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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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一、问题的提出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那么,市场经济对法制到底有什么样的要求,通过对十多年来我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总结以及对国外市场经济进行考察,我们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应该具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
2、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以不同所有制企业为例)(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 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
3、此,中国分别于1993 年、 1997 年、 1999 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 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
4、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今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对宪法再一次作了修改,第二十一条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3、市场交易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合同制度,它是关于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现代任何一种交易制度都要体现为合同,这是无可争议的。不论何种交易,其法律形式都是合同,无形产权的交易也要用合同的形式来体现。我国原来的合同制度是三足鼎立,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99 年 3 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合同法。这是以原来的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在新的一部适应市场经济
6、的合同法里,最重要的是两大精神:第一个就是合同订立自由。过去的经济合同法里,差不多都是强制性规范,现在增加一些任意性规范。合同法里有约定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2 / 8 先 ,也有法定为先。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也不能只有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国家的意志。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有国家的意志,在某些重要的问题上要法定优先于约定。第二 ,市场风险的避免制度。市场经济必然有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才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以常见的买卖合同来说,谁先履行谁就有风险。买方先付了钱,供方不发货怎么办?卖主先供了货,买方不付钱又怎么
7、办?要让一方先履行,就要保障他的利益,那就是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几种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这样一些手段。第三 ,现代交易要求有现代的交易手段。有价证券是现代交易的手段之一,它将权利和书面凭证紧密结合在一起。500 万块钱 ,可能一张支票就体现出来了。500 万吨钢 ,可能一张提单、一张仓单就体现出来了。持有这种书面凭证,就有了财产权利,没有这种书面凭证,就没有这种财产权利了。这就是一种现代化的交易手段。现代化的交易手段的最大特点就是便利、迅速 ,转让非常方便,把 500 万吨煤运到交易现场多麻烦,交付你一张仓单就完了,仓单还可再去卖 ,更便于流通转让。但是这种现代交易手段又带来
8、了风险,有便利迅速的一面,又有风险的一面。如果500 万块钱的支票兑不出钱来,500 万吨的提单取不出货来,都是废纸一张,现代交易手段必须要求高度的信用。市场经济在这点上说来,是建立在高度信用基础上的。建立这样一些制度都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竭力鼓吹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
9、济相差甚远。现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还将要制定反垄断法、反暴利法、反倾销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
10、场竞争是激烈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失业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
11、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改革开放、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相关决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改革的不断深化,极大地促进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3 / 8 了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
12、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国经受住了国际经济金融动荡和国内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严峻考验。同时也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其重要原因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生产力发展仍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从十一个方面对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了规定。比如在决定的第二个部分规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
13、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些方面的改革都需要我们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正如前面提到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来看,目前已经确立的法律制度只能说是初步形成,既需要巩固,更需要提高。概括来讲,有的重要方面还有空白,无据可依;有些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够稳定、不够规范,亟待巩固和提高;有的法律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或条件所限,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有的领
14、域新旧法律体制并存,由此带来了诸多矛盾。具体来讲,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还没有建立一套以公司法为核心的企业法律制度,各类企业还没有完全成为人格独立、地位平等、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产权制度方面,对各类财产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仆人财产所有权等)的保护还不够;在市场交易制度方面,保障合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制环境尚不健全,经济活动中的各类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充分的、有效的保护;在市场调控、经济调节和监管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界定并规范政府对市场必要的、合理的干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15、方面,我们的制度还很不完善,保障面有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的、切实的保护。所有这些方面的法制建设,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二、下面从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角度谈一谈有关的几个法规。(一)公司法(在确立和规范市场主体方面)首先,需要提出的是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宜分别进行制定公司法时,恰逢在我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又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因此,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规定的规则,导致规
16、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将其与其他立法(包括公司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依此思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等,可以单独制定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 国有企业改制法” 。而公司法修改则不必再与国有企业改革扭在一起,只需完善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包括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1、降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000 万元
17、)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遍高于其他国家,不利于吸引国外的投资。现在,我国尚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行“ 国民待遇 ” ,实行企业法律制度一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4 / 8 元化,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过高的投资“ 门槛 ” ,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使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起来,
18、导致部分资金闲置或者用于非经营活动。有鉴于此,有必要仿效国外普遍的作法,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由公司法明确作出规定。3、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手续,应在公司法修改中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当然,在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之后,特殊行业的营业许可仍可存在,这是符合国际通例的。4、结合我国公司运营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借鉴国外行之多年的作法,
19、应对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采取相应对策,即规定“ 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其用意是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两者作出选择。但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两者的差别。6、明确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的规定和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实行投资主体平等待遇的原则。7、实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强化公司的监督机制。现行公司法中已确认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的监督
20、,董事会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但是,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可考虑引进国外的经验,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成员中,依照法定程序,由既非股东代表又非员工代表,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外部人士充任,专司公司监督职能。当然,鉴于公司组织机构引入外部成员仅是为了实现监督,结合到我国公司组织体制中已专设监事会负责监督,也可考虑仅设“外部监事”(二)物权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
21、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产权制度中,我国目前最缺乏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物权法律规范,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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