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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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制度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制度 地点:_ 时间: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五节: 资产减值 第三章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节: 建造合同收入 第六章成本和
2、费用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十章会计调整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第十二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
3、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
4、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 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它外 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企业
5、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 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 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 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 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针应当口径 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
6、 用。 (八)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 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 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 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 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 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
7、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 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 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 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 计报告中予以充份、准确地披露;
8、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 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 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 流
9、动资产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它利益而将 资产让渡给其它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 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
10、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 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 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 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 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 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它货币资金处 理,待实际投
11、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 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 期投资的成本。 2. 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 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 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 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 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 投资成本: (1) 收到
12、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 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 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 面价值。 4.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 的短期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 支付
13、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 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二)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 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 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 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 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
14、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 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 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 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 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 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
15、不再计提 利息。 (四) 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 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 支出。 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 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 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 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 值。 3. 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 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
16、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 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 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 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 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 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 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 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 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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