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经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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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锁店经营管理制度 置信资产精典汽贸快修美容连锁店经营方案设计 概述 根据连锁经营的特点和目前市场的通行做法,选择以下五种经营方式作简单介绍,供选择参考. 一直营连锁: 连锁店由总部全资开设,总部直接委派店长,店长对各店的经营管理负责,总部对店长进行监督和考核,在总部的统一的经营理念下,经营同类商品,提供同样服务,进货渠道、价格标准、配送管理、形象设计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国内采用这种经营方式的又红旗连锁,好又多等. 优势: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高度统一,便于中心的一体化操作,能够建立良好的品牌效应. 劣势:由于店长的经营管理权限有限,同时各连锁店所在地理位置比较分散,
2、因此对各店的经营业绩的考核有一定难度. 二店长承包经营制: 连锁店由总部投资设立,各店由店长承包经营,店长和连锁中心每年签定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统一的品牌经营和形象设计,中心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核 准下一年的经营指标,如果超额完成经营指标,就超额部分,各店按一定比例提成,进行奖励,如果未完成经营指标,就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处罚. 优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减少中心对各店的管理成本,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各店长的经营管理积极性. 劣势:对各店的会计核算难度较大,各店之间竞争又影响统一品牌的风险. 三控股连锁: 连锁店由总部开设,中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店主可个人出资参股以中心对店长所任职连锁店开业初
3、期的一次性投入为基数,中心无偿赠送店长10%的股权(店长只有这部分股权的收益分配权,无所有权),另店长至少出资认购1%的股权。每年收益分配,50%以现金分红,另外的50%以股权的形式分红,红股按照当年会计年度每股实际价值折算。店长及其关联人累积持股不得超过49%,到达该上限以后,店长不得再认购股权,收益分配不再实行红股的形式,而给店长以现金分红。若店长出资认购股份超过39%(包括39%),中心将把店长的累积持股严格控制在49%以内,属于中心无偿赠送的股权无偿收回。 优势:能够调动店长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劣势:控股权部分稀释,同时由于店长和中心同处于股东地位,中心对店长的约束力度较弱. 四自愿
4、连锁: 各连锁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店长采用聘用制,中心对店长在任期内的经营目标的完成进行监督和考核. 优势:各店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更能适应市场的竞争. 劣势:各店的开设成本比较高,工商税务程序繁琐. 五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 连锁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考虑中心初期建设的连锁店,都是由中心投资设立并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以便形成更好品牌效应,因此,连锁店经营形式建议采用前三中方式。 连锁店管理制度 直营连锁方式下的管理制度 总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精
5、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各连锁店的经营管理行为,满足中心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置信基本法和中心的规章管理制度,针对连锁店的组织活动、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由四川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汽车美容、快修、装饰等业务。下属单位为各连锁店,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统一
6、,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四条中心的基本理念是:服务源自精典。 第一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心是经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授权的下属单位,代表四川置信资产管理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条中心是各连锁店的控股股东,连锁店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接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店长是所任职连锁店的管理者,行政上隶属于中心,接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连锁店应按照中心统一的组织章程规定事项,接受中心的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连锁店的权利义务 一、连锁店的权利 第一条连锁店经中心授权合约生效之日起,可以且必须以“四川置信资产精典汽车快修美容连锁”的商标营业。 第二条连锁店可以且
7、必须接受中心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共同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装修、改装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的管理方式经营。 第五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经营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购中心统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 第七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采用中心统一制定的操作流程. 第八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实行中心统一制定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连锁店可以且必须接受中心统一的培训. 第十一条连锁店享有中心提供的商业信息的权利。 二、连锁店的义务: 第一条连锁店应执行中心管理层作出的一切决议事项。 第二
8、条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连锁店不得坐支收入,每日营业款必须上缴中心。 第三条连锁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按照中心统一的形象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连锁店自理。如连锁店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连锁店应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连锁店应定期向中心申购商品、物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商品、物品。从中心进货的商品,只能在本店内部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连锁店及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连锁店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先向中心报批,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第六条连锁店应根据本店的实际经营情况,严格控制库存,将库存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七条连锁店应该及时向中心提供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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