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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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2一、危险废物简介n危险废物的定义一般定义: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9n危险废物的特性 危险废物的特性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感染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包括急性毒性、三致毒性、浸出毒性、生态毒性等)10n危险废物的污染途径 直接危害:直接暴露(接触、摄入、吸收等)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 间接危害:不恰当处置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如,食物链摄入、
2、引发灾难事故、产生二次污染等。11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n分四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条款。如: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包括相关的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巴塞尔公约等3、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固废的行政法规,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国家环保总局和其他部委颁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单项性行政规章,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同时还包括地方性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2n重点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3、染环境防治法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3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5年10月30日 颁布实施时间: 1996年4月1日 颁布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修订时间:2004-12-29 修订实施时间: 2005-04-01 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4n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
4、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n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n 第一节 一般规定 n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n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n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n第五章 法律责任 n第六章 附 则 15(一)(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n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n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16(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n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n全过程控制原则n污染者负责原则17n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资源
5、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1、应尽量做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2、对于减少不了的危险废物要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3、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1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很多条款体现了“三化”原则,如: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19n全过程控制原则全过程控制原则 对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20n污染者负责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
6、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21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22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7、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23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24(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1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 3、“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4 4、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5
8、 5、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6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 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 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25 1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
9、状况等信息。 26 2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7 3 3、 “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8 4 4、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
10、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95 5、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
11、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30 6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31 7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
12、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32 8 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33 9 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13、;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34 10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35(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1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2 2、行政代处置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3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贮存分类、限时制度4 4、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5 5、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制度6 6、识别
14、标志制度、识别标志制度7 7、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8 8、应急预案制度、应急预案制度9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后期费用预提制度10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361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15、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7 2 2、行政代处置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38 3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贮存分类、限时制度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
16、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9 4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
17、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40 5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416 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8、。42固体废物图形标识43 7 7、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448 8、应急预案制度、应急预案制度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459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后期费用预提制度 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19、政主管部门规定。46 10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47四、江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四、江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n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颁 布 机 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 布 时 间:1997-12-15 颁布实施时间:1997-12-15 颁布发文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48(一)(一)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
20、治办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n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n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和排入水体的废水、排入大气的废气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49( (二二) )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n预防为主、全程监督;n污染者承担责任;n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n合理利用、就近处置。50(三)(三)办法办法的特点的特点1 1、提出了就近处置原则、提出了就近处置原则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遵循就近处置的原则,如果本地区已经建成某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那么辖区内产生的该危险废物应当就近送该利用、处置设施予以处置,以求运输距离最短,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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