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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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这个法了和反不正值竞争法的关系特别亲密,当然和我们后面要讲的产品质量法的关系也特别亲密,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也特别亲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特殊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市场的扩大,有关消费者 的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了, 受到侵权的消费者要求爱护自己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了。那么,我们学习的思路是这样的,先要把消费的含义搞清,消费者的权益搞 清。随后要明白这个立法它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社会背景,也应当说是法律社会化进展的这样一个背景, 对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这样一个立法的历史,它是表达了法律对于弱者的一个爱护,表达了法律对于弱者的一个特殊的爱护,它是补偿了民商法的一个不
2、足,是经济法的一种特殊的爱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立法。 随后了,又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对于侵权行为在法律中间怎么样追究法律责任, 怎么样确定侵权主体, 对它进行制裁、 对消费者进行爱护的这么一个尺度。大体上,这样一个思路。第一我们来看一下,关于消费者的概 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一、消费者(一)消费者的概念第三章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概述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这里给出的是,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消费者的一个概念、一个定 义。这个定义是和国际上对消费者的定义是大致是一样的。所谓消费者, 是指为了满意
3、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这里要留意的这么一点, 一个作为消费者的主体, 确定是自然人、 个人,这里不包括经济组织、法人、不包括其它的单位。 另外了, 消费者的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满意个人的生活的需要。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安排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的消费,指的是生活消费。所谓消费者, 是指为了满意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以区分于政府或其他组织体。王某住宾馆遇害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条规定的“消费者”的定义?1997 年月,王某出差来
4、到某市,入住甲宾馆。上午时左右,王某经宾馆服务总台登记后, 由服务员领入客房, 下午时左右在该客房被犯罪分子李某杀害, 随身携带的钱财被劫走。 事后查明, 李某于当日下午时零分进入宾馆伺机作案,在按王某客门门铃待王某开门后, 即强行入室将其杀害并抢劫财物, 下午时分别开宾馆。 期间, 甲宾馆末对其作访客登记, 且对其行踪也未能留意。被告甲宾馆是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治理制度, 并安装着安全监控设施。甲宾馆制定的甲宾馆质量承诺细就置放于客房内。该细就中有“ 小时的保安巡逻, 确保您的人身安全” 、“如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刻改进并向您赔礼赔礼,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
5、”等内容。王某遇害后,其父母精神受到打击,并为办理丧事多次来沪,经济受到肯定的缺失。王父、王母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主见甲宾馆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外,王父王母仍主见了宾馆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上的责任,认为,王某作为 旅客住宿, 是一种消费行为, 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爱护,案件应当依据爱护受害主的原就来处理。问:王某因公出差而在宾馆住宿,算不算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爱护。”这说明,“生活消费”是使
6、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前提。案件审理中,宾馆抗辩说,王某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因此, 王某不是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上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者权益爱护法。明显,宾馆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上的“生活消费” 是针对“生产”和“流通”而言的。而不是“因公”和“因私”的界限。假如商 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是将购得物用于再生产或转售,那么, 这种购买行为不是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调整的对象。但是,无论是“因公”仍是“因私”,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需要,就应当受到该法的调整。(二)消费者的特点:依据这个定义了,我们紧接着下去就概括了消费者的特点。第一个特点, 消费者是购买、 使用
7、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任何人不论其自身的具体的情形怎么样, 都可以成为消费者, 主要包括了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人。 另外了,消费者仍包括了某种生活消费商品的使用人和服务的接受人。我支出了费用,我作为购买者是消费者。另外一个,我购买了回 去以后,使用的自然人、个人也是消费者,这里也包括了消费服务的接受人。即 使用由他人购买的商品、接受了由他人购买的服务的人都归在消费者的范畴内。 在商店购买了食品的人, 他自己可以交易过程中间, 是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享有者, 而消费这个商品的子女啊、 亲朋好友、 家属啊等等都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一处道理了,也适用于对各项服务的消费者里头。这是第一
8、个特点了。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其次个特点,消费者消费的客体包括了商品和服务,客体主要是两大部分。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所规定的, 消费行为的客体就是指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务。这里,我们也指出了两点, 第一,商品和服务了, 必需是合法的经营者, 供应的合法的商品和服务范畴之内,法律禁止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假如是私下的交易,即使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的也不能够作为消费者而受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爱护,由于这种交易了,缺乏公开性。所以,这里我们 指的商品的消费、 服务的接受必需是一种公开的交易,是在国家的法律答应的购买或接受的范畴之内的。 我们国家的工商行政治理
