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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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与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煤炭产业部室、各二级涉煤公司、各煤矿。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矿长、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取得A类资格证书。建设矿井的领导还应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
2、员和 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 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管理人员下井制度全 面负责。 各二级涉煤公司是落实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有关制度。集团公司不定期督查。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规定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 1、集团公司领导下井次数:正职领导1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4次/月,其他副职领导2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室:正职领导4次/月,副职6次/月。 (二
3、)二级涉煤公司 1、公司领导:正职领导4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门:正职8次/月,副职10次/月,非生产口副职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三)煤矿 1、党委书记和董事长4次/月,矿长或总经理8次/月,分管生产、 机电、安全、通风、防治水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2次/月,其他副职领导 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 长16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次数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管理人员下井职责及要求
4、第六条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 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七条管理人员下井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 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 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后要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包括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第九条各二级涉煤公司和煤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记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存档备查。 第十条各二级涉煤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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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管理人员 带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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