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的通知.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的通知.doc(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1 33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 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
2、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 2011 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 年 6 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 2013 年 6 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工作。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 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以下简称 “六大系统 ”)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达到
4、 “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 “六大系统 ”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 做好 “六大系统 ”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
5、范 (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 要求( 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 2 套主机, 1套使用、 1 套备用,确保系统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
6、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 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 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
7、下人员定 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 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
8、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 201115 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 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 安全监管 总局 煤矿 安监局 关于 印发 井下 安全 避险 六大 系统 建设 完善 基本 规范 通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