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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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 陪审制度的研究 我过于民国时期便已引入陪审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吸收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吸收社会公众参与案件的审理,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保障我国的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我国的陪审制度却失去了其该有的作用,实际的陪审员并不来自社会大众,而是由法院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陪审,并且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其目的无法达到,监督功能丧失殆尽,乃至当今很多法学家提出废除这一制度的观点,为何在国外实行很好并且受到推崇的陪审制度到了中国却变得如此不尽人意?本文就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进行论述,提出改革观点,模仿国外的陪审
2、制度,促进我国的司法审判改革。 陪审制度;改革;法院;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所谓的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文化的发源地,古希腊和古罗马。早在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最早设立了陪审法院。陪审法官的选举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这一改革有效的保障了当时法官审判的公正,体现出了古代人们的民主和自由。 对于陪审制度在近代的发展和应用,多数学者认为,它萌发于英国中
3、世纪,应用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陪审团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这一制度的充分发展和运作却在美国。从美国的殖民革命史和建国史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地位和作用。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陪审制度成为美国人民民主权利的象征,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美国宪法。在实践之中,诉讼律师对案件的辩护一般都注重对陪审团留下的印象,这也是辩护取得成功的主要因素,可见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地位之高。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生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200多年历史,并且在美国备受推崇,在美国审判制度中占据重要位置。 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4、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辛亥革命之后,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了采用陪审制度的设想,但是未能得到实施。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在司法制度中 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是也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在国民党统治中国期间,由于历史原因,陪审制度同其他许多写在纸上的制度一样,都是一纸空文,根本不可能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兑现。不过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一个有特色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
5、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1 二,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陪审制传入中国是在清末。中共领导的省港大罢工时期出现的陪审制甚至早于国民政府,其后一直延续,萌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定型于建国初期。但是建国以后,关于这一制度的文字说明,依然是凤毛麟角,从而为探索新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精神与理念,带来很大的困难,由于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制在制度建设上的不周与欠缺,加之基本理念上的缺损,未能使陪审制真正扎根于社会;导致其在新的历史时期,成为无根芦苇,随风飘荡,是存是废,莫衷一是,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形同虚设,毫无效用。 另外,陪审制度
6、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许许多多的问题,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只是走走形式,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法院往往认为他们的法律技能和知识水平不足而不采纳他们的意见,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影响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二者都处于被动状态,如此一来,陪审制度的真正作用又如何能像美国那样发挥得淋漓尽致呢?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同时,我国关于陪审员的选举,
7、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例,条件也有专门的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 周、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5年,有的还可以连任、续任。2对于这一规定,我个人觉得,规定的内容有不易操作,没有明显的界限和评判标准,同时,也限制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范围,将大多数的公民排除在外,违背了陪审制度的由公民大众参与诉讼过程,监督司法审判公正的初衷,虽然有的公民知识水平较低,甚至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技能,但是他们却有对案件审判是否公平和合理的评判标准,而我们需要的也就是这种评价标准,因为我们追求的公平的面对大多数民众的公平,同时,他们的评价标准
8、与众多公民是一致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代表民意,才能符合陪审制度的初衷,达到民众监督司法审判公正性的终极目标。 而陪审员任期的规定,会出现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10年或20年,成了法院的“正式员工”,由此一来,他们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组织行政化的限制和影响,多数情况下为了保证连续继任陪审员的地位而不敢向法官提出反对意见,一味奉承和赞同,却忽略了其真正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对案件的审判监督功能便荡然无存了,这也是为什么同样的陪审制度在美国和在中国却有着巨大反差的原因之一。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公民的审判监督权。特别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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