9、机关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暂行方法和各个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方法规定了,就把消费者无法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和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诉,排除在受理申诉的范畴之外的。这个消费, 接受商品或服务了, 它是在消费者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是一种公开的交易的情形下,这样的一个条件。2消费者是消费的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第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这些消费方式一般是通过支付同等于商品价格的货币而实现的。 同时,仍可以通过供应其他形式的代价,比如像劳力、供应便利条件等等来实现消费。这里了,支付货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币不是唯独的一个
10、支付手段,其他的,只要是等价的支付都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至于不支付任何代价, 而由经营者赠送的商品和服务,同样也是属于受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爱护的消费方式。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第四,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性消费,任何人他只有他的消费是生活消费的情 况下了, 他才是消费者。 这个生活消费的目的, 是为了满意自己以及家人的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4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性消费。这个是关于消费者,我们先把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它的主体的一个范畴,是在什么情形下,它作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所特指的一个爱护主体。知假买假案案情1998 年 3 月 5 日,张某在日
11、光商厦购买了TL200 型电话台灯个,拿回来后发觉电话没有入网标志,使用时觉得成效很差, 于是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觉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张某的伴侣李某知道这件事后,觉得特别生气, 认为应当给日光商厦一个教训,以爱护消费者的尊严。1998 年月 11 日,李某在日光商厦购买TL200 型电话台灯个,每个单价元, 总价款为 20240 元,该电话台灯电话话部分无入网标志,李某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缺失。日光商厦提出: 李某购买电话台灯特别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
12、了生活消费。 李某供应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仍的有关规定, 故不同意李某之诉讼恳求, 只同意退货仍款。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日光商厦所售无入网标志的电话台灯具有几项指标不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对此日光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 被告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0240 元,原告李某同时将其所购的TL200 型电话台灯40 个退仍给北京日光商厦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恳求。判决后,李某不服,以日光商厦之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摸索方向知假买假案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领域始终是争论的热点。分析这类案件
13、要留意摸索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条“关于消费者”含义的规定和第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从而确定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正确调整。分析问题一,知假买假的商品购买者不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调整?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 护。”第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供应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应 当遵守本法。本法末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可见,只有消费者才受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爱护。本案中,李某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 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了?从案情来看,
14、李某购买个电话如灯的目的是由于对其伴侣买到假货, 上当受骗的事情而感到生气, 想要教训一下日光商厦, 以爱护消费者的尊严, 而不是“生活消费”因而,其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调整。问题二,知假买假是否应当得到商品价格的双倍返仍?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诈行为的, 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缺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欺诈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欺诈一方存在期诈的有意。 ()欺诈一方为欺诈的行为,包括有意虚假告知情形和有意隐瞒真实情形。
15、 ()受欺诈一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定,即欺诈中的因果关系。 ()受欺诈一方因错误判定而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 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下, 经营者满意了条件中的一、 二条, 但买假者的行为却不满意条件三、四,因此,经营者不构成欺诈,知假买假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返仍。二审法院认为,日光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和返仍价款等其他民事责任,即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条和第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对此进行调整。李某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 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 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形下而购买, 随后要求日光商厦双倍赔
16、偿其缺失,李某并非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上的消费者,也未受到欺诈之害,故李某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二审法院爱护原判。点评与提示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也更不应当适用双倍返仍的规定。尽管李某的行为是一种维权行为,其精神值得赞同, 但法律有它自己的运作平台和轨道,要遵循其自己的语言和规律体系。在知假买假的案件中, 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尽管没有受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制裁,但受到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制裁,更加在信誉、道义上受到了 应有的惩罚,不能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忽视,对 卖假行为的纵容。 法律本身是自成体系的, 某种行为一个法律难以规范,自然会有其他法律
