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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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现行办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
2、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
3、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第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第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建
4、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问题。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第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
5、体质量实施监督。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九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
6、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三)检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资料;(七)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九)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质监人员名录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十)依法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二)组织通信工程质
7、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8、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开展质量监督;(三)协调省级质监机构联合开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四)研究、汇总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五)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六)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七)对省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
9、作;(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省级质监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二)整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并督促整改有关问题;(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四)记录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省级质监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由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
10、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委托质监机构进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应当向其颁发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质监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配备不少于5名熟悉通信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专职质监人员。其中,具有通信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和3年以上通信工程建设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 质监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建立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
11、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设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项经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
12、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电信管理机构、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三章 质量监督程序和措施第十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七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一)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工程从立项、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
13、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第十七条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二)制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形成监督记录;(四)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基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
14、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文件。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基础电信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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