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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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篇一】 供方(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电子签约 需方(买方): 9 月 日 供需双方在同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供需双方购销烟煤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规格、产地、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 签订时间:20xx年 二、质量标准:(以收到基标准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500 2、挥发份25-35%; 3、灰份18%; 4、硫份1%; 5、全水份15; 6、颗粒度0-50mm90%; 7、灰熔点1250c; 三、奖罚条款: 秦皇岛东站车板交货单价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
2、500卡为基准调整,如降低100大卡扣rmb14.00/吨,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计算;如超出100大卡奖rmb14.00/吨,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计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300大卡时拒收,收到基硫份1%,高于1%可以拒收;挥发份小于25%拒收;挥发份大于35%,超出35可以拒收;全水份高于15%部分扣减煤炭重量;灰份大于18%扣2元一个百分点,灰份大于20%可以拒收。 四、交货方式,供货时间和供货数量: 4.1、交货方式:秦皇岛东站车板交货。 4.2、供货时间:20xx年9 月起先。 4.3、供货数量:每月供应10万吨以上。 五、煤炭价格与结算方式: 5.1、煤炭价格一票结算。 52、
3、价格:供方货到秦皇岛东站价格一票制每吨为670元,货到一列,需方结清一列。供方货到秦皇岛东站,需方凭供方货权转到需方,重量凭秦皇岛东站轨道衡,质量凭第三方检测单(sgs检测报告),需方即支付80%的货款给供方,其余货款,凭增值税票一次付清。货到秦皇岛东站落地前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担当,落地后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担当。 六、合同签订操作程序: 合同签订,供方供应,供方与煤矿经销合作协议及煤矿证照扫描件(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地税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行登记),供方与需方签订合同后,需方押1000万元现金给供方(煤矿为需方给供方1000万元的押金作担保)作为供方的供货保证。供方收到需方押金
4、,第一列货在十五天内到秦皇岛东站。 七、验收依据: 7.1、质量验收:以秦皇岛第三方煤炭车检报告为准。 7.2、数量验收:以秦皇岛东站轨道衡检测报告为准。 八、合同附件: 供方、需方的有效资质证照扫描件。 九、解决争议: 在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供需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裁决,提起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费用由败诉方担当。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电子签署合同同样有效。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当违约赔偿责任。如供方收到需方1000万元押金,不按合同的时间发运至秦皇岛东站则
5、视为违约,供方除退还1000万元押金给需方外,还应当赔偿给需方500万元经济损失。 十二、其他: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均需得到双方书面确认。 12.2、本合同电子表邮箱及传真签约同样有效。 123、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9月 日至20xx年9月 日止。 供 方: 需 方: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托付代理: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托付代理: 开户银行: 帐 号: 关于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篇二】 甲 方(供方): 乙 方(需方): 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供需双方在同等互利,自愿一样的基础上就煤炭购销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
6、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一样看法,共同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煤炭品种质量明细表 二、煤质调价 2.1 以表1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1 kcal/kg,价格增减(品种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同比例奖罚。若实际交货值低于基准值200 kcal/kg以上,则超过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双扣或拒收(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2.2 以表2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实际交货“硫分”大于0.8%时,每超过0.1每吨扣2元,实际交货“硫分”大于1.0%时乙方有权拒收或双方价格另
7、议。 2.3 除2.1和2.2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如发生超出2.1和2.2条款所述煤质范围的偏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价格: 3.1 一票含税平仓价495元/吨(全额一票增值税),做为本合同煤炭结算基准价。 四、交货地点、方式及全部权的转移 4.1 交货地点:京唐港或塘沽港。 4.2 交货方式: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4.3 货物全部权自甲方收到乙方货款时发生转移,收货单位以需方供应为准。 五、数量、质量的确认 5.1 数量确认:以装货港港口过磅单数量为准。 5.2 质量验收: 5.2.1 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SGS)或华夏力鸿检验
8、机构进行船采检验为准,并以船采 检验报告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5.2.2 甲、乙双方有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SGS)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 甲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甲、乙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共同托付双方认可的权威检验机构(SGS)进行复检,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根据第三方(SGS)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担当。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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