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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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亏损企业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 亏损后转弥补,可以抵减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税。在税务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活动投入较大产生亏损,并未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原因是其认为亏损状态下申请加计扣除没有必要。其实,这些企业只关注正常经营亏损后转弥补的利益,却忽视了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带来更大的抵减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原亏损企业加计扣除结转抵扣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年的所得弥补。
2、加计扣除属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所产生的一项可抵减永久性差异。例如,某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亏损额为500万元,如果申请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则亏损额扩大到600万元(50020050%),因加计扣除而增加了100万元(20050%)亏损额。因此,企业即使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亏损,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这样可以抵减以后年度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所得税负担。二、加计扣除优惠可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使用企业所得税法中除了明确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外,还设置了诸如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其他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
3、且,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法还规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叠加时,企业无需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但部分企业缺乏统筹考虑,往往只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综合应用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的整体优惠政策,导致税收负担加重。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产生一定金额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但是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只享受了15%的低税率优惠,而不主动申请加计扣除优惠,从而多缴了税款。以某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200万元,未加计扣除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应纳税额为150万元(100015%);如果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4、由于增加扣除金额可以直接缩小税基,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135万元(100020050%)15%。因此,当加计扣除优惠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时,企业应充三、灵活处理征税或不征税收入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端技术项目,弥补国内产品、技术空白,国家对于部分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财政扶持资金,资助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
5、总额中减除。政策同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用于研究开发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综合考虑加计扣除优惠,分析纳入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哪种受益更大。例如,企业取得政府扶持研究开发的财政性资金400万元,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费支出,企业将财政性资金纳入不征税收入管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管理,在增加收入400万元的同时,相应地增加扣除400万元,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000万元(1000400400)。但是
6、,由于400万元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可申请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减为800万元(100040040040050%)。相比之下,财政性资金纳入征税收入更有利于该企业。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
7、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8、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如果,要设立分厂或者机构。可以先调查选址,有的省市有政策比如,陕西铜川:女性就业比例达40%以上的企业减免税收六、也可以跟政府合作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税项扣除优惠七、房地产
9、税收优惠政策一、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不征相关税收:(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建设需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d、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e、公路、铁路、机场、矿场
10、等经核准报废的。(3)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征收营业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5)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6)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征税行为。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免征相关税收:(1)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超过5
11、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和互换自有居住用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3)纳税人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八、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二、1
12、、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page2、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营业税(1)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
13、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3)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建设工程教育网&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二)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三)土地增值税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1月1日起,房屋租赁市场税收按以下规定执行(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
14、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2)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其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3)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2)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
15、)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住房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为住房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
16、纳入专户存储。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5)跨
17、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5)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九、 企业所得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
18、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
19、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十、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十一、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1、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
22、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上述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 上述
23、所称的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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