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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 1.0.1为在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中,贯彻国家能源综合利用基本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1.0.3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的余热发电工程或既有水泥生产线改造增设余热发电系统,设计基本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和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443。1.0.4当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内容含有热电联供或设有补燃锅炉时,相关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1.0.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设计,
2、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1.0.6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余热发电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使用术语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本规范未纳入与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相关的术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计算办法GB/T1028、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50297及国家有关术语标准的规定。2.0.2余热利用Waste Heat Recovery以环境温度为基准,对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热载体可回收热能的利用。2.0.3窑头余热锅炉 Air Quenching Cooler Boiler利用窑头熟料冷却机排出的废气
3、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AQC炉。2.0.4窑尾余热锅炉Suspension Preheater Boiler利用窑尾预热器排出的废气余热生产热水或蒸汽等工质的换热装置,简称SP或PH锅炉。2.0.5余热发电 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仅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余热进行发电,也称纯余热发电。2.0.6热电联供 Cogeneration余热发电在生产电能的同时,还可生产热水或蒸汽供热。2.0.7主厂房 Main Power Building设有汽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厂房。2.0.8闪蒸器 Flasher具有一定温度和压力的不饱和水进入压力较低的
4、容器中时,由于压力的突然降低使不饱和水变成容器压力下的饱和蒸汽和饱和水的容器。2.0.9 双压锅炉 Dual-pressure Boiler 具有两种蒸汽工作压力参数的锅炉。2.0.10补汽凝汽式汽轮机 Steam-Supplemented Condensing Turbine凝汽式汽轮机有多个不同参数蒸汽进口,较高参数蒸汽作为汽轮机主进汽,较低参数蒸汽进入汽轮机某一级,不同参数的蒸汽共同推动汽轮机做功。2.0.11单压系统 Single-pressure System产生同一压力等级的窑头、窑尾余热锅炉,与只有一个进汽参数而构成的热力系统。2.0.12 双压系统(双压锅炉双压系统) Dual
5、-pressure System双压余热锅炉与补汽凝汽式汽轮机构成的热力系统。2.0.13 闪蒸系统(热水闪蒸混压系统) Hot Water Flash Steam System由余热锅炉及闪蒸器与补汽凝汽式汽轮机而构成的热力系统。2.0.14 水泥余热发电系统热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Heat Power Generation System 可用于发电的水泥生产过程排放废气总余热量转化为电能的百分比。3基本规定3.0.1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所利用的废气,应是水泥烧成系统不再利用或不影响物料烘干等用途的废气。3.0.2余热发电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6、定: 1不应影响水泥生产的正常运行。2 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3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调查后实施。4 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5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对生产线中的相关设备能力进行核算。3.0.3新建、扩建水泥工厂生产线的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余热发电设计指标指标 项目余热发电系统热效率()站用电率()相对于窑的运转率()4000t/d及以上20.08952000 t/d4000t/d(含2000t/d)18.59953.0.4余热
7、发电系统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控制水平;废气调节阀门的调控应征得水泥生产线中控操作授权,其控制状态、参数值应反馈至各自控制系统。3.0.5设计中应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及节能设备,严禁选用已被淘汰产品和劣质产品。4 余热资源的确定、热力系统与装机规模4.1 余热资源的确定4.1.1对已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增设余热发电系统时,应进行能源审计,确定合理的余热资源量。4.1.2水泥生产线的热工标定及余热资源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回转窑热平衡测定方法JC/T733和水泥回转窑热平衡、热效率、综合能耗计算方法JC/T730的有关规定。4.1.3废气余热的利用应满足水泥生产线物料
