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核项目工程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空白.doc
.合同类型:合同编号: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 * 委 托 方: * 受 托 方: 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 * 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开 户 名:_开户银行:_账号:_联系方式:_项目联系人: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_受托方: 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东紫苑A栋13-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何炼平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级别及编号 : 乙120450000218 开 户 名: 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涪陵渝涪支行营业部 账号: 5000 1310 1000 5000 4969 联系方式: 023-72248028 项目联系人: 姜艺 通讯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东紫苑A栋13-3 邮政编码: 408000 电话: 023-72248028 电子信箱: 251064600qq.com 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第一条 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一)委托项目名称: * (二)合同类型编号类型选择备注1概算编制(审核)2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编制(审核)3工程结算编制(审核)4工程造价纠纷鉴定5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6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7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8工程量清单及组价编制(审核)9工程量清单结算编制(审核)10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纠纷鉴定11工程量清单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12其他具体是: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一)建设地点: * ;(二)建设内容:*;(三)建设规模:*;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一)咨询的期限:自2016年01月始至2016年01月止;(二)咨询地点: 涪陵 ;(三)进度要求: 15天 。第四条 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甲方需提供结算审查项目的完整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根据结算审查工程范围应提供以下主要资料:整套施工图、竣工图、变更资料、签证单、施工合同、结算书、地勘资料、招投标文件等文件(在结算审查过程中需要的资料另提) 。2、提供工作条件: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5、其它: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 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第七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一)合同金额: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3428号)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经双方议定,乙方按人民币:3000.00(大写:叁仟元整),收取咨询服务费。(二)付款方式1、一次总付合同签订后,在提交报告时一次性付清。2、分期支付(1)本合同生效后 /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总价 / %,即人民币 / 元整(¥ / )的定金;(2)(按照进度支付);(3)委托方验收合格后 /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的剩余款,即人民币 / 元整(¥ / )。3、其他支付方式。 /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一)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书面咨询报告(一式 3 份),电子资料 1份 )。时间: 2016年01月19日 地点: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 2 %支付违约金。(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 2 %,作为违约金。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 100 %的违约金。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其他(一)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 2 份。(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附件1:附件2:附件3: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 合同盖章页)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方代理人: 或委托方代理人: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经办人: 经办人:开户名: 开户名: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涪陵渝涪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50001310100050004969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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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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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审核
项目
工程
咨询服务
协议
协定
合同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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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类型:
合同编号: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
委 托 方: *************
受 托 方: 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 *************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东紫苑A栋13-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何炼平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级别及编号 : 乙120450000218
开 户 名: 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涪陵渝涪支行营业部
账 号: 5000 1310 1000 5000 4969
联系方式: 023-72248028
项目联系人: 姜艺
通讯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东紫苑A栋13-3
邮政编码: 408000 电话: 023-72248028
电子信箱: 251064600@qq.com
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
第一条 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
(一)委托项目名称: *************
(二)合同类型
编号
类型
选择
备注
1
概算编制(审核)
□
2
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编制(审核)
□
3
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
4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
5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
6
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
7
工程量清单组价编制(审核)
□
8
工程量清单及组价编制(审核)
□
9
工程量清单结算编制(审核)
□
10
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
11
工程量清单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
12
其他
□
具体是:
第二条 咨询项目概况
(一)建设地点: ************* ;
(二)建设内容:*************;
(三)建设规模:*************;
第三条 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
(一)咨询的期限:自2016年01月始至2016年01月止;
(二)咨询地点: 涪陵 ;
(三)进度要求: 15天 。
第四条 协作事项
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甲方需提供结算审查项目的完整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根据结算审查工程范围应提供以下主要资料:整套施工图、竣工图、变更资料、签证单、施工合同、结算书、地勘资料、招投标文件等文件(在结算审查过程中需要的资料另提) 。
2、提供工作条件: 。
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
5、其它: 。
第五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
(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
(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 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
第七条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一)合同金额: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3]428号)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经双方议定,乙方按人民币:3000.00(大写:叁仟元整),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付款方式
1、一次总付
合同签订后,在提交报告时一次性付清。
2、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 /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总价 / %,即人民币 / 元整(¥ / )的定金;
(2)(按照进度支付);
(3)委托方验收合格后 / 日内,支付咨询费用的剩余款,即人民币 / 元整(¥ / )。
3、其他支付方式。
/ 。
第八条 交付与验收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
(一)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
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
书面咨询报告(一式 3 份),电子资料 1份 )。
时间: 2016年01月19日
地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
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 2 %支付违约金。
(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 2 %,作为违约金。
2、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实际情况赔偿委托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
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 100 %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 2 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 合同盖章页)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方代理人: 或委托方代理人: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名: 开户名:重庆银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涪陵渝涪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50001310100050004969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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