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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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泥减量微生物制剂招商 城 市污 水 处 理 厂BOT合同书市区街道办事处二年月日目 录总则31定义和解释511定义512解释72项目概况73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83.1甲方的权利83.2甲方的义务93.3甲方的责任103.4乙方的权利113.5乙方的义务123.6乙方的责任134特许期和特许权144.1特许期的确定144.2特许期的延长144.3特许权145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工期及工期延误处理156项目设计、施工176.1项目设计176.2项目施工177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及完工验收187.1调试187.2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187.3试运行197.4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197.5试
2、运行期间的约定208运行208.2紧急处理218.4.根据第8.1款,乙方应有权利:229污水处理服务229.1原污水进水点229.3乙方不可利用本项目的设施向其他组织提供服务。239.4污水处理检测及计量的方法239.6测量仪表的检查和标定:239.7污泥处理249.8原污水超标后果2410污水处理费2510.1污水处理费单价2510.2污水处理费单价的调整原则2510.4污水处理费的支付程序2510.5污水处理费的支付保障2611所有权移交2612赔偿责任3013不可抗力3114保险3315法律变化3316补救与通知3417知识产权3518争议解决3619放弃豁免权3720其他3720.1
3、合同转让、质押3820.2合同公证3820.3反对不正当行为的声明3820.4可分割性3820.5非弃权3920.6修订3920.7完整合同3920.8生效39总则BOT是英文BUILT(建设)OPERATE(营运)TRANSFER(移交)的缩写,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方式,即承建者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营运,并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特许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委托人。在特许期内,承建者通过对该项目的良好管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BOT形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可大大减轻地方政府的投资,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程。这种社会化投资,企业化运作的模式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国家环
4、保总局的肯定和推广。 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以下双方,协商一致,于200年 月日在市签订:甲方:市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特许机关”)法人代表: 职务: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乙方: 法人代表: 职务: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鉴于:(1) 为发展市区城市环境保护事业,本项目采用“硅藻精土+生化脱氮”技术处理污水,提高污水处理水平,省人民政府以及下属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与运营城市污水处理项目:(2) 甲方确认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已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府复200号文),允许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方式,建设日处理能力为万m3首期万m3
5、的污水处理厂,选择具有投资能力,先进技术和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者。(3) 200年月日,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四统三分”实施原则,确立街道办事处为特许机关并发布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招商邀请,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选定BOT投资者为XXXXXXX有限公司。(4) 乙方按照BOT运作方式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通过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回投资,获取合理回报,并在特许期满时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甲方;(5) 为使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能够如期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工程投资额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出入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合同约定的包括处理费单价在内的所有其他条
6、款不变。1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本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1.1.1“项目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市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及其附件。甲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与批准,乙方签订本合同是经过乙方董事会批准;1.1.2“项目场地”是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在特许期内享有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所占场地;1.1.3“批准”指乙方根据法律和法规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为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授予、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件等;1.1.4“正常处理能力”指在设计
7、文件中确定以m3/日为计量单位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负荷万m3/日;1.1.5“最大处理能力”指在设计文件中确定的项目最大运行负荷,在本合同中,项目最大处理能力万m3/日;1.1.6“法律和法规”指适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包括省与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颁发的标准、准则、及规范性文件;1.1.7“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省级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下属部门,以及对乙方、本项目、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省级或地方政府的
