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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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 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
2、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 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
4、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
5、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
6、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 007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
7、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
8、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
9、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附件2: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10、 一、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 查。 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3、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
11、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1、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
12、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3、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
13、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 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二、严格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
14、质量的监督检查,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切实做好食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
15、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三、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16、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四、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
17、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十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
18、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附件3: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 (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
19、务。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 (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
20、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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