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模板锦集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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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模板锦集10篇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1本人于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加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验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阅历,主要探讨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其次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探讨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当留意的问题。一、实践阅历1、以事实为依据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探讨,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运用,而
2、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探讨法律适用外,就是仔细的搜集证据,驾驭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当留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见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当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推断,细致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冲突;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供应的证据与诉讼恳求之间有无冲突;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恳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恳求之间的关系,不行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
3、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恳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担当其交通费,而在其主见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说明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见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明显,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恳求以及供应的证据之间存在冲突,干脆影响了诉讼恳求的成立。2、注意交易习惯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全部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干脆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
4、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干脆确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当留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许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干脆影响案件的结果。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始终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见对方担当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见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说明规定,合同应当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见:依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全部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
5、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说明。合同有效,对方应担当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3、注意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国家,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干脆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非常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冲突。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运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肯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肯定要留意行政
6、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留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国家,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当留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冲突,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平安法;涉及到的法律说明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说明;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平安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在这样一起纠纷中,
7、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4、留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干脆影响响到诉讼恳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简单被法院接受。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纳了以下方式计算:1、预期损失,依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需根据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当由被告担当3、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运用年限比照
8、实际运用年限,计算折旧额。4、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运用年度的费用。假如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明显不合理,依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见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明显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恳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5、多种方式分析问题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
9、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敏捷敏捷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昂扬,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2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呈现得异样清楚和易于理解,或许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常,我想,在此期间由志向与现实的阻隔与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行少,但我们须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比这些更重要的,或许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索后所对我
10、们将来前进方向的指引与规划。下面是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对于实习感悟本身的叙述或许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水平,而关于制度和现实的理论思索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导我更为针对的学习和更为有效的钻研的绝佳动力。一如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那般:“法律假如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根据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假如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实施”,在当今的公民社会中,我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公民社会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结果既是
11、对案件的不同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就已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定。例如,在我们所代理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
12、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究竟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根据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缘由是:老太太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情愿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
13、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具体说明白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终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于现实社会。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涉及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阐述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说明究竟是基于什么又在贯彻着什么样的原则性。法律没有
14、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的看法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相违反。两种利益主体的“说明”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说明,而我们究竟以何种的理解和说明原则才可避开法律适用的尴尬。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基本价值尺度应是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理解和说明,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反时还应坚遵守法律律的精神和原则。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狭义理解违反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原则下行事。而在我所经验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
15、不从心。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也更不是很如我们想象或是他们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根据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须要和他们不行同日而语。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
16、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呈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究竟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别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
17、,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削减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志向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索,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敬重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
18、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很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白他们的前期实力水准的不一。其次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
19、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多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起先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简单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个外在因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
20、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亲身女)找到关系劝服法院(在这个劝服的体系中劝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劝服法官,除非这个法官有意和打招呼的领导闹冲突不予照办),那么法官也可以将这个案件判决成,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享有赡养权的子女签订,所以此协议无效,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亲身女的诉讼。从而在这个“权利文化”的对诀中,没有权利身影的当事人自然的处于不利地位,既而担当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确定权的驾驭并不是如他们当时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决。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肯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
21、受律师费。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终真正的结果当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驾驭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
22、诱因。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行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状况,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导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最终,也是对我学业上有触动并进可能指引我将来学业方向上的思索。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全球化竞争。跨国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欧盟对中国大陆提起的反倾销,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置的特殊限制措施。这样的纠纷我们国家的企业在应诉时大多是聘请当事国的律师,因为在中国的本土没有这样既懂西方法律诉讼又懂中国特定环境的律师。本身西方的律师费要远远高于我们,中国的企业也想聘请大陆的律师,可
23、需求的尴尬是本身自己国家的法律职业教化并没有为此种的职业方向培育特地的人才。中国现今的法学教化一方面是学习法律之人过剩,一方面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紧缺,而法学教化的盲目性和中国学生选择专业的盲目性共同导致了现今法律教化的落后性和法律学生就业的瓶颈障碍。我想,应当做和必需做的就是根据法律的职业规划培育法律人才,而不是仅仅按某一特定模式给学生灌输法律学问,让学生记得了什么或许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应是让他们以这样的学问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须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将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
24、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 篇3为期六周的德赛律所实习已接近尾声,受益匪浅。从第一天的向往和生疏感,在张律师的带领下,我们起先接触实践中的各类案件,对律师行业有了感性的相识。可以说,在律所实习所学习到得东西,是在高校四年的课堂学习所得不到的。对于一个处于学生到社会工作者的转型期的我们来说,张律师给了我们许多指导,包括人生的职业规划等。每天的实习感受都很深,附于实习日志中,在此就不重复描述。对于实习,有几点建议:实习的时间可提前到大三。由于大四毕业的事情比较多,可能无法用心进行实习,给学院和实习单位都带来了不便。实习期间,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肯定帮助,对于大四即将毕业的学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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