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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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47 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6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0月 1 日起实施。局长 支树平2012年 8 月 2 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活动,保证统计质量, 充分发挥统计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 “各级质检部门” )依法组织实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适用本办
2、法。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统计项目、编制统计计划和方案、制定统计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咨询等活动。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在国家集中的统计系统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责范围内统一管理全国的质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
3、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的统计机构归口负责组织管理、综合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检检疫统计应当依法接受本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
4、集、整理统计资料,不得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各级质检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八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为统计提供必要经费等条件保障,加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规范。第九条各级质检部门应
5、当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保证统计质量。第十条各级质检部门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按照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被列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对象的,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所需的资料。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应当科学、实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项目是指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专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地方性质量技术监督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各级质检部门人事、机构、财务、科技等发展状况的事务统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 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开展情况的业务统计可以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统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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