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贸单证实务--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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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争议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索赔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出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是指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 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理赔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 .由于自然力量(原因)自然力量(原因)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冰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 .由于社会力量(原因)(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
2、政府禁令等。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后果 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会分会出具。 概括式规定;列举式规定;综合式规定概括式规定;列举式规定;综合式规定例子(综合式规定):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必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案由案由 因承运货物全损,江苏省
3、太仓县时思梅泾电视配件厂诉承运人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尤家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对其货物的赔偿。 案情案情 原告因被告所属“浙宁付帆机1号”船承运其所有的46吨铝灰,途经上海市横沙岛附近海面搁浅沉没,货物全损,被告拒不赔偿,遂于1987年9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及差旅费。 被告辩称:“浙宁付帆机1号”船失事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应免除赔偿责任;被告应是船主XXX、XXX等四人。 法院立案后查明原告是在宁海县购得铝灰46吨共989包,计价人民币9135.60元。1987年8月12日,由“浙宁付帆机1号”船承运至太仓,运费每吨25元,共计1150元,已预付600元。8月15日,“浙宁付帆机1
4、号”船航行至横沙岛附近中沙灯船和12号灯船浮筒之间,船舶偏离航向,导致搁浅沉没,船载铝灰全部灰失,六名船员被“浙宁付帆机3号”船救起。 又查明:“浙宁付帆机1号”船系木质机船,核定航区为浙江沿海及上海港,核定载重吨46吨,抗风能力5-6级,船员6-10人,其中应配有证驾驶员2人,有证轮机员2人。事故发生时,船上只有两名有证驾驶员。船长证书规定的航行区域是浙江沿海。当天的风力为3-4级,晴天。 1987年4月,该村实行权力下放,与“浙宁付帆机1号”船船员XXX、XXX等10人订立村体制改革经济合同,约定将“浙宁付帆机1号”船的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权、劳力安排权下放给个人。双方约定合同由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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