8、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委托机构、包括甲方及其下属机构;1.1.8“物价部门”指对本项目有物价行政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及其继任人;1.1.9“甲方”指市区街道办事处及其继任人;1.1.10“原污水”指市区街道办事处管辖地区内的指标不超过附件5要求的生活污水;1.1.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指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的承包者及其继承人;1.1.12“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的日期;1.1.1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1.1.14“特许期”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享有项目特许权的期限;1.1.15“基本完成日”指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和主要设备、配套
9、设施安装完毕的那一天;1.1.16“试运行”指在建设期内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进行的检验、调试与测试;1.1.17“完工日”指项目通过法定验收的那一天;1.1.18“商业运营开始日”指法定验收完成后第一天;1.1.19“污水处理费”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用;1.1.20“非计划停运”指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下,项目被迫停止运行;1.1.21“移交日”指特许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1.22“技术方案”指由乙方提出、编制的,本合同附件5规定的生活污水处理生产工艺过程。12解释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1.2.1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
10、合同的解释和理解;1.2.2提及人,包括第三人时,并包括任何企业、公司、合作组织、信托、社团或其他法人团体及任何政府部门;1.2.3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时,应指本合同的该款、条、附件或一方;1.2.4提及任一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1.2.5提及任何文件之任何一方时,也应包括该方继任或承继人;1.2.6“元”指人民币单位;2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市区污水处理厂2.2项目建设范围: 市区所有规划中新建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站区围墙以内的所有设施,厂外一级提升泵站、围墙以内的所有设施及
11、自提升泵站至厂区的压力管道,以及污水厂及提升泵站区内为本项目所使用的车辆和其他服务器材,污水厂及提升泵站厂区内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包括满足污水最大处理能力的厂区内所有建(构)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厂区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等)。2.3项目规模:生活污水正常处理能力万m3/日。2.4项目地址:。2.5项目投资:暂定万元,施工招标后再作调整。3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3.1甲方的权利3.1.1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审核项目设计;3.1.2甲方有权监督或检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3.1.3如果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被发现任何危及公共安全之处,甲方可以对项目运
12、营采取限制或其他措施,直至甲方认为项目达到公共安全的要求为止。3.1.4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的结果不满足附件5的指标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结果满足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3.1.5甲方的合同终止权利本条例以下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90天内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合同,该通知对乙方当即生效;3.1.5.1乙方声明放弃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3.1.5.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60天内没有开始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工作;3.1.5.3未
13、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停止建设或运营或维护行为的时间超过15天;3.1.5.4乙方在原污水正常供应的情况下,不履行运行和维护的义务,造成生活污水处理量低于正常处理能力的70%,且连续60天。3.1.5.5乙方申请破产或资不抵债;3.1.5.6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声明乙方构成严重违约而丧失还贷能力;3.2甲方的义务3.2.1甲方应负责为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所必需的一切行政批准,包括:3.2.1.1项目的市一级人民政府的立项文件审核批准或允许区级人民政府立项的政府相关文件;3.2.1.2项目可生性研究报告批准;3.2.1.3项目设计文件审核批准;3.2.1.4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
14、批准及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权证获得;3.2.1.5项目规划许可;3.2.1.6建筑许可与开工许可批准;若有关行政批准延误的过失,都将由甲方负责,工期应予顺延;3.2.2甲方不向乙方增收因建设用地划拨的所发生任何费用;3.2.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天内,甲方完成项目场地的“三通一平”(即电通、水通、路通及场地平整)工作,并向乙方办理项目前期工作的移交手续;3.2.4甲方保证在特许期内,将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生活污水第一优先满足乙方万m3/日的生活污水处理;3.2.5在特许期内,给予乙方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场地使用权,不收取任何土地使用的费用,场地能完全满足乙方的建设与运营要求。项目场地占地
15、亩(公顷);3.2.6按合同约定准时支付乙方的污水处理费。3.2.7甲方负责原污水进水点前及生活污水处理后的出水点后的各类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3.3甲方的责任3.3.1甲方在特许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乙方赔偿;3.3.2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甲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3.3.3甲方负责将项目场地完整的无任何民事责任与纠纷地并能满足乙方项目开工建设地移交乙方;如乙方接受项目场地后,一旦发现不完整、或存在民事责任与纠纷,不能满足项目开工建设等情况,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3
16、.3.4甲方必须控制排污单位所排出的污水中如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动植物油脂、矿物油、病原体和难以进行生物降解物质的,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准排入市政下水道;污水中的其它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标准;3.3.5甲方必须将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分类收集,不将非城市市政污水输送给乙方;3.3.6甲方向乙方提供原污水进水与污水处理后出水接收的各类设备、设施等的建设、运营及维护费用,应完全由甲方承担,不可分摊给乙方。3.4乙方的权利3.4.1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建设、运营及维护;3.4.2乙方有权对项目场地进行考察和检查,如有证据证明场地不
