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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途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肃穆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样、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
2、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确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根据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探讨确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确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变更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确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3、(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峻,干部群众反映剧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locALHOst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难、群体性事务及其他紧急状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肯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举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照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举荐、民主测评、考察等状况的; (三)不根据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
4、拟任人选的看法,或者不照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看法建议的; (四)不根据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晰、内容详细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看法的; (七)不根据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剧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举荐、民主测
5、评结果的; (二)不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晰、内容详细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照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状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与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支配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别接待的; (六)不仔细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精确,造成严峻后果的; (七)根据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照实向组织人
6、事部门回复驾驭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状况的; (二)不根据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觉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峻、线索清晰、内容详细的举报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举荐和考察中有意供应虚假状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假公济私,收受或者赐予他人财物,支配或者接受他人支配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
7、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举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举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探讨确定等有关状况的; (七)有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供应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足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剧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方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赐予指责教化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剧烈、造成恶劣影响的,赐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状况,应当在肯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方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 12下一页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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