8、烘干的要求。4.1.4应依据梯级利用原则并确保在余热回收系统不影响水泥生产用热需求的前提下,确定余热利用方案。4.1.5余热锅炉的蒸汽参数应经过优化后确定。4.2 热力系统及装机方案4.2.1 热力循环系统的选取,应根据废气参数、热力系统对废气余热的回收利用率确定。4.2.2 蒸汽参数的选择应根据余热条件、汽轮机内效率等因素确定。4.2.3 当利用同一厂区两条水泥生产线余热时,可选用1台机组。当产量较低一条水泥窑余热锅炉产汽量低于机组额定进汽量30%或水泥窑运转率低于60%时,宜选用2台机组。4.2.4 当利用同一厂区3条及以上生产线余热时,宜选用2台或多台机组。5 总平面布置5.1 一般规定
9、5.1.1 余热发电总平面规划设计的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水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的余热发电,应结合生产系统统筹规划,并应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和施工时对生产的影响。2 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的衔接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应明确。 3 余热发电的建筑型式和布置,宜与水泥生产线的建筑风格相协调。5.1.2 主厂房宜布置在现有生产线的扩建侧。5.1.3 站区竖向布置的标高与形式、排水设计,应与工厂的总平面、竖向、排水设计相协调。5.1.4 余热发电的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余热发电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绿化应由工厂设计统一规
10、划;2当余热发电为改、扩建工程时,绿化设计应与工厂绿化相协调。5.1.5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且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5.2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5.2.1 主厂房位置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1主厂房应布置在余热锅炉附近,宜使并网接入联络线的出线顺畅。2 当同一厂区拥有三条及以上水泥窑时,经采取技术措施后、主蒸汽阻力降仍超过0.2MPa或温降超过20时,宜分设主厂房。6.2.2 冷却塔或喷水池,不宜布置在室外配电装置、主厂房及主干道的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5.2.3 各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11、6、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本规范附录的规定。5.3 站区道路5.3.1 站区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满足生产、安装检修和消防要求,并应与绿化、管线、竖向布置相协调,同时应与厂内道路有平顺简捷的连接,路型、路面结构应协调一致。2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设置消防车道。5.3.2 站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为站区服务的支道,可采用单行车道,道宽应为4.05.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内边线)应为9m,路肩宽度应为0.751.5m。2车间引道,道宽应为4.0m,最小曲率半径(道路弧线内边线)应为6m;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3站区道路及
12、车间引道,最大纵坡不应超过9%。4路面标高的确定,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及雨水排除相适应。公路型道路的标高,应与附近场地标高相协调。城市型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并应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5.4 管线布置5.4.1 热力管道可与水泥工艺管道同管廊、管架敷设;当管线综合布置发生矛盾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规定的原则处理。5.4.2当地下管线布置在路面范围以内时,管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直埋或设沟敷设。5.4.3 架空管线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利用水泥生产线的建筑物、构筑物;2 不应妨碍交通、检修及建筑物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做到整齐美
13、观;3 架空管线宜与地下管线重叠布置。5.4.4管线至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铁路及其它管线的水平距离,应根据工程地质、构架基础形式、检查井结构、管线埋深、管道直径和管内介质等确定。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之间或地下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6 主厂房布置6.1 一般规定6.1.1主厂房的布置应为运行安全、操作方便创造条件,并应做到巡回检查通道畅通。厂房的通风、采光、照明和噪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
14、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要求。6.1.2主厂房车间内部的布置,应根据厂区规划及热机、电气、土建、水工、热控、暖通等专业设计的布置要求以及扩建条件确定。扩建厂房宜与原有厂房协调一致。6.1.3主厂房内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并应设置设备和部件检修所需的运输通道。6.2主厂房布置6.2.1主厂房应由汽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和主控制室、除氧间和闪蒸器间等部分组成。6.2.2主厂房各层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控制室的地面宜与双层布置的汽机房运转层同一标高,主控制室下层空间可设置为高低压配电室。2 除氧器、闪蒸器层标高,必须满足除氧器和闪蒸器水
