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常用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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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陵常用法律法规读本一2021年10月目 录审计法1第一章总那么1第二章审计和审计人员2第三章审计职责3第四章审计权限6第五章审计程序7第六章法律责任9第七章附那么11审计法施行12第一章总那么12第二章 审计和审计人员13第三章 审计职责15第四章 审计权限19第五章 审计程序21第六章 法律责任24第七章 附 那么26法28第一章总那么28第二章理职权29第三章收支范围31第四章编制32第五章审查和批准35第六章执行36第七章调整37第八章38第九章监视40第十章法律责任41第十一章附那么41法施行43第一章 总 那么43第二章 收支范围44第三章 编制45第四章 执行49第五章 调整55
2、第六章 决 算55第七章 监 督57第八章 附 那么58会计法60第一章 总那么60第二章 会计核算61第三章 、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 会计监视65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67第六章 法律责任68第七章 附那么70财政行为处分处分72现金理暂行83第一章 总 那么83第二章 现金理和监视83第三章 法律责任86第四章 附 那么88现金理暂行施行细那么审计法第48公布时间:2006-2-28发文:全国人民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审计法的?修正目 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审计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职责
3、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的审计监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进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立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康开展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实行审计监视制度。和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立审计。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按照本法规定应当承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按照本法规定承受审计监视。审计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合法和效益依法进展审计监视。第三条审计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展审计监视。审计根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展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第四条和
4、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常务会提出审计对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当重点对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常务会可以对审计工作作出。和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审计工作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常务会。第五条审计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视权不受其他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六条审计和审计人员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机。第二章审计和审计人员第七条设立在指导下主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的行政首长。第八条、自治区、直辖、设区的、自治州、自治、不设区的、辖区的人民的审计分别在长、自治区、长、州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5、地方各级审计对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审计负责并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指导为主。第十条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批准可以在其审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的授权依法进展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由本级人民予以保证。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才能。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审计事项与被审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机和被审计的商业机负有的义务。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回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负责人没
6、有渎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的。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六条审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和下级的执行情况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展审计监视。第十七条在指导下对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展审计监视向提出审计结果。地方各级审计分别在长、自治区、长、州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的指导下对本级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展审计监视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审计提出审计结果。第十八条对银行的财务收支进展审计监视。审计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展审计监视。第十九条审计对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展审计监视。第二十条审计对国有企
7、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展审计监视。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视由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对和以为主的建立工程的执行情况和进展审计监视。第二十三条审计对部门理的和其他受委托理的社会保障、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的财务收支进展审计监视。第二十四条审计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工程的财务收支进展审计监视。第二十五条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对和依法属于审计审计监视对象的其他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展审计监视。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进展审计的事项
8、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展审计监视。第二十七条审计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进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审计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八条审计根据被审计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视理关系确定审计辖范围。审计之间对审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确定。上级审计可以将其审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进展审计;上级审计对下级审计审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展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审计监视对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其审计工作应当承受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视。第三十
9、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依法属于审计审计监视对象的审计按照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进展核查。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三十一条审计有权要求被审计按照审计的规定提供或者财务收支方案、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不得回绝、拖延、谎报。被审计负责人对本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性和完好性负责。第三十二条审计进展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10、和资产被审计不得回绝。第三十三条审计进展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和个人进展调查并获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经级以上人民审计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有证据证明被审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级以上人民审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十四条审计进展审计时被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犯规定获得的资产。审计对被审计违犯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级以上人民审计负责人批准有权封
11、存有关资料和违犯规定获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提出申请。审计对被审计正在进展的违犯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级以上人民审计负责人批准门和有关主部门暂停拨付与违犯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合法的业务活动和消费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审计认为被审计所执行的上级主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部门纠正;有关主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审计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
12、依法保守机和被审计的商业机遵守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审计履行审计监视职责可以提请、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理等予以协助。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审计根据审计工程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施行审计前向被审计送达审计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批准审计可以直接持审计书施行审计。被审计应当配合审计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应当进步审计工作效率。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向有关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展审计并获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和个人进展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书副本。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
13、项施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提出审计组的审计。审计组的审计报送审计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之日起内将其书面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一并报送审计。第四十一条审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进展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提出的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的审计;对违犯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分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或者向有关主提出处理、处分的。审计应当将审计的审计和审计送达被审计和有关主、。审计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认为下级审计作出的审计违犯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
1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被审计违犯本法规定回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不完好的或者回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责改正可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四条被审计违犯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犯规定获得的资产审计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或者其上级、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并将结果书面审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和下级违犯的行为或者其他违犯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人民或者有关主部门在
15、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责限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限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限退还所得;四责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违犯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人民或者有关主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审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被审计应当执行。审计依法责被审计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拒不执行的审计应当有关主部门有关主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审计。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对审计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
16、审计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对审计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的本级人民裁决本级人民的裁决为最终。第四十九条被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犯规定审计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或者其上级、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并将结果书面审计。第五十条被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所知悉的机、商业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
17、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会根据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发布的?审计?同时废止。审计法施行第571 ?审计法施行?已经2010年2月2日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审计法施行?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一年二月十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依法检查被审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按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纳入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以下财政
18、资金中未纳入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承受审计审计监视的其他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按照审计法和本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展审计监视。 审计按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工程目的等方面的规定进展审计评价对被审计违犯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分的。 第六条任何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承受审计审计监视的违
19、犯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举报。审计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审计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在指导下主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在本级人民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设有派出的派出的审计对派出和、自治区人民审计负责并工作审计业务以、自治区人民审计指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审计的规定在审计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审计编制年度经费草案的根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的和要求; 三审计的年度审计工作方案; 四
20、定员定额; 五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详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审计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审计事项、被审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或者上一级审计负责人。 第十三条地方各
21、级审计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的。 第十四条审计负责人在任职间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渎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负责人的; 三因安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对本级人民门详细组织本级执行的情况本级收入征收部门征收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的执行情况和下级人民的执行情况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展审计监视。经本级人民批准审计对其他获得财政资金的和工程承受、运用财政资金的、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展审计监视。 第十六条审计对本级收入和支出的
22、执行情况进展审计监视的内容包括: 一门按照本级人民批准的本级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的情况、本级执行中调整情况和收支变化情况; 二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征收收入情况; 三门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款方案以及规定的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支出资金情况; 四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理体制拨付和理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有关规定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执行年度情况; 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理的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级执行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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