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增值税培训课件-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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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出租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二)款 房地产评估增值房地产评估增值 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
2、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附着物,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条例第八条(二) B、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土地使
3、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国税函2007645号。 (三)、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实施细
4、则第六条 二 税率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未超过50%的部分30%02超过50%100%的部分40%5%3超过100%200%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三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 (一)、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合计额 (二)、收入额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实施细则第五条,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
5、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 (三)、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条例第六条所
6、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实施细则第七条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
7、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
8、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
9、以内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办法。 -国税函2010220号三条二、三款 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财税字199548号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四款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
10、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字199548号 第九条 5、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 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质量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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