15、箱水位的要求,保证锅炉给水泵进口在各种运行工况下不发生汽化。6.2.3主厂房的柱距和跨度,应根据汽机容量、形式和布置方式、结合建设(扩建)规划容量确定,并应满足建筑设计统一模数的要求。6.3检修设施6.3.1汽机房的底层,应设置集中安装检修场地,其面积应能满足检修吊装大件和翻缸的要求。6.3.2汽机房内起重机设置,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双层布置的汽机房内,应设置一台电动桥式起重机。单层布置的汽机房内,可设置手动单梁桥式或其它型式的起重设备。2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应结合规划建设机组确定,并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3 起重机的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确定,不包括发电机定子,同时应结合
16、规划建设机组确定。6.3.3利用汽机房桥式起重机起吊受限的设备,其顶部应设置必要的检修吊钩。6.3.4 汽机房的运转层,应留有利用桥式起重机抽出发电机转子所需要的场地和空间。汽机房的底层,应留有抽、装、清洗凝汽器冷却管的空间位置。6.4 综合设施6.4.1主厂房内管道阀门布置,应方便检查和操作,凡需经常操作维护的阀门而人员难以到达的场所,宜设置平台、楼梯,或设置传动机构引至楼面或地面进行操作。6.4.2主厂房内的通道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汽机房底层平面和运转层平面,汽机两侧应设有贯穿直通的纵向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兼作疏散通道时,其宽度不得小于1.4m。2 双层布置并设有
17、中间层的汽轮机运转层至底层平面,应设上下联系楼梯。6.4.3 主厂房内的地下沟道、地坑、电缆隧道,应设有防水、排水设施。6.4.4主厂房内应设有卫生间,各楼层地面应设有冲洗水源。6.4.5汽机房外应设有一个事故储油箱或油池。7 余热锅炉及系统7.1 一般规定7.1.1余热锅炉与烧成系统连接时,必须设置旁通管道。7.1.2余热发电汽水管路的设计,应保证任何一台余热锅炉能从发电系统中迅速解列。7.1.3 余热锅炉应布置在废气热源附近。7.1.4余热锅炉的进出口管道及旁通管道上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阀门。7.1.5余热锅炉厂房的布置方式,应根据当地的室外气象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1 非寒冷地区,应采用露天
18、布置。2一般寒冷地区,可采用露天布置,应对导压管、排污管等易冻损的部位采取伴热措施。3 严寒地区的余热锅炉,不宜采用露天布置。7.2余热锅炉设备7.2.1窑头余热锅炉应采取防磨措施,窑尾余热锅炉应设置清灰装置。7.2.2窑头余热锅炉漏风系数不应大于2%,窑尾余热锅炉漏风系数不应大于3%。7.2.3余热锅炉收集的粉尘应回送到水泥生产系统。7.3余热锅炉与水泥生产线的连接7.3.1余热锅炉进、出口的废气管道的设计,应简捷顺畅、附件少、气密性高和具有较好的空气动力特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窑头废气管道风速不宜大于12m/s,窑尾废气管道风速不宜大于18m/s。2管道倾角应符合表8.3.1的要求,当
19、不能满足表中条件时,应设置防积灰装置; 3 管道应设热膨胀补偿;4 与设备连接的管道设计,应满足设备对振动、推力、荷载等要求;5 管道支架设置应稳妥可靠。 表7.3.1 管道倾角气流方向管道名称 上 行下 行窑头余热锅炉烟风管道4540窑尾余热锅炉烟风管道50457.3.2进入窑头余热锅炉的废气宜设置粉尘分离装置。 8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8.1 一般规定8.1.1 余热发电机组容量应根据余热资源条件在保证水泥窑正常生产、提高热力系统整体循环热效率的前提下确定。8.1.2 余热发电宜采用凝汽式机组,当有稳定热用户时,可采用抽凝机组等型式。 8.1.3 余热发电机组可在30110%负荷率的范围内运行
20、。负荷率宜在50%以上连续运行。8.2主蒸汽系统8.2.1当有2台或2台以上汽轮机组时,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8.3给水系统及给水泵8.3.1给水管道应采用母管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给水泵吸水侧的低压给水母管,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其管径应大于给水箱出水管径12级。给水箱之间的水平衡管的设置,可根据机组的台数和给水箱间的距离等确定。2 给水泵出口的压力母管,当给水泵出力与锅炉容量不匹配时,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当给水泵出力与锅炉容量匹配时,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3 给水泵出口处,宜设有再循环管和再循环母管。4 备用给水泵的吸水管,宜位于给水泵进口母管两个分段阀门之间;出口
21、的压力管道,宜位于分段压力母管两个分段阀门之间或接至切换母管上。8.3.2余热锅炉给水系统应设置1台备用给水泵。8.3.3 锅炉给水泵的总容量,应保证在任何一台给水泵停用时,其余给水泵的总出力,仍能满足全部锅炉最大蒸发量的110%。8.3.4 给水泵的扬程应按满足系统最大给水压力要求进行计算,并应另加15%的裕量。8.4 除氧器及给水箱8.4.1 除氧器的总出力,应按全部锅炉最大给水量确定。8.4.2 每台机组宜对应设置一台除氧器;多台相同参数的除氧器可采用母管制系统。8.4.3 给水箱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 6MW及以下机组,水箱容量为20min30min的锅炉最大给水消耗量。2 6M
22、W以上机组,水箱容量为10min15min的锅炉最大给水消耗量。8.4.4采用热力除氧时,除氧器及水箱应设置安全装置。8.5凝结水系统及凝结水泵8.5.1余热发电的凝结水系统宜采用母管制。8.5.2凝汽式机组的凝结水泵的台数、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 每台凝汽式机组,宜设置两台凝结水泵,每台流量应为最大凝结水量的110%。2 最大凝结水量应为下列各项之和: 1)汽机最大进汽工况时的凝汽量;2)进入凝汽器的经常补水量和经常疏水量;3)进入热井的其他水量。8.5.3凝结水泵的扬程应按满足凝结水系统最大给水压力要求进行计算,应另加15%的裕量。8.6 凝汽器及其辅助设施8.6.1 当循环水有腐蚀性时
23、,凝汽器的水室、管板、管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质。8.6.2 缺水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空冷式凝汽器。9 给水排水及设施9.1 一般规定9.1.1 余热发电的供水设计,应与水泥生产线供水统一规划。9.1.2 技改工程的余热发电水源宜在水泥生产线水源的基础上扩容。当需要另辟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9.1.3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锅炉辅机循环冷却水、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管网应与水泥生产线对应的管网相接。9.1.4 取水构筑物、水泵房、水工建筑物和生活、消防、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9.2 供水系统9.2
