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信力的价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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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公信力的价值、现状及提升论文提要:司法公信力,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司法公信力在法治时代有重要意义,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以整个社会来说,司法公信力还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司法公信力偏低的原因是:司法地方化,法官的大众化,行政化的人治管理模式,非程序化,社会的民主化,沟通不畅,各说各话,及司法存在少数腐败现象,使得人们对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导致了对司法信仰的失落。从激励和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看,构建司法公信力的对策是:在理念与原则上,首先要主张和捍卫司法公信力,其
2、次,以司法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具体对策上,一是改革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确保法官只服从法律;二是从程序公正上构建司法公信力;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重建司法信用;四是落实法官惩戒制度。 一个赢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的司法权,总是有能力化解纠纷,使利益矛盾被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在我国,司法公信力偏低,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相当缺乏信心。其原因有:社会体制的原因,管理体制的原因,文化的原因,实体的原因,程序的原因等。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及价值 司法公信力,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为一种
3、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司法在人民心理中的地位,包括:1、对司法的需要,是否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评判的心理需要;2、对司法的信赖,是否相信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3、对裁判的服从,是否接受、执行裁判结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当程序请求变更。二是司法的效力客观上所体现的力量,及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观。 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1、司法公信力关系到司法权威及司法作用的发挥 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的价值体现为在解决纠纷时,法官作出有权威的判断,获得普遍性的影响力。司法机关是否有公信力,是否为人民所信赖,关系到司法解决社会矛盾的效力和能力问题,
4、关系到国家制定法能否被社会生活所吸纳接受。司法公信力高,自然会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让每一位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另外,司法公信力可以提高诉讼效益,解决当事人缠诉、滥诉、涉诉上访等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在崇尚理性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不是以单纯的暴力强制表现出来并发挥作用的,相反,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依托,以司法强制力为辅助手段,这才是理性化的司法权的正常存在状态。 2、司法公信力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 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公信力来体现的。换言之,通过公信力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公信力。司法在具体案件中兑现法律规则,法律的公信力的维系及其作
5、用的发挥更多依赖于司法。法治的真正基础不在强制,而在于信仰,法治取决于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表征法治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法治必须依赖于法院管辖范围内所有各方对法院解决案件和争议的普遍接受。司法虽然不能代替全部法治活动,所处理的纠纷数量在所有的法律活动中也只占很小比例,司法也不能成为全部法治活动的“龙头”,但司法总是以个案的方式、被动的地位,完善、校正、落实着法治的要求。 3、司法公信力是实现秩序、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需要 司法没有公信力,就没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永远处于冲突之中。司法所要解决的纠纷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兑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司法机构的目的,就
6、是平息纷争,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20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总统大选争议结束时,尽管戈尔本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但副总统戈尔宣布退出,并号召自己的选民转而支持即将继任总统的布什,一切又恢复了往常的秩序。公民之所以相信法律,并因此自己也愿意遵守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能够信任的法院。苏格拉底面对不公正的判决,他本可以采用赎买或逃跑的方法免于一死,但他认为,试图逃避法律的判决,就是违反法律精神,作为公民,必须服从国家对他的约束,所以,他宁愿为服从法律而死,也不愿导致国家的混乱。当然,不可能指望和苛刻每个具体的公民都达到这种境界,但法院对保证国家秩序的形成非常重要。 4、
7、树立法院司法公信力是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的需要 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如果有超司法的因素在左右诉讼,那么,通过诉讼解决纷争将不是最好的选择。在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时,应该以公正的司法树立司法公信力。正如外商所言:“我们看中的不仅仅是中国对外商的各项优惠政策,我们更看重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知识产权能否得到保护,司法是否公正”。而要消除外商这种顾虑,必须公正司法,树立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现状原因分析 (一)司法公信力现状 到底我国的民众相不相信司法?民众对于法官司法相关人员,究竟观感如何?始终是一个我们相当关注的课题。
