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转让协议书范文集合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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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转让协议书范文集合10篇转让协议书 篇1卖家:受让方:经双方同意由本公司股东批准,关于转让的_股,同意如下:1,转让将在_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份(人民币百万元)转让给受让人依法。其次,受让人同意接受股份转让。三,转让价格为10,000元,在本协议签署日完成,以购买价款的日期受让人转让。4,在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在30日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本公司已发行的受让,三资出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股东担当的义务和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5,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生效。卖方(签字,盖章):受让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受让方:*诞生年:地址:
2、身份证号码:(简称甲方下同)卖家:*诞生年:地址:身份证号码:*诞生年:地址:身份证号码:(简称以下简称乙方)*探讨所(以下简称探讨所)的股票A和B双方在党的探讨所经过协商的问题所持股份的转让,合作企业,同意如下:首先,股份的转让乙持有35股份,以及相关的探讨爱好,乙方同意这一点,有关股权转让给党的股份。党和受让股份的权利,实行探讨所,成为合法股东,拥有股份的权利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2,转让总价款及支付1,上述股份转让及相关权益总额人民币*。2,付款:在本协定的生效到入境之日起6天,支付甲方和乙方*作为押金,阿,by律师见证后支付80000元的协议*乙双方million ;平衡* 10 00
3、0轮,直到后的转让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党个月。第三,有关权利和党的利益1,自本协定生效,所代表的股份在其名称号*土地学会和土地全部建筑物和配套设施(包括房屋,水井,水塔,变压器)为党的全部全部权。2,在股份转让的看法,该探讨所*先生,6个月后,在本协定生效,党取代探讨所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B必需是兼容的。假如你不能完成向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向乙方代表对全部必要的救济,参加的事项必需是无条件的。四,其他协议1,B和*,*二股东的书面保证,该探讨所取消了房地产,没有任何义务;假如债务,一旦机构债权人的法律证据,B和*,* *无条件承诺两个股东。2,党的*号,商标的运用仅限
4、于探讨所,不得扩大运用范围,不得转让或者许可的任何业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运用该商标的字体。3,甲方的资金转移支付后,B的有关文件,印章,证书,文件探讨所转让全部股份。4,不足,甲,乙双方友好协商。5,本协议一式两份与每个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副本。甲方: 乙方:时间签名: 签名日期:转让协议书 篇2转让人(甲方):身份证号:受让人(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甲、乙双方经友
5、好协商,本着同等互利、协商一样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标的、受让价款及支付1、甲方将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情愿受让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 的全部股权。2、乙方情愿以 现金 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 的全部股权。3、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成立时,一次性将股权受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银行户头。4、甲方转让股权应得价款所涉甲方税负由乙方担当,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刚好依法办理。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转让1、甲方转让其所持 公司 %的全部股权时,甲方对 公司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均同时转让给乙方,甲方作为股东的一切责任亦全部由乙方担当。2、乙方应
6、当负责刚好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乙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须要甲方帮助的,乙方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通知要求进行必要的帮助。3、乙方受让甲方所持 公司 的全部股权并在依法变更登记后,即享有 公司与此相关的一切权利担当与此相关的一切义务。三、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 方担当。四、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帮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
7、例依法共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五、违约责任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担当违约金xx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干脆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主见权利的费用损失。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1、由于不行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2、一方当事人丢失实际履约实力;3、由于一方违约,严峻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4、因状况发生改变,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5、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状况出现。七、生效条款及其他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样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看法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样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说明、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5、甲、乙双方应协作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
9、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方:年 月 日受让方:年 月 日转让协议书 篇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xx年7月18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了仲裁员与因双方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托付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于xx年9月11日组成仲裁
10、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原定于xx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后仲裁庭因故延至xx年11月10日开庭。xx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开庭,因其不能供应相关证据,仲裁庭经探讨确定,如期实行开庭。申请人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没有出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后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深圳分会秘书处于xx年11月20日,将该材料转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xx年12月16日之前,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仲裁恳求提交答辩看法及其他材料。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及附件后,未提交答辩状、反恳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在申请人修改仲裁恳求后,被申请人也未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针对该
11、修改恳求部分提交答辩看法和提交其他材料。仲裁庭于1998年1月22日作出本裁决书。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看法以及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11月8日合资成立了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申请人占51%股份。xx年12月1日,经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申请人自愿将自己在合资公司的51%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转让价格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与本案有关的条款如下: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1、甲方(即申请人,下同)将其所占合资公司51%的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转让给乙方。2、乙方(即被申请人,下同)应于
