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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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 作者:日期: 江夏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22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108号)等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
2、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教育系统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的
3、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坚持学校(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四条教育系统财会人员及管理职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直属学校(二级单位) 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街(镇乡)财务核算点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直接聘任,或由学校(单位)提名报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聘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
4、用公款;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严禁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各单位要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知识等培训。区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检查、总结、评比,建立奖惩制度,健全激励机制。 第五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育系统财务统一在区教育局计财科的指导下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区教育局设立校财局管服务中心,直属学校(二级单位)设财务室,并配备报账员一至二名。街(镇乡)中心学校设立财务核算点,并配备主管会计、出纳和专职记账员,街(镇乡)中小学校财务核算点业务由主管会计全面负责;街
5、(镇乡)核算点人员配备,一般规模的街(镇乡)配备 两人,规模较大的街(镇乡)配备两至三人,各中小学校配备一名报账员。各学校(单位)校长(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账员在校长(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学校(单位)的财务活动,并向教育局校财局管服务中心或街(镇乡)财务核算点报账。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各学校(单位)应成立预算编审小组,按照区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编制口径,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预算。学校(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 第七条预算编制原则:各学校(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
6、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学校(单位)的收入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建等专项拨款、按政策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收入。 2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单位)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来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业务需要和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学校(单位)的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和基建等
7、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予调整。当年确需增列预算项目的,需经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严禁透支,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九条预算执行:各学校(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区分资金的使用用途,全面落实财政国库收付管理体制。学校(单位)资金必须做到收缴分离,支出由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照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要求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条各学校(单位)负责人应当每月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每学期应向教师会(或“教代会”、“职代会”)通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含义务教育公用经费)、
8、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杂费、学费、其他事业收入等)、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十二条学校(单位)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乱收费。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严格做好收据的购买、领用和核销工作。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单位)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收取的学费(杂费)等预算外 资金必须及时
9、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所有收入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当月内不办理经费上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学校(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接受捐赠和赞助收入,代收代管费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学校(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处室、年级、班级、个人一律不准收取任何经费。 第十五条非义务教育学校所收学生的教材费、资料费及其他代管经费,每学期必须将收费明细项目及标准报区物价局、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查备案,学期结束后必须向学生家长公示
10、使用情况,及时结算有关费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学校代管经费应在学生自愿情况下由服务方收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代管经费。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各学校(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制定具体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学校(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预算数或分配数列报事业支出。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房地产、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
11、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等方面的开支。学校公用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1、日常公用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必须保证70%。其中:教师培训费不得低于5%,劳务费不得高于2%,年节福利费不得高于5%,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2%,交通(小车、租车)费不超过2%。 2、专项公用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必须保证30%。其中: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标本、音乐器材、体育设备、图书等)不得低于15%。专用设备仪器购置由电教仪器站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集中采购,配送各中小学。各中小学按配送单办理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的变更与调整。 第十
12、八条学校(单位)出差费的管理。单位人员出差支出是指单位公派外出办事、进行业务学习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支出。 1交通费: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分别为:省内: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小车),自驾车(含摩托车)不予报销;省外:如乘坐火车或轮船,则按硬座车和三等舱标准报销;如乘坐飞机,则按经济舱标准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如果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 2住宿费:若出差区外需要住宿而组织单位不安排住宿的,学校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凭票报销;若组织单位安排住宿的,则以组织单位开具的发票报销。 3伙食费:出差超过半天,若组织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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