24、.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发电工艺的要求确定。生活用水量、绿化与浇洒道路用水量、设计未预见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9.2.2 余热发电供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9.2.3附属设备冷却用水水质和水温,应满足设备的要求。冷却塔循环供水系统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9.2.4补给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计量装置。9.3 冷却构筑物和循环水泵9.3.1冷却塔塔间净距以及与附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9.3.6循环水泵运行的总流量,应采用最大的计算冷却水量。
25、循环水泵宜设置备用泵。10.3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及热力系统水汽取样10.3.1 炉水校正处理的设施,宜布置在余热锅炉附近。每台锅炉应设置1台加药泵,并宜另设1台备用泵。10.3.2 热力系统应设置水汽取样器。其系统、布置及选材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 水汽取样冷却器,宜布置在余热锅炉附近,并应便于运行人员取样及通行。2 露天布置锅炉的水汽取样冷却器,应有防雨、防冻措施。10.4 循环冷却水处理10.4.1当循环冷却水系统内和凝汽器水侧有生物生长、腐蚀或结垢的可能时,其处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11 电力系统11.0.1接入系统并网点的选择
26、、接线方式及并网联络线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余热发电与总降压变电站或厂区配电站必须设置并网联络线;发电机组与电力系统接入点应选择在总降压变电站低压侧某母线段,也可选择在厂区某配电站的某母线段;联络线的回路数量宜根据发电机组数量确定。2 应在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处设置余热发电并网同期点。3 发电机组解列点可设置在并网联络线的电站侧、总降侧或厂区配电站侧断路器处。11.0.2余热发电的启动电源设计,宜利用并网联络线,由总降或厂区配电站并网母线段系统提供。当站用电系统仅为低压负荷时,也可由水泥生产线就近电力室提供。11.0.3电力负荷计算应包括水泥工厂现有及新增的生产规模、主要电力负荷的容量、年耗电
27、量、用电负荷的组成及其性质、计算负荷等基础资料。11.0.4用电自给率应按余热发电年供电量占水泥生产线年总用电量的百分比计算。11.0.5系统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的有关规定。11.0.6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并网联络线断路器应设置安全自动保护装置。11.0.7系统通信及系统远动设计、余热发电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小型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有关规定。12 电气设备及系统12.1电气主接线12.1.1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按下列要求选择:1 发电机电压为直配线时,应根据水泥生产线电力网络发电机并网点的电压等级进行选择。2 发电机与变压
28、器组为单元连接时,宜根据水泥生产线电力网络中压系统电压等级进行选择。12.1.2发电机电压母线的接线方式,应根据余热发电的机组数量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 当发电机为1台时,宜采用单母线接线。2 当发电机为2台及以上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12.1.3当发电机电压母线的短路电流超过总降压变电站或厂区配电站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时,可在联络线出口开关处设置限流装置。12.2站用电系统12.2.1余热发电站用高压系统电压宜为6kV或10kV,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站用低压系统电压宜为380V,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12.2.2站用变压器的容量确定,应按机组数量并符合下列规定:1 余热发电为单台
29、机组时,可选用1台低压站用变压器。变压器负荷率不宜超过80%。2 余热发电为2台机组及以上时,可选用2台低压站用变压器。当2台变压器采用暗备用方式配设时,每台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超过50%;当2台变压器采用明备用方式配设时,备用变压器负荷率不宜超过80%。12.2.3站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站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低压站用变压器宜采用“D,yn”接线。12.2.4当余热锅炉距站用电力室较远时,其电源也可取自水泥生产线就近电力室,并应设电能计量装置。12.3 站用电力室与主控制室布置12.3.1 站用电力室宜布置在主厂房内,其高、低压配电设备可合并布置在同一配电间内。高压配电设备
30、与低压配电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安全绝缘距离和操作、检修距离,以及必要的巡检通道。12.3.2 余热发电主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控制室应位于主厂房的汽机运转层。主控制室的面积宜按规划容量设计。2 主控制室的盘柜布置应满足运行、维护和操作的要求。12.3.3余热发电主控制室的环境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控制室面向汽轮机组的一方,应设便于观察的玻璃窗。2 主控制室内应有良好的采暖、通风、照明、隔音、隔热、防火、防尘、防水等设施。3 主控制室内不应有任何工艺管道穿行通过。4 主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或电缆主通道,不应有高温汽、水管道、热风管道和油管道穿行通过。5 主控制室上层不宜设置有振动的
