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税法差异比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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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 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六千余字。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及管辖范围; 2、企业所得税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包括一般规定、收入确认、扣除项目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 4、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中包括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规定; 5、税收优惠,其中包括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税额抵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 6、源泉扣缴; 7、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若干规定
2、; 8、征收管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9、其他。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法第一条、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 1、居民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企业。 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如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
3、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 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 4、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条例五条)“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 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 三、纳税义务(法第三条,条例六、七、八条) 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1)设立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
4、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 (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业利润源泉扣缴机制 四、所得的内容及来源地的判定(法三条,条例六、七、八条) 1、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发生地确定。 2、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经济来源地确定;动产按收益者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经济来源地确定。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确定。 4、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法5-21条 条例4节,9
5、-75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入 第三节 扣除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号) 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法第5条)条) (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税法第二十一条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清算 条例十一条 一、基本规定 (一)收入的概念(法六条) 一定时期经济
6、利益的流入,净资产的增加。包括各种来源各种方式,销售货物等九类收入。 (二)收入的形式 货币形式(条例十二条) 非货币形式公允价值(条例十三条) (三)所得实现原则:一般为进行了一项公平交易时,销售了货物,提供了劳务。差异: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四)纳税必要资金原则: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如免税重组、分期收款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条例十四条) 分期收款销售,与会计的差异(条例二十三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条例十五条) 超过个月的劳务,税收上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
7、的差异。(条例二十三条) (三)财产转让收入(条例十六条) 生物资产;股权;债权。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十七条) 持有收益。一般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特殊情况:境外所得的确认,反避税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免税。(法二十六条、条例八十三条) (五)利息收入(条例十八条) 按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会计上采取实际利率法。 (六)租金收入(条例十九条)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会计上按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均匀确认。 (七)特许权使用费(条例二十条) 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费的日期确认。 (
8、八)捐赠收入(条例二十一条) 按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是否递延,条例未规定。 (九)其他收入(条例二十二条) (十)采用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条例二十四条) (十)视同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将自产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两者的差别: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
9、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给予的优惠。 (二)不征税收入(条例二十六条) 、财政拨款(不同于财政补贴或补助,与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衔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体特定、非经营业务、财政收支两条线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一、扣除的一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实际发生,并非
10、实际支付的概念,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二)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业务招待费、餐费等的处理。(三)合法性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罚款、税收滞纳金、政治捐款一般都不允许扣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前者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费用。(六
11、)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二、扣除的具体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三十四条) 判定依据为劳动用工合同; 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包括构成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五险一金的扣除:(条例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费的扣除
12、(条例三十六条) 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条例三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标准。 、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例三十八条) 其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汇兑损失(条例三十九条) 、职工福利费(条例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条例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条例四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
13、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条例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按照发生额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条例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环保、生态专项资金(条例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条例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条例四十七条) 经营租赁租入:按租赁期
14、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租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条例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例、条)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概念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法条、条例、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与生产
15、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一、一般规定 、历史成本原则(条例五十六条) 计税基础: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交易实现原则(条例五十六条)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金额 - 计税基础 = 暂时性差异 ()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应税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会计上采用直线折旧,税法上采用加速折旧 ()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对固定
16、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资本化标准及折旧差异 长期待摊费用的差异 已转销的其他资产损失 账龄超过2年的应付账款 预提费用(适用与某些税收管辖区域) 收入确认差异 超过工资总额14%的福利费用 超支的业务招待费 子公司的税后分利, 费用和损失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 等等 三、不同类别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界定(条例五十七条)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取消了2000元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条例五十八条) 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合同约定付款总额(未约定以
17、公允价值签订合同中的相关费用) 盘盈: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改建(除已提足折旧和租入的改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折旧 ()折旧方法(条例五十九条) 税法规定按直线法,特殊情况可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会计上可选择多种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数法 等。 当月使用次月计算折旧;当月停用次月停止计算折旧。 自行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 ()最低折旧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条例六十条) 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
18、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折耗方法另行规定。(条例六十一条)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项目。(法第十一条)(二)生物性资产、界定及计税基础(条例六十二条)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折旧()方法(条例六十三条)税法规定按直线法,特殊情况可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会计上可选择工作量法、产量法。当月使用次月计算折旧;当月停用次月停止计算折
19、旧。自行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条例六十四条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界定(条例第六十五条) 、计税基础(条例第六十六条) 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开发: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 直线法,不低于年,有法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
20、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不得计算摊销的项目。(法第十二条) (四)长期待摊费用(法十三条、条例、条)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大修理支出, 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资资产条例七十一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
21、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会计上:公允价值确定,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 (六)存货(条例七十二条) 、存货的界定 、存货成本的确定:现金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生物性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产出或采收中的材料费人工费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主要针对某些特殊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相关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使用或销售存货中的
22、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计价中任选一中。 、存货的期末计价只有实质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七)资产转让中可扣除的资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条例七十四条) (八)重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条例七十五条)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二、境外
23、税额抵免操作境外税额抵免操作 、确定适用人、确定适用人(法二十三条) -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取得发生在境外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 、划分境、内外所得及境外实际联系所、划分境、内外所得及境外实际联系所得,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得,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条例七条) 、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条例七十七、八十一条)-依境外法律应征、实际已缴纳并负担、所得税性质、提供境外纳税凭证。 、计算抵免限额计算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 按中国税法计算境外净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境外净所得-境外被源泉征税的所得的成本费用扣除、总部共同费用摊销。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
24、额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每一国的净所得每一国的净所得占所得总额的比重,乘以应纳我国税收总额。 、实际抵免、实际抵免(法二十三、条例七十九、八十一条)-经确认可抵免的境外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五年内结转抵补。 、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 -仅限于居民企业 -达到一定控股规模(20%)的境外多层持股企业(几层?) -从最低一层企业逐层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 、税法十七条的限定,境外亏损不得冲抵境内所得额。 以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产业政以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减少区域性优惠,策与地区政策
25、相结合;减少区域性优惠,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 地区地区产业产业 企业企业项目项目 主要内容: 一、免税收入免税收入 新税法首次采用了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法二十六条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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