12、本协议生效之日后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按以下规定的方式付清给甲方。A、乙方应于1995年1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100万元给甲方;b、乙方应于1995年3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250万元;c、乙方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1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00万元;d、乙方应于1995年9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450万元;e、乙方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甲方;累计人民币500万元。二、有关合资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担当全部的债权债务。三、甲方在10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20天内甲方
13、人员撤出合资公司。四、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二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五、纠纷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于1997年6月17日依照双方所订协议第五条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并提出以下仲裁恳求:1、偿付尚欠股权价款人民币84万元;2、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4.68万元;3、担当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如下:xx年12月1日,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会
14、议在市召开,经双方协商并经全体董事一样同意,申请人确定将其在合资公司中所占的51%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转让价格转让给被申请人,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于xx年12月9日经省县公证处公证。申请人依照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在10天内办妥资产移交手续。被申请人在第一、二批付款到期日前亦依约支付了应付价款。到xx年6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三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支付110万元,根据协议书第一条其次款C项的规定,该次被申请人应付款为150万元,故该次被申请人少付应付款40万元。到xx年9月份即协议规定的第四批付款到期日前,被申请人按协议第一条其次款D项应付款50万元未付。xx
15、年10月被申请人付款20万元至市D公司(系申请人认可的收款单位)。对xx年12月份到期应付款被申请人未能依约给付。被申请人又分别于xx年4月付款11万元,xx年1月付款5万元,另还付款20万元至市D公司,尚欠款84万元始终没有给付。根据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逾期支付的部分股权价款应偿付日2的违约金,即94.68万元。1997年11月10日庭审后,申请人变更了仲裁恳求:1、裁决被申请人偿付尚欠股权价款104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裁决被申请人担当本案全部仲裁费。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关于第一项仲裁恳求,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应依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于xx
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500万元,但至xx年1月止,被申请人仅付转让款396万元,尚欠104万元未付。申请人于xx年6月12日向深圳分会提起仲裁,因其中有20万元原约定由被申请人代付市D公司,故原仲裁恳求被申请人给付股价款数额仅为84万元。1997年11月3日,市D公司致函E公司(申请人为其下属公司),称其于xx年6月28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有关条款托付市F公司偿还市D公司欠款40万元,到xx年6月份止仅还欠款20万元,下余欠款20万元至今未还。被申请人此间并未代申请人付市D公司20万元欠款。故特将原仲裁恳求做了修改,偿付尚欠股价款为104万元。1、协议书规定xx年6月30日前付清
17、人民币150万元给申请人,实际履行130万元,该次少付2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xx年7月1日至xx年9月30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1.8万元。2、协议书规定xx年9月30日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20万元,延期付款金额为7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xx年10月1日至xx年12月30日,以1计,违约金数额为6.3万元。3、协议书规定xx年12月31日之前被申请人应付清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人,该批付款未履行。含上述70万元,逾期付款金额为120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xx年1月1日到xx年3月30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10.8万元。4、xx年4月,被申请
18、人付款11万元,延期付款金额削减到109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1996年4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29.43万元。5、xx年1月,被申请人付款5万元,延期付款金额削减到104万元。违约金计算期间从xx年1月到xx年10月30日,以日1计,违约金数额为31.2万元。以上五部分总计,被申请人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数额为79.53万元。二、仲裁庭看法1、关于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和履行的。因此,本案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关于
19、转让股权问题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12月1日在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经合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探讨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在合资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以合资双方中被申请人为主会同申请人办理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再履行转让股权付款。本案的股权转让虽未完全履行上述手续,但仲裁庭考虑到,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合资双方自愿达成的,体现合资双方的真实意愿;且经查,合资公司xx年度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已经没有申请人,证明转让已经完成,资产移交手
20、续已经办妥。该协议书内容大部分已得到履行。而且造成该协议书未报批,主要责任也在被申请人。因此,该股权转让应接着履行下去。至于申请人增加恳求的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所提证据不足于证明被申请人未付申请人人民币20万元。1995年6月28日,E公司致合资公司函提到:“依据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条款,你公司应于本月30日前付人民币150万元给我公司下属申请人”,并请合资公司将其中的人民币40万元干脆汇给G公司。xx年11月3日,市D公司经营分公司和G公司致E公司函提到上公司托付合资公司还其欠款人民币40万元,到xx年6月份止,合资公司仅还欠款人民币20万元,下余欠款人民币20万元至今未还。本案的股
21、权转让是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让,E公司与申请人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授权或托付E公司代为收取股权转让价款。E公司确曾通知合资公司将人民币40万元干脆汇给G公司。G公司承认收到人民币20万元,并提到尚有人民币20万元未收。但申请人在1997年11月10日的变更仲裁恳求申请书中却说,其中有人民币20万元原约定由被申请人代付市D公司,被申请人并未向该公司代付此笔款。经查,申请人并没有供应证据证明有此约定。仲裁庭对此无法认定。因此,仅认定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应付而未付的股权价款为人民币84万元。3、关于违约金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第4条约定,被申请人如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1天,
22、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2的逾期违约金。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补充材料中修改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每逾期1天按1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明确要求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79.5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仲裁庭认为,按申请人修改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仍明显过高,应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较为合理。因此,上述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从实际支付日起计算至1997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33.87万元。三、裁决综上所述,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1、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股权价款84万元人民币。逾期不付,按年利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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