31、设备。12.4 直流系统12.4.1 余热发电直流系统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流电源装置应为双电源380/220V输入,并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宜采用高频开关电源装置。直流电源宜采用1组铅酸免维护蓄电池,并宜配置2组充电、浮充电设备,同时每只电池应带有在线自动监测功能,站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2 直流输出应设置合闸母线和控制母线,控制母线应带有自动调压功能,输出电压宜为220V或110V。3 高压开关柜合闸电源、直流润滑油泵动力电源、事故照明电源等均应引自合闸母线,电站系统所需的直流控制电源均应引自控制母线
32、。4直流动力电源及控制电源开关选择,应选用直流型微型断路器或直流型塑壳断路器,并应按各回路容量选择断路器的额定电流。12.5电气测量仪表12.5.1余热发电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的有关规定。12.5.2 设置在并网计量关口的双向计量电能表、CT的精度为0.2s级,PT的精度为0.2级。12.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12.6.1余热发电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的有关规定。12.7 电缆选择与敷设12.7.1余热发电的电缆选择与敷设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电力工程
33、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12.8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12.8.1余热发电的过电压保护和接地,应符合现行相应国家标准交流电力工程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12.9 厂内通信12.8.1余热发电的厂内通信,应包括余热发电系统与水泥生产线系统的联络通信和发电系统内部生产调度通信。可利用水泥生产线程控交换总机的富裕量,增加各岗位生产管理和调度通讯电话。12.8.2 余热发电主控制室应设置与地调通讯的直拨电话。12.10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12.9.1余热发电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4、13 热工自动化13.1 一般规定13.1.1 热工自动化的设计,应包括热工检测、热工报警、热工保护、热工控制等方面内容。13.1.2 当余热发电分期建设时,对控制方式、设备选型、公共辅助生产系统等有关设施,应全面规划、合理安排。13.1.3 主控制室热工报警及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13.2控制方式13.2.1余热锅炉系统、汽轮机系统、除氧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的除盐水泵等,应采用DCS系统进行控制。辅助车间的工艺系统(如化学水处理系统等),宜在本车间控制。13.2.2电站主控制室集中控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能实现运行工况的
35、监视和控制;2 应能实现异常工况的报警和紧急事故的处理。13.2.3 余热发电DCS系统的设计,应能实现内部、或与水泥生产线DCS系统的实时通讯、数据互传、联锁及程序控制。13.3 热工检测与自动调节13.3.1热工检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13.3.2余热发电DCS系统设计,应能对主设备及发电系统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实现显示、累计、储存、数据处理及打印功能。13.3.3自动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余热锅炉汽包水位,应设自动调节。2当余热锅炉设有喷水混合式减温时,宜设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3汽机自动调节项目,应根据发电系统的特点和汽
36、机设备的要求确定。4除氧器和闪蒸器应设压力和水位自动调节。5减温减压器应设压力、温度自动调节。6需要保持一定液位运行的容器,宜设液位自动调节。13.4联锁13.4.1热力系统重要辅机的自动联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13.4.2余热发电系统的输灰装置与下游的水泥工艺系统输送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13.4.3 设置在水泥工艺系统烟风道上的余热锅炉进口、出口及旁通烟风道的各电动调节阀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13.5电源13.5.1热工仪表和控制应设安全可靠的电源。DCS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13.5.2热工系统电源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热工配电
37、箱应设两路交流380/220V电源进线。2 热工控制盘应设两路交流220V电源进线。两路交流电源的进线应分别引自不同的低压站用母线段。13.6电缆、导管和就地设备布置13.6.1电缆、导管和就地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13.6.2露天布置的热控设备及导管、阀门等部件,应采取防尘、防雨、防冻、防高温、防震、防腐、防止机械损伤等措施。在寒冷地区布置时,要采取有效的伴热措施。1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4.0.1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位于非集中采暖地区的余热发电如要求采暖时,其主厂房、控制室、值班室及化学水、循环水泵房等,可设置集中采暖。2设置
38、集中采暖的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时间,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14.0.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选用。当该规范中无建厂地区的气象资料时,可采用周围地理条件相似地区的气象资料。14.0.3 余热发电采暖热媒应与工厂的采暖热媒保持一致。当由余热发电供热时,采暖热媒应选用热水。一般地区,宜采用9570低温热水;严寒地区,宜采用11070高温热水。14.0.4 当由余热发电向厂区采暖供热时,供热系统中仅有一台水泥窑设有余热锅炉时,应设置备用热源。当有两台及以上水泥窑设有余热锅炉时,可不设置备用热源。当位于非集
