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企业劳动合同撰写与签署的法律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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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劳动合同法实务: 企业劳动合同撰写与签署的法律技巧 主 讲: 张 洪大家好!非常荣幸的有时机给大家在一起学习我今天给大家讲的主题是:企业劳动合同撰写与签署的法律技巧。上这个讲座说的是法律技巧其实就是企业与劳动者签署劳动法合同的相关本卷须知该处可以插入一个张律师最近办过的劳动争议的案子。开场白可以吸引人一些。也好从案例提出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张吉明之例今天来听讲座的有不少的企业家、企业人力资源理专业人士也有一些律师界的同行说不一定在某些方面我知道的还没有大家多、学习得没有你们透彻因此在我的讲座中难免会有一些缺乏之处或者说观点上与大家不尽一样请大家多多包涵。这样一段我觉得有点自贬身份不太好有了
2、上面的开场白就好了。我今天给大家讲的这些技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方面的签订技巧二、合同限签订的技巧三、工作地点和内容签订的技巧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签订的技巧五、劳动报酬签订的技巧六、社会条款的签订技巧七、规章制度的运用技巧八、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技巧九、合理运用员工声明及特别条款的技巧十、商业机条款的签订技巧十一、培训条款及违约责任签订的技巧这些有点多了我觉得可以突出几点就够了有些可以略讲。红色部是我觉得那些人比较感兴趣的地方。大家知道我为要讲这些方面的技巧或者说本卷须知吗?那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包括了前述内容即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3、要负责人;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码;劳动合同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报酬;社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但是是不是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条款呢?或者说缺少了这些条款就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不是。这个我觉得没必要解释可以说:大家都知道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规定了一些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就像大家必需要穿的衣服一样区别就是穿得少别人只看不会说合同的东西少了可能就变成员工找来法官来看你了。当然缺少了这些条款就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不是。是不是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条款呢的?也不是的。下面这一段就可以接到说了。那么是不是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必备条款就
4、不能签订其他条款呢?也不是的。用人完全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增加一些不违犯法律规定的条款而且有一些条款用人还很有必要把它用好比方试用条款、培训条款、条款、违约条款等就很有必要把它们运用好。下面我给大家来逐一揭开这些技巧身上的秘面纱。一、主体方面的签订技巧一、在用人方面值得注意的主体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分、支、工程部等根据:劳动合同法施行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受用人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在劳动者方面涉及到企业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1、劳动者的身份信息16岁以下、16岁-18岁、18岁;2、劳动者
5、的身份案例-;3、劳动法者的案例-;4、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案例-;5、身体安康状况但是不得违犯法律规定比方要求查乙肝工程等;6、供养人口情况案例-入职时、入职后;7、紧急情况下的联络人案例-郑乃全案但是劳动者的婚姻、家庭、经济才能方面的情况属于隐私用人不得涉及。这些主题方面的事项看起来好似没有多大问题或者说看不出来这里面有哪些方面的技巧大家会觉得无所谓其实不然。请大家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在此我们作为用人需要重点的把握“老实信誉这几个字。因为我们把握好了这个问题在特定的条件下我们就可以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请大家注意我
6、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无效问题。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那么假设劳动者被发现使用的是假身份、假、假的工作经历等用人的知情权被进犯是否属于欺诈呢?假设用人在签合同当初就知道劳动者提供的这些都是假的还会继续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吗?我想一般来说应该是不会的。那么用人这个时候是不是就掌握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了?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是要求劳动者对自己的上述内容写成书面的承诺保证、合法、有效并承诺一旦发现有虚假用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二、签订合同限的技巧一合同限:1、 劳动合同限有以完成一定任务为限、固定限、无固定限三种
7、;2、 详细合同限这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没有详细规定要求。但是一般35年为宜。为建议三至五年呢?因为我们觉得合同限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第一次签订合同限定一般1-年经过一-三年的磨合、观察假设确是需要的人才第二次续签限就建议在-年建议两次加起来不要超过年。第三次假设再续签就应当签订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当然对于好的员工签订无固定限合同并没有坏事。 假设合同限设置不当可能要频繁更换员工或很快面临选择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这样对不是很有利或许会增加企业人力资源理本钱。但是为我要在这里建议用人两次签订固定限的劳动合同的限加起来不超过10年呢?对于这个问题曾经有律师认
8、为我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是在误导大家但是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请大家注意一下我这里建议两次签订的固定限劳动合同不要超过十年是在帮助用人不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时便于躲避双倍工资的风险。大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这些规定来看
9、只要劳动者在用人连续工作了10年用人在劳动者继续为用人效劳的情况下就应该无条件的签订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我们在两次签订的固定限的劳动合同缺乏10年的情况下用人就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因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的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大家不妨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请大家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犯用人规章制度的;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的工作任
10、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项为哪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红色部假设是PPT的话放在一起印证。从这些规定来看只要用人可以证明劳动者有前述这8种情形之一就有权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我为在这里要重点强调这个问题呢?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违犯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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