8、官方进行的司法满意度的调查有的高达90%以上,与民间的调查显然有相当大的程度的落差,究其原因,其细部的关键所在,有待分析探讨。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关于司法是否有能力或有权威处理行政诉讼,完全相信的仅占2608,比较相信的占2698,信心不足的占3282,不相信的占1412,由此可见,将近一半的人仍不相信司法具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处理行政诉讼案件1。2002年“两会”期间,一项针对504名网上人士的调查表明,法官是所有4个法律职业中最不受欢迎的。被调查者对4个法律职业及其欣赏率分别为:律师为59.7%,检察官为22.6%,警察为8.9%,法官为8.7%。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支持了这一结论2。两院
9、在人大较低的得票率也真实的反映了这一点。当前运用私力解决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崇尚结果的有效性而忽视手段的合法性,这也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种体现。有关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实际案例中,看出一些端倪来。如佘祥林“杀妻” 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等。 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我们不但会理解到司法功能滞后,诉讼的有限性,而且也 会认识到它不一定是社会中排难解纷、冲突解决最好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相反的,在诸多冲突解决的策略当中,由私了到私下的调解,到调解委员会调解,再到仲裁、法院调解,最后到法院审判,往往法院的审判并不是最重要的手段。更何况到法院诉讼既费时又费钱,往往官司终了
10、之时,也是社会关系决裂之日。相形之下,其所付出的社会成本相当昂贵。因此,到底民众愿不愿意到法院来诉讼,解决纠纷,就充满了变量。 以整个社会来说,虽然法院的诉讼量因社会发展而增加,但诉讼率却未见明显的提升,不轻易兴讼的传统法律文化仍然有具体的影响,人们仍然偏好以调解制度(包括乡镇调解与劳资争议调解)来解决争端,而不是到法院去兴讼,换句话说:社会发展并没有增加民众使用法院的频率。 目前在社会上的确弥漫着一种对司法的不信任氛围。司法在民众心理中的神圣光环被磨灭,部分人漠视司法的存在,对司法怀有轻视,甚至是对抗情绪,而无信服、敬畏之心。其突出表现是,“案结事不了”。近一个时期来,针对法官、法院的“暴力
11、抗法”事件在许多地方呈上升势头。与此现象相关,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 “信访不信法”,“缠诉缠访”问题也已到了令不少法院一筹莫展的地步。北京市在一次政法工作会议上透露,最近以来上访人数增加了很多,比上一年同比增长200,其中相当一部分有正当理由。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法院判了,老百姓不服,反到北京上访,这就是因为老百姓对司法不信任3。 当司法公信力低落的时候,民众对于国家司法系统无法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系统信任(信任国家司法系统足以排难解纷与维护正义),民众只好转而诉诸中国传统社会的“包青天式的父母官”,期待透过“青天”个人的明察秋毫,能够一举地洗刷冤屈。这种法律意识是传统
12、式的,诉诸“个人信任”与当代的法治社会诉求“系统信任”,两者正好是背道而驰。以致上访事件频频发生,民众不通过司法的渠道去解决问题。 透过研究,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和认同以及服从的程度而言,其结论自然是司法公信力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二)司法公信力偏低的现状原因透析 1、司法地方化,阻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由于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受制于地方,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另也成为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的沃土,使得人们对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导致了司法公信度的下降。地方当权者对司法的干预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种方式是以各种政策的理由(维护社会稳定、服从组织领导、顾全大局等)对法院的领
13、导施加压力,然后通过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机制影响办理案件的法官,最终左右司法裁判的结果;另外一种方式是对法官个人的威逼利诱甚至打击报复。尽管这些干预方式都是违法的,在常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却是比比皆是。 某人去拜会一位任法院院长的朋友,却被告知稍候,院长正在接待客人。此人等候院长送走客人,才见到这位院长。原来这位院长正在接待一个公司的老总。他见到此人后抱歉地说:“真是对不起,市某领导打招呼了,让我一定见见这位老总,他们企业有个官司在我们法院。”然后是摇头、苦笑、一脸的无奈4。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就是我们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加入了个人的感情色彩或是利益驱动,无法保证审判的独立
14、思考,要么受到干预,要么可能徇私枉法。如果能够保持审判独立,都有法律至上的意识,又何来摇头、苦笑和一脸的无奈呢? 法官是应当向社会提供公正的,但要将应然转向实然,并不是仅有愿望和要求就能实现的。法官对法律的坚守并不一定会被认为是正确的,往往得直接表现为服从法院所在地方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如此,自然无法唤起民众对司法应有的信仰之激情。 2、法官的大众化,影响了人民对法官的信任 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首先意味着司法裁判者的判断力可以信任和信赖,几乎所有美国人都尊敬和敬仰法官,甚至在并不同意他们的判决时也是如此5,就是因为美国法官具有精通“法理”的司法职业智慧。把法官定位为法律
15、职业共同体的最优秀的人,使法官凭借其公认的职业素质和经验获得认同和尊重,不仅确保其能够适用法律,依靠国家的公权力来获得认同和尊重,还能增强其在充满争议的案件中发表权威性意见的能力,提高公众对法院适用法律的信任度。如果司法权不能满足公众的理性的期待,公众对它的信任和信赖也就失去了基础。 现实中,由于裁判判断结果的难以验证性为恣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产生了内部的选拔制度可能推出一些庸才作权威。现在我们很可笑的一点,也是很可悲的一点,是法官选任上的混乱。这些年来,在不同级别的法院,根本不符合法官法任职资格的人可以避开司法考试,可以堂而皇之地进入法院当法官、当领导、当优秀法院。当一个国家连法院都不严格遵
