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公共电脑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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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公共电脑管理规定大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公共电脑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事务所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根据2007年大成(高议)字第 36号决议,事务所为计时管理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配备电脑,具体规定如下:一、凡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建立聘用关系的计时管理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不含合伙人秘书)均配备电脑 。计时管理律师、律师助理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连续两个月完成本年度月平均基本业绩额后,由本人填写配备电脑申请表,经行政经理批准,办理使用电脑登记手续领取电脑;行政人员须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办理使用电脑登记手续领取电脑。 二、月底薪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计时管理律师、律师助理配备笔记本
2、电脑;月底薪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计时管理律师、律师助理配备台式电脑;行政人员配备台式电脑,因特殊任务需配笔记本电脑,经管委会主任批准。三、台式电脑只限在事务所内使用,笔记本可由使用人随身携带,使用人对电脑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本人保管、操作不当造成的公共电脑丢失、损坏,由使用人负责赔偿。四、为计时管理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配备的电脑属事务所固定资产,折旧期为3年。五、折旧期满后确有必要进行更换的,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行政经理批准更新,原电脑交回行政部处置。六、计时管理律师、律师助理目前使用的电脑可申请事务所收购,以购买时原始发票价格折旧作价,无原始发票的由事务所信息部技术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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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 公共 电脑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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