17、利于项目建设与运营时,乙方应书面通用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4天内提出回复意见,直至符合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条件。3.4.3乙方的合同终止权利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给乙方的任何承诺、保证与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对项目进行建设、运营与维护超过一个月,即构成甲方不可挽回的违约事件,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90天内未采取措施,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该通知对甲方当即生效。3.5乙方的义务3.5.1乙方应充分遵守公众健康与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项目周边环境;3.5.2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项目在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发现的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并报告甲方;
18、3.5.3乙方的任何行为,应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矛盾、干扰与不一致;3.5.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明应是真实的、准确的。3.5.5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采购、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和管理等,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且应使项目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3.5.6在特许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对甲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按时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随意削减和暂停生活污水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3.5.7特许期满时,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3.5.8乙方必须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拥有项目场地使用权,项目场地不得用作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3.5.
19、9乙方应保证生活污水处理后水质满足附件5规定,除非甲方提供的原污水的水质没有满足附件5规定;3.5.10水质不符的通知:无论是原污水,还是乙方的处理后出水,不符合附件5的要求,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应包括:检测结果,原因分析,补救措施建议与估计的超标时间;3.5.11在建设工程开始前,乙方应制定由乙方与建筑安装承包商遵照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根据附件8的原则);3.5.12在工程建设期间,乙方应配合甲方或者各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3.5.13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应不影响项目外部的环境及第三人;3.5.14项目在建设、运营与维护中,须严格处理任何有害物质,包括生活污水
20、处理后的污泥等废料;3.6乙方的责任3.6.1乙方对项目勘察设计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可行性,运营能力,安全和可靠性;3.6.2乙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有关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报甲方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但甲方或其他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并不承担由于设计文件原因出现任何错误的责任;3.6.3若由乙方的原因,致使生活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甲方有权拒付污水处理费,直到甲方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为止;同时若上述生活污水处理不达标而排放,造成了严重后果,乙方承担一切责任;3.6.4若乙方未能对项目进行运营及维护,造成项目生活污水处理量低于正常
21、处理能力的70%,持续时间达60天,甲方可以停止乙方的运营与维护,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6.5如果乙方违反11.5款约定未进行恢复性大修,甲方可自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4特许期和特许权4.1特许期的确定特许期为本合同规定的商业运营开始日至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的间隔时间,共计贰拾年。但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若项目投资总额高或低于万元,使得乙方的投资回收年限增加或缩短,则特许期也随之相应增加或减小即:特许期=20+(上述投资回收增加或缩短年限)。特许期期满后,乙方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无条件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政府相关部门。4.2特许期的延长特许期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必要时或由于下列原
22、因,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报批手续,并相应地通知乙方;4.2.1甲方履行其义务时造成的错误或疏忽产生的任何延误;4.2.2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遭受损失;4.2.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和特许期内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延长乙方的特许期。4.3特许权4.3.1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独占与优先地处理万m3/日生活污水的权利,即在区街道办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将第一优先地满足乙方万m3/日的处理量。甲方的授予是特许机关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4.3.2在特许期内,乙方拥有项目的所
23、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运营项目。同时,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本项目的运营权、资产、设施和设备上设定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与留置),以及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权益上设定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押与留置),必须经甲方在事先将出具书面同意,与按贷款机构要求出具的相关同意文件。4.3.3特许期的独占性4.3.3.1甲方授予乙方以特许权是独占的,即在区街道办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城市市政生活污水,将独立的、第一优先地满足项目公司处理,未经项目公司认可,特许机关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授予第三人。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合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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