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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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科技发202278号 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交通运输科技进步,激励交通运输行业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单位”指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属于单位享有的知识产权,含单位与他人共享的
2、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 3、著作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6、单位名称、徽章及网络域名等标记专有权;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3、工作; 2、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增强各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3、调解或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本行业、本部门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 4、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国家和地区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第七条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各项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章制度;开展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宣传和组织职工
4、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并对行业内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培训;交通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的选修课程,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必修课程; 3、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组织有关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秘密认定,协助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有关法律事宜; 4、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权益; 5、参与洽谈、审核本单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并进行监督。 第三章权属 第八条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
5、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项目的收益。 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九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6、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以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网络域名等,其专用权依法归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单位。 个人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第三款规定和合同约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
7、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十二条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技术流程、试验数据、图纸、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新材料试用情况、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属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留学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派单位;需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申请中国专利。 第十四条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8、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接收单位,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合作各方共享。 第十六条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等形成的知识产权,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划分。 第十七条单位变更、终止时,其知识产权,依法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应依法进行界定。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或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事务。应设 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费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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