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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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事项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九年五月七日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
2、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总裁、公司各中心负责人、各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需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知悉的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3、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1-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
4、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收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交易)。 (十二)发生诉讼和仲裁; (十三)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五)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主要
5、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第七条所述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十二
6、)、(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项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7、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 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3-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
8、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指分公司或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
9、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和/或公司内部下属机构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西安市
10、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企业主要领导人变动、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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