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物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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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物品管理制度 案件物品管理制度 一、各业务科室、工商所暂扣物品,实行专人登记、保管制度。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台帐,做到出入帐目清晰,科、所领导负责监督,定期检查,每季度核对一次进出帐目。 二、保管人员、案件物品经手人违反扣留物品规定,将暂扣物品丢失、外借、挪用、私分、私自退还,按违纪论处,罚款100元,扣除当月奖金,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的责任,按物品总价值承担赔偿责任,调离原岗位,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和考核定等不称职。 三、科、所领导违反暂扣物品规定,追究直接科、所领导的过错责任,后果严重的,将其调离科、所领导工作岗位,免
2、去职务,取消年终个人评先资格。 四、已结案的罚没物品,业务科室、工商所及时向办公室、计财科办理移交手续。由办公室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登记台帐,按照库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统一保管、统一处理。业务科室、工商所如数移交物品,不得缺损。如有缺损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五、经检查没收的违法财物有精神危害的,人身安全健康危害的,有财产损害危险的,由科、所列出销毁违法财物的清单,报请局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六、违反程序规定不申报,擅自处理罚没物品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过错,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以处理物品40%的罚款。 七、对罚没物品,每年3月15日前申报过期销毁物品清单。对于具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物品,由物价部门作
3、价、变卖后,以罚没款项上交财政部门。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执法中,暂扣现金时应当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根。暂扣的现金应于24小时内交本局计财科或工商所指定的管理人员登记保管,结案后凭罚款收据进行核销登记,未按上述规定上交的,按挪用公款处理。 九、在巡查、执法检查时暂扣现金当场不给当事人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和 有关凭证,私自进行存放现金不登记的,按财务管理制度挪用罚没款项处理,罚款100元,取消当月奖金。 库房管理制度 一、各局库房由各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库房有专人负责,人员调换时必须交接清楚。 二、库房只限管理人员入内,非管理人
4、员禁止随意出入或在库房内干其他工作。 三、库房管理人员对进出库房的各类物品的数量、规格等应在进库、出库单上填写清楚,并认真做好物品保管帐目的登记,严格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四、对不易保管物品的销毁,应按规定填写不易保管物品处理呈批表,经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其余物品的销毁,应在每年举行的集中销毁活动时进行。 五、库房管理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工作,做到实物与帐面数额相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六、库房内各种物品的管理要做到分类存放、摆放有序,要加强库房的日常性检查工作,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工作。 七、办公室要对库房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违反上述规定,造成
5、库房物品丢失、损毁的,库房管理人员照价赔偿,并处同等金额20%的罚款, 同时追究库房主管人 考勤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勤政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实行集中点名、科室考勤、综合科室抽查三者相结合群众监督的考勤管理办法(各科室一周)。 二、上班期间考勤由科室领导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如实填 写,次月三日前报办公室。 三、一般干部外出人员必须向科室领导和办公室打招呼,科长外出需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值班科室、办公室、组教科、法制纪检室将不定期的抽查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岗,视为脱岗在半天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半天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 四、考勤人
6、员要严格考勤,认真负责,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如实填写考勤表。考勤结束后,应及时将一周考勤汇总表送办公室。 五、办公室将考勤情况一月一汇总,于次月初,将考勤公布于众,组教科按规定向计财科发送扣款通知单。 六、工商所考勤遵照本制度执行,由本所法制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并于次月2日前,将当月考勤记录报送局办公室。 七、机关会议和各类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考勤,安排学习,由组教科负责考勤。 八、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3次 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评先;不能坚守岗位,当年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年终考核定为(告诫)或不称职(不合格)。 九、如发现
7、考勤人员有徇私舞弊、欺骗现象,将追究考勤人员的责任,违规一次,直接扣罚责任人当月 岗位津贴,两 请销假制度 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依本制度履行手续。 二、因事请假必须书面申明事由,由科长签字,一天以内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者报局长批准,请假条交组教科登记留存。 三、因病休息须持医院证明,报局长批准,请假条交组教科登记留存。 四、请假时间在半天之内的,对科室领导一律由分管局长批准,对一般干部由科长批准。 五、请假前应向科室交待分管的工作,否则贻误工作,将直接追究科室领导及请假人的责任。 六、享用探亲假者,须提前征得科室领导同意,写出书面报告,经局长签批后,交组教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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