39、中采暖地区设有集中采暖时,可不设置备用热源。14.0.5 炎热地区有人值班的控制室可设置单体空调器。14.0.6 汽机房以外各建筑的通风设计,应根据消除有害气体计算风量,当缺乏必要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换气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规定。14.0.7主控制室、计算机房、工程师站等,当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空气调节装置。14.0.8站用高、低压开关柜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计算。事故排风机宜兼作通风换气用。2事故通风通风机的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位置。14.0.9北方地区露天
40、布置的酸、碱贮罐应设有伴热保温设施。14.0.10加氯间和充氯瓶间,应设有不小于15次/h换气次数的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设在房间的下部,风机应选用防腐型。14.0.11化验室、天平室等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装置。14.0.12 采暖通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规定。15 建筑结构15.1 一般规定15.1.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发电工艺设备布置要求,通道布置应简捷、顺畅。15.1.2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节能、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41、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建筑模数统一协调标准GBJ2、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443的规定。15.1.3 主厂房、汽轮发电机基础、余热锅炉平台应设沉降观测点,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15.1.4 汽轮发电机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并按制造厂的要求设计;汽机房的吊车梁,应按轻级工作制设计。15.1.5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结构载荷,因地制宜地确定基础型式及地基处理方式。必要时,应验算沉降及稳定。
42、 改、扩建工程的窑头、窑尾余热锅炉的基础型式及地基处理方式,应考虑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15.1.6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执行,并应符合表15.1.6的规定 。表15.1.6 建筑物、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物、构筑物乙类主厂房(含主控制室、站用电力室)丙类窑头余热锅炉、窑尾余热锅炉、水泵房、冷却塔、化学水处理车间丁类除乙、丙类以外的建、构筑物15.1.7余热锅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余热锅炉可利用相邻车间的楼梯、通道等设施;2 余热锅炉系统的烟风管道支架、操作平台等的承载,经核算允许,宜利用相邻车间的构筑物。15.
43、1.8余热发电的室内环境、建筑构造与装修、生活与卫生设施、结构选型、结构布置、设计荷载等,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规定。15.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15.2.1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5.2.2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h。主油箱上方的楼板开孔时,开孔水平边缘周围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5h。15.2.3配电室、主
44、控制室等电气间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15.2.4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主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相邻车间设有能直接通向室外的门时,可将通向相邻车间的门兼作第二安全出口。主厂房内工作地点到最近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15.2.5主厂房至少应设2部楼梯,其中应有一部楼梯通至各层平面和楼梯所处位置的屋面。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15.2.6配电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15.2.7控制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15.2.8配电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
45、采用乙级防火门。15.2.9主厂房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15.2.10主控制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5.2.11余热发电其它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15.3建筑、结构设计15.3.1 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443的规定。余热发电主厂房的使用性能、功能特征和节能要求的分类,应为C类。15.3.2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屋面的坡度应根据防水面材料、构造及当地气象等条件确定。当为改、扩建工程时,防水面材料与构造的选择宜与水泥生产线建筑一致。 钢筋混凝土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50,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10。2 各类屋面的结构层及保温(隔热)层,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采取防止结露的措施。 3 凡高度超过6m的建筑物,应设有上屋面的设施。当垂直爬梯的高度超过6m时,应设有护笼。15.3.4厂房的柱网应整齐,并应符合建筑模数的要求;平面梁、板的布置应规则。15.3.5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整体的地坑等,应与厂房柱基础分开设置。16 辅助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