时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住房仅限于1套。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6、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7、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国税函2007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7、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
8、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依据: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
9、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的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合作建房的征免税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
10、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4、因城市规划、国家征用引起的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的征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95)财法字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
11、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5、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
12、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浙地税发200584号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6、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根据通知规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2)通知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
13、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85%以上”包含85%即以上。(云地税发200718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破产清算期间财产处置有关税收政策的适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2)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
14、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4)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8、投资入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利用外单位投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于其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时并无支付任何金额,故在转让该宗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按照投资入股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或投资入股时土地的评估价值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鲁地税函
15、2004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入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的通知) 9、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三、增值税(1)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
16、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2)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的规定,首先,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17、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其次,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最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一)个人投资环节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
18、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 的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规定: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
19、代缴。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3、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国税发1997198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曾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文就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说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
20、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4、关于未分配利润送转股问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0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5、
21、持有期间的分得的股息红利、借款不还,使用企业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税务处理问题(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 一、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
22、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首先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
23、)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其次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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