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规章制度_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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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规章制度_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制定。 本章程是关于城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胡美行、史喜亭、伦山、海山、徐英海、传文、柱恩、仍显、城建设工程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设立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资本经营为辅,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
2、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 第七条股东出资入股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生产,增加企业盈利。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名称:城建设工程。 英文名称: 第九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经营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条经营围 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车、船、飞机),钢结构工程,水工建筑,电信、通讯、管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兼营:普通货物运输,渣土运输,房地产开发,机械租赁、维修,物资租赁。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60
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股东以国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和货币出资,按 规定的时间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城建设工程的银行。 第十六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
4、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自然人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股权不得转让。离任时,可依法持有或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转让。 第二十条经按法律程序、公司章程产生的新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自然人股权,可由大股东转让。出资比例,与法定的出资额度相等。转让价格,每股应按当期的价格额度转让。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按股权比例分得红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查阅股东会
5、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购新股; (六)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股权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股东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经济发展; (四)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以其所持股权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六)股东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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