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报告 .docx
《关于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报告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报告 .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司法鉴定基础理论争论五第四,鉴于鉴定较强的职权主义颜色及其中立位置,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一般规定,鉴定人的酬劳及鉴定所需其他费用由国家支付。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由于受聘于一方当事人,故其酬劳由该当事人承担,而且其酬劳经常与其所供应专家证言的内容和结果直接挂钩,这一点自然引来不少非议。从上述几个方面看来,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分别是职权主义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必定产物。对他们的争论不能仅仅从表面现象动身进行肤浅的对比和纸上谈兵的所谓“相互借鉴”。这样的争论尽管在学者的笔下会左右逢源,但当付诸实施时却很可能寸步难行,必需将它们放在作为各自的根源的整个诉讼模式的大背景下加以考虑,才有可能把握其
2、本质和规律,并提出真正有价值的见解。3. 鉴定结论的主要功能在于增强事实裁判者的熟悉才能。鉴定结论是针对案件所涉及的特的性问题而产生的。尽管我们无法精确界定特的性问题到底特的到何种程度,详细个案中的特的性问题又会有何种区分,但是我们可以确定,这种特的性问题已经对法官的熟悉才能构成了庄重的挑战。正是在对这种特的性问题进行判定的问题上,法官陷入了两难境的。一方面,对案件作出裁判要求法官必需对该问题关涉的事实作出判定,另一方面,法官自身的学问和体会对该问题无能为力。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作出判定的特的性问题超出了法官依据其学问和体会可以进行的理性思维的范畴。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需借助于外
3、界的力气来增强自己的熟悉才能,以保证自己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当鉴定结论产生后,由于其包含着专业人员对相关事实的判定,法官通过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 可以有效的补偿其熟悉才能的欠缺,使得自身对案件的特的性问题熟悉在肯定程度上得以提升。 二鉴定结论的证据才能和证明力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鉴定结论既然作为一种证据,那么就应当具有证据的两大特性,即证据才能和证明力。前者是鉴定结论能够在法庭上当作证据使用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后者就是其对于证明对象所具有的证明作用。在一般情形下,证据规章主要对证据才能作出规制,而证明力就交由裁判者以自由心证的方式加以认定。当然,在某些特殊
4、情形下,法律也会就某些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以之作为自由心证原就的例外。1. 鉴定结论的证据才能。任何一份鉴定结论欲具备证据才能,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交付鉴定的事项应属特的事实领域。对于鉴定结论来说,假如其要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第一必需满意的条件是鉴定所针对的事项必需是事实问题,而且该事实问题只有借助于特的的学问和技能才能认定。只有满意这个条件,诉讼中进行的鉴定才具有必要性,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才具备证据才能。第一,当鉴定结论超出事实问题的范畴,对法律问题发表看法时,便构成了对司法者权力的侵害。由于无论在何种诉讼模式之下,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判定都是司法者的职责,越俎代疱的鉴定结论当然不具有任
5、何证据才能。但是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命题,而现实情形经常不象理论命题那样整齐划一。实践中,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交界处,经常会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形,使人们难以将其完全归入一方,即显现所谓作为法律问题的事实和作为事实问题的法律。诉讼过程中某一外国法律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可能会被作为证据提出,便是这里所说的作为事实问题的法律,鉴定活动一般不会涉及到这些问题。但是,当遇到作为法律问题的事实时,经常会造成纷乱。法律对于肯定的事实基础给予其法律含义,便产生了所谓作为法律问题的事实。就其性质而言,作为法律问题的事实应属于法律问题的范畴,而非纯粹的事实问题。因此,其判定权归司法者全部
6、,而鉴定人只能就其基础事实发表看法。其次,鉴定结论所针对的必需是借助于特的学问和技能才能认定的事实问题,即有鉴定之必要性的问题。当鉴定人对一般体会层面的事实问题发表看法时,由于显现两个方面的侵权,而使其鉴定结论失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去了证据才能。一方面,侵害了事实裁判者的权力。依据一般理性认定案件事实是事实裁判者的职权。因此,通常情形下证人只能就其所感受到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而不得加入主观估计的成份,这一点在英美被称为看法证据的排除规章。而鉴定结论作为遇到特的性问题时的一项例外举措,必需严格遵守其职责范畴。另一方面,侵害了当事人举证的权益。在大陆法系的鉴定人模式之下
7、,存在着鉴定的打算权与当事人举证权分别的问题。对于那些被列入“特的学问和技能”范畴的事实问题,只能由享有鉴定打算权的主体交付鉴定,而对于此范畴之外的事实问题就属于控辩双方有权举证证明的范畴。因此,对一个本属于一般体会层面的问题进行鉴定,就构成对当事人举证权的侵害。但是,如何确定诉讼中的“特的学问和技能”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困难在于无法确立一个相对固定的判定标准,将所谓“特的学问和技能”与一般学问进行区分,而且更困难的是,“特的的学问和技能”并不具有固定的概念涵盖范畴,在不同的案件可能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英美国家,由于无论一般证人仍是专家证人都是由控辩双方供应的,只要能对陪审团认定事实有帮忙
8、,无论何人均可以接受当事人的托付而成为专家证人就法庭审理所涉及的特的问题进行作证。因此,英美法国家的专家范畴较广,他们并不仅限于接受过严格职业训练的专家,其他具有丰富执业体会的一般人如砖瓦工、薄板金属工、测量工、木工和电工等也被归入专家行列的现象并不存在多少异议。但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打算权与当事人举证权分别的现状打算了必需在“特的学问技能”与一般学问之间作出一个非此即彼的明确区分,以划定鉴定权与举证权的界限。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把鉴定的打算权交给法院,这实际上即意味着,法院对于是否属于“特的学问和技能”的问题上享有充分的判定权。而且各国立法对法官行使这一权力所设定的限制是特别少的,事实上,
