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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方法 为推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化发展,依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看法(湘发20226号),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方法(湘纪发202223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法(*发20226号)、*市县市区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市直工作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
2、实施细则(*办发202212号),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行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意预防的方针,根据“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动、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之中,服务“保二争一”的工作目标和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大局,努力开创我市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供应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二)考核内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任务。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3、:一是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二是纪检监察工作状况。LocalhoST(详见附表) 三、考核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与全市的政绩考核一并实施。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结果评定工作。明确1名市纪委副书记担当考核委员会主任,市纪委分管考核工作的常委任副主任,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监督检查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的主要负责人和各考核组组长任委员。监督检查室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考核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
4、; (四)坚持突出重点,激励创新的原则; (五)坚持删繁就简,注意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五、考核计分 (一)分值设置 1、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各100分。 2、对具有特色或创新意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某一方面在内容、方法、机制、制度等方面独具匠心,有创建性发展;创新性举措当年度普遍实行;成效明显),予以加分。 3、在省纪委、中纪委刊物(不含网络)上发表的1000字数以上的阅历材料,或者在省、中心纪检监察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典型发言的阅历材料,予以加分。 4、纪检监察工作获得省、中心有关部门以文件形式表彰的,予以加分。 (二)分值
5、折算(详细计分见附表) 1、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00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40%折算;纪检监察工作(100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60%折算。 2、对取得成效的特色创新工作,经考核评定,每项进行加分:在全市范围内推介的工作,每项加2分;在全省范围内推介的工作,每项加3分;在全国范围内推介的工作,每项加5分。发表的阅历材料和受到的表彰,经考核评定,省级加3分,中心级加5分。所加分数干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 六、考核时间和方式 (一)考核时间:考核工作年底进行,考核时间为全市政绩考核确定的时间。 (二)考核方式:
6、1、对县市区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分的考核,由市纪委派出考核组(与市政绩考核组同步),市纪委领导带队,到县市区实地考核。一是听取县市区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状况汇报(供应书面汇报材料);二是召开座谈会(召集县市区有关单位人员座谈,听取看法);三是开展民主测评。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分别形成考核材料,集中向考核委员会汇报。 2、对纪检监察工作部分的考核。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业务室对口考核打分,实行平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平常考核为主,一般不实地考核。 3、对特色创新工作的认定。实行自主申报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由各县市区纪委形成特地文字材料于11月20日前报市纪
7、委监督检查室。由考核组在对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的同时,进行实地考核(听汇报、查资料、座谈了解等)。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集中汇报,考核委员会集体评议认定。 被中心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省纪委、省监察厅以及市纪委、市监察局以文件或通报形式予以推介的,只需申报,不实地考核,干脆报考核委员会审议,予以认定。 七、考核结果评定 (一)根据被考核单位所得分值状况依次排名。由考核委员会召集全体成员,依据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分数,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分数和特色创新工作认定的分数,进行综合评定,按40%左右的比例提名相关县市区为优秀等次,报市纪委常委会议审核确定。 (二)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比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指责的; 2、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引发重大事务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3、在办案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务,有案不查、瞒案不报,被市纪委、市监察 12下一页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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