16、循关于他们自身的法律,那么凭什么要求人民去遵守法律?这样的双重标准将从根本上摧毁人民对法院的信任。这样使得我们的人民越来越对我们法官的素质产生了一种质疑,这样的法官究竟是否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人民是有所怀疑的。法官的公信力不高,公众对其做出的比如民事自由心证判断就始终有一种不信任感,致使申诉不断。这样形成的一个后果就是在法院里真正的高素质法官群体反而受到歧视。 3、行政化的人治管理模式,导致非程序化,影响了中立地位 我国司法公正不是靠完善的程序机制来维护,而是靠“青天”式的人治在维持,暴露了司法的信任危机。包青天其所以被人津津乐道,甚至一再重演(正如我们各级官员碰到喊冤的百姓),其实正是“因为
17、缺乏,所以强调”所致。高度行政化了的法院,司法上的清官“人治”模式,产生了很多弊端,容易滥用权力、贪污舞弊、以言代法等,严重制约法官公正执法、独立审判的积极性,使审判功能难以充分发挥6,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由于目标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法院院长引咎辞职制,造成了非程序的内部请示、汇报和批复关系,下级“公关”,上下级法院的“沟通”,上级法院顾及“错案指标”,导致了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法律的公平。一些地方法院在法律还没作修订,司法解释还没被修改或废止时,就将某领导的讲话、内部文件作为办案依据,将国家法律暂放一边。这样,我们执行的是国家法律还是个人意志?又如何能增强法院的公信力?也难怪
18、人们常在遭遇官司后,有诉求者不大相信司法,而是相信法外权力,不遵守诉讼秩序,去寻求程序外的办法了!我国感到最难以理解的,并不是国外的法院院长的权高势重,而是那里的法院院长(首席法官)对于其“下属”的无权无势。人们困惑的是,离开了院长或其他上级的领导,法官们岂不是各行其是,整个法院,甚至整个司法体系如何能够避免陷入混乱和普遍的腐败?然而,行政化的控制和管理是违反司法职业以及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的。公正的获得有赖于独立的判断,法官只宜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命令”,所以法官是一种特别反等级的职业。司法职能在本质上就是“反行政”的,甚至可以说与行政工作方式“势不两立” 7。 4、社会的民主化,及沟通不
19、畅,各说各话,导致了法院的公信力降低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民主的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在政治社会生活上,不同阶级、行业、族群、性别等等,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判。评判的事项由于并无明显的、立竿见影的正确与错误的评判效果,民众就会根据若干个司法裁判所得出的印象对司法的公正与否作出评价,虽然这些评价所依据的信息往往是不全面、不完整的,但评价总是不断地在进行。一般民众,总是用道德标准判断对错,按常理论是非,当道德标准与法官固有的法律标准不一致时,他们很自然地对裁判作出否定性评价8,导致法院的公信力降低。这时,提高民众的法律知识,必要的沟通与相互理解变成迫
20、切且重要的课题。 5、少数司法腐败现象,败坏了法院的声誉 裁判不公,偏袒一方当事人,在判决时受利益驱动而有意作出违心判断,甚至制造假案,这种不公正的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院的信任和尊重。起初,民众把司法腐败归因为司法不独立,暗自隐藏了对司法权的同情。但随着司法腐败的一次次反复,最根本的一种制度信用濒临破产。人们对司法权几乎丧失了信心,人们不再问“什么时候司法才能独立”,而是问“这样的司法还敢独立、凭什么独立”?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策略和措施 (一)理念与原则: 1、首先要主张和捍卫司法公信力 社会对司法的公信力不强,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也能够找到理由对司法公正与公正司法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
21、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司法官员乃至整个司法制度,进而向法官和判决提出挑战,永无休止的申诉和投诉,导致反反复复的再审和改判,本应充满自信的法官变得缩手缩脚9。 因此,以至于讲司法公信力时,则常常心存疑虑,容易给人造成不正视问题、护短、遮丑,为自己主张利益或特权的印象。但法治时代不仅是突出司法公正的时代,也是突出司法公信力的时代。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治我们将遭受专制和压迫。当然,法院的行为并不是无可挑剔的。在具体个案中,面对各种“暴力抗法”我们需要有一种明确的否定立场,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发生“暴力抗法”的原因在个案场合是相当复杂的,其中不乏各种虽不合
22、法、却有正当的理由,但正如一个人不能因救急闯红灯而免于交通处罚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对抗司法的理由正当而不加惩罚。在目前存在司法不信任的氛围下,面对各种暴力抗法现象,人们很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必然存在司法不公,进而得出抗法有理的结论。对此,需要要消除顾虑,理直气壮地主张和捍卫司法公信力。 2、以司法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在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关系上,不仅要认识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司法的公信力的核心在于司法的公正,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信赖和认可。单纯依靠强力而获得服从的公信力,是威权,甚至是赤裸裸的强权,必然难以持久,并将动摇整个社会制
23、度的根基。司法公信力要避免蜕变为司法威权、甚至司法强权,就必须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依归。从根本上说,司法因公正而具有公信力。 同时,也要注意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公信力是一种令人服从的力量,这种力量落实于一定的人、组织和事物,则出现权威的人格化或物化。公信力所造成的服从,可能是自觉的“信服”,也可能是被迫的“屈服”。公信力的正当与否,取决于公信力获得服从在价值层面所凭借的理由。 实现司法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应确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是平等的。法律乃天下之公器,如果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成为了橡皮筋可以随意伸缩,法律就会被调整得面目全非,结果就只有人治没有法治,不能让社会信赖、人民诚服。 反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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