9、立法也难以对该权益设定限制。由于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和科学学问不断进展,使立法者不行能制定一条整齐划一的标准,而不得不由法官依据详细情形加以个别判定。特殊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特的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特的学问的人进行鉴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法律也没有对何为“专门性问题”给出确定的标准,这一点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前文所提到的,我国现行的是一套在鉴定决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定权上的不公平模式,公诉方与法院共同享有鉴定的打算权,而被告人却不具有此项权益。这样的一套模式给予法院鉴定权当然是职权主义诉讼的应有之
10、义,但同时也给公诉方任意说明“特的学问和技能” 的范畴以剥夺被告人举证权供应了可乘之机,从而造成双方举证才能的不公平。因此,从这个角度也折射出构建鉴定打算权上的公平模式的必要性。2 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是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才能的一个当然条件。鉴定资格主要是指鉴定人应当具备鉴定所需的特的学问和技能,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了鉴定权主义的做法,对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进行事先审查,凡是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鉴定人都要统一注册,形成鉴定人名册,鉴定活动的开展必需从鉴定名册中选择鉴定人。但是,必需留意的是,就像无法对全部需要鉴定的问题作出列举性规定一样,由于详细案
11、件情形的复杂多变,其所涉及的鉴定问题也是千差万 别,法律不行能对于具备何种学问程度的人可以在详细案件中担任鉴定人给出一个的确的标准,此时必需由法官在个案中加以判定。在西方国家,即使对于那些被列入鉴定人名册的人,法律也不排除控辩双方对其是否具有特的学问和技能提出质疑。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法律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的鉴定人资格加以详细规定。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 条第 2 款规定,“对人身损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据此,对于本条指出的鉴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才有权进行,其他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一律不具有证据才能。但
12、是,符合该条规定只是证据才能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仅此并不能使其鉴定结论当然具有证据才能。假如法院认为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不具备鉴定所需的有关特的学问和技能,就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样不能作为证据作用。3 鉴定人应当中立。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值得在法律上作更加深化探讨的是鉴定人的中立性问题。鉴定结论是一种看法证据,鉴定人作出鉴 定结论的过程是一个判定的过程。因此,为了削减这一判定过程中外界因素的干扰,尽可能保证鉴定结 论的客观真实性,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模式之下,一般都要求鉴定人像法官那样,在控辩双方之间保 持中立性。第一,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规定了鉴定人回避的条款
13、,当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关系时应当回避,否就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才能。但是,回避条款所列举的各种情形就保 障鉴定人的中立性而言是不够的。有时鉴定人即使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也可能会由于某种不经 意间形成的预断或偏见而丢失中立性。那么,在鉴定人已经产生预断或偏见的情形下,其鉴定结论是否 有证据才能了 .是直接否认其证据才能,仍是在承认其有证据才能的同时,对其证明力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了 .导致鉴定人对案件产生预断或偏见的缘由多种多样。其一,过早或过多的明白案情。前面论述鉴定人的权益时已经谈到,假如鉴定人对与鉴定无关的事实明白太多,就难免会形成某种预断,从而影响其 鉴定的客观
14、真实性。其二,我国以及俄罗斯都答应公诉方选任鉴定人,当鉴定人由控方选任时,他与控 方之间本身便具有了一种牵连关系,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其在鉴定过程中会倒向控方而对被告人心存偏 见。这一点是不公平的鉴定人制度自身产生的悖论。从目前我国鉴定权安排体制来看,对于这种有预断 和偏见嫌疑的鉴定结论,很难完全否认其证据才能,而只能作为其证明力判定的一个考虑因素。只有建 立起公平的鉴定权安排模式并依据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对其进行科学规制之后,才能将这种缺乏中立 性的鉴定结论在证据才能上连根铲除。4 鉴定过程正值。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在鉴定过程正值性对鉴定结论之证据才能的影响问题上大都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在此,从两
15、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第一,在鉴定基础的材料来源之合法性对鉴定结论证据才能的影响这一点上,美国的做法较有启示 意义。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章第703 条的规定,假如某一事实或资料对于专家作出结论具有合理的必要性,那么,该事实或资料不需要具备作为证据的可采性。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专家证言可以完全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之上。依据美国学曾作出的说明,尽管该条规定答应专家将其证言建立在虽不具可采性,但事实上牢靠的传闻或其他证据之上,但是,控方的专家证言仍旧不得以违反“M兰达规章”所获得的证据为基础。在此,“毒树之果规章”依旧适用。同样,当肯定的政策性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报告 关于 司法鉴定 基础理论 研究 报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