17、来调整。下面我们讲一讲关于消费者的弱者位置。二、消费者的弱者位置(一)消费者问题的产生消费者问题了是市场经济社会商品交换过程中,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问题。交换和交换双方的利益形状的差异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前提。消费者问题是社会经济进展到肯定阶段即近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特有的现象。这里我们是论证了消费者问题在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必定性。那么,它是生产经营者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位置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相分别所产生的必定结果。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社会商品交换过程中,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问题。交换与交换双方的利益形
18、状差异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前提。消费者问题是社会经济进展到肯定阶段即近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特有现象,是生产经营者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位置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引发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相对分别的必定结果。上面的是一个结论, 后面了,我们又逐个论述了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基本缘由。第一个缘由了是,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消费者的存在必需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了必需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生产的产品它已经不是为了满意自己的需要, 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交换,它是作为商品而存在的。 其次个了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就是必需有消费者所依存、 相
19、对立的、 相分别的商品经营者。 商品的生产是为了进行交换, 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 是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了是为了满意自身的一种物质文化需要,因此也存在着生产者、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个是为了满意自己的利润, 一个是为了满意自身的物质文化需要, 产生利益的冲突。 这就不行防止经营者假冒伪劣的这样一些不正值的手段了, 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并且在供不应求的情形下了,生产者经营者就会抬高物价、进行强制交易等,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个是第一点,是从他们 的利益追求这方面,说明他们的冲突是不行防止的。其次,消费者熟悉才能的差异。客观世界上的商品是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
20、 商品的性能、 使用的质量等等又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 他对客观世界的熟悉是有限的,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等方面的熟悉, 又是有限的。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 由于对商品的熟悉不足, 就难免会受到损害。这个是商品的使用它的学问, 它是一个特别大的功夫的一个信息, 对消费者来说, 他把握信息的可能性、 机会和才能又是有限的。 很简洁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损害。第三,消费者需求的个体差异。这里我们论证了,商品是多种多样的,不同 的消费者由于自身情形的不同,对消费商品和劳务的需求也就不同。当生产者依据一般的消费者的情形来生产出的商品,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或许是适合的,但是不能够
21、排除一些有特殊需要的消费者,对特定的消费者可能会带来损害。消费者之间的这种个体差异性也是造成消费者问题的一个缘由。第四,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加剧了消费者问题。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 技的进展, 它就使消费的品种越来越复杂了,而且了竞争进展到了垄断,经营者的力气发觉了横向、 纵向的一种进展。 并且了,消费品的信息只是集中在生产者、经营者的手中。相反了,生产商品、经营商品的经营者它把握信息,作为需要掌 握信息的消费者却不把握信息。这种信息占有和信息需要的不均衡性,也是使得消费者力气越来越弱小。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基本缘由是:1. 消费者问题是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2. 消费者熟悉才能的差异3. 消费需求的
22、个体差异4.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加剧了消费者问题这里我们是通过以上四个方面,从市场经济分析的角度了,来说明白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基本缘由,这个问题了,大家可以结合现实经济生活来加以把握。下面我们再进一步的来论证,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了,市场经济中它的不行避 免性。在这种情形下进行交易, 消费者必定是处在弱者的一个位置。为什么了?我们也分了三点进行论证。二消费者的弱者位置消费者的弱者位置是由商品经济本身打算的,当消费者以支付货币的消费方式从他人那里获得消费商品和劳务的时候,消费者在这种交易中总是处于弱者位置:第一个缘由了,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形状不同。这个缘由了,就是在 于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换过程中
23、了,经营者它所承担的仅仅是经济风险,而经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又是不太大的。而作为消费者, 它所承担的是生命啊、 健康啊这样的一种风险。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了, 消费者往往是处在一个弱者的位置,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它所承担的风险要比经营者大的多。其次个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与生产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不同,生产 经营者在即时交易的过程当中了,他的利益, 它立刻收到了货币, 他的利益已经得到了实现。最多也就是,极少极少的情形下,他收了一张假币,这种情形是极为特殊的。那么,一般来说, 他的利益在即时交易过程中间,立刻就得到了实现。对于消费者来说, 它要在以后的长期的对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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