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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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征管。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1)从2004年起,统一按累计数分季预缴。(2)查帐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4)从2005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合并,2月15日前的年度申报不再要求,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2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间开业或合
2、并、关闭等原因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适用照顾税率时,需要换算成全年的。3今年开始启用新的纳税申报表,具体填报方法及注意事项参见填报说明及后面本年度重要文件附录。4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二、应税收入的确认。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相关规定:1、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
3、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具体可参照增值税对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的确定方法。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
4、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4、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方法按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执行。5、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2之后的出口商品贴息均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一)工资薪金。计税工资:包括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
5、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支出。通讯费补贴不作为工资支出。注意三类人不计职工总数和九种不作为工资支出的情况(详见实施细则及200084号文件)。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出差伙食补贴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在税前列支不计入工资总额。软件开发
6、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二)三项费用(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1.5%、工会经费2%)计提依据为计税工资(1)企业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等,应由福利费科目支出;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工会费用应专项归集,不得擅自挤占管理费用。(2)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总工发20059号)(3)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5以内部分可按计
7、税工资总额计提,超过1.5不足2.5部分必须已实际使用。(财税200688号)(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财建2006317)上岗和转岗培训;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5)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财建2006317)(三)折旧
8、。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1提取范围。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
9、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详见实施细则及200084号文件)2提取年限。(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3计算公式: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2003年6月18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
10、5%。4特别规定。(1)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立后的资产,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兼并或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兼并或分立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年限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2)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采取直线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税前扣除,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等符合国税发2003113号、浙国税所200415号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详见(国税发2003113号、浙国税所20
11、0415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财税200688号)(3)2000年1月1日起,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一次性列支。(四)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12、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记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有:(1)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摊销时间按孰短原则确定,没有规定的,按不得少于10年摊销。(2)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4)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
13、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5)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6)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费用。 关于递延资产的相关规定有:开办费(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扣除。企业应按规定建立递延资产摊销台帐,因未建立台帐而导致无法确认摊销额或实际摊销额与税务机关台帐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摊销。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
14、在发生当期扣除或分期摊销,但不得预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五)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31114号明确,贷款利率不仅指基准利率,也包括浮动利率。(我市一年期贷款利率最高为信用社年利率10%。)借款费用的规定:(1)
15、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2)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税前扣除。(3)有关银行罚息的扣除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借款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4)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纳税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浙国税所20066号)(六)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企业人员出差期间的餐饮费
16、用应并计业务招待费按标准税前列支。(七)广告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有五种形式:(1)适用2%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有结转的必须建立台帐。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定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国税发200482号)(2)适用8%扣除比例的广告
17、支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006年度增加服装生产企业也按8比例扣除。(3)适用25%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4)可据实扣除的广告支出。自2001年1月1日起,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
18、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5)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八)业务宣传费: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3不符合广告支出条件的广告性支出,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及三项经费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税法规定比例列支的费用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按规定的标准
19、扣除。(九)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2赞助支出及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3捐赠需专门的捐赠票据。主要分三类:(1)3%限额一类。目前除10%和全额一类外基本上是3%。具体到目前为止有二十多家: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
20、生保健基金会、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艾滋病防治事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等。 (2)10%限额一类。向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
21、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内科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国家重点交向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3)全额一类。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非营利性慈善机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2003年“非典”期间通过民政、卫生部门及红十字、慈善总会的捐赠也是全额扣除,但在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财税 2003204号规定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2、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财税 2004 172号规定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社会力量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
23、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允许全额扣除。(财税200439号)。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5137号)4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94(229)文件为计算简便,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十)财产损失(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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