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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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详细版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2022 安全色 GB 2894-202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9-2022 用电安全导则 GB
2、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8001-202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 50016-20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22 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2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2022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JGJ 50-202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
3、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 28001-2022,定义3.16 3.3特种设备special type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注:改写AQ 7002-2022,定义 3.8。 3.4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 28001-2022,定义 3.10 4、安全管理体系 4.1安全管理部门及职
4、责 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及职责 4.2.1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4.2.1.1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1.2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 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 4.2.2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2.2.1 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
5、责本机构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研究、督导安全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4.2.2.2 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本机构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4.3安全管理制度 4.3.1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责任制度; b) 安全教育制度; c) 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d
6、) 安全检查制度; e) 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f)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g) 考核与奖惩制度。 4.3.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 4.4报告 4.4.1 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 4.4.2 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报告; b) 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
7、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3 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5.1消防安全 5.1.1 养老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验收。 5.1.2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2022 第5、6、7、8、9、10、11 章的规定或GB 50045-1995(2022 版)第3、4、5、6、7、8、9 章的规定。 5.1.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 50222-1995 第3 章的规定。 5.1.4 应按照GB 50016-2022 第8、9、11 章或GB
8、50045-1995(2022 版)第7、8、9 章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并按照GB 50140-2022 第3、4、5、6、7 章的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5.1.5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对消防设施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1.6 养老机构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符合GB 15630
9、-1995 第8 章的规定,应定期检查与维修,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5.2电气安全 5.2.1 养老机构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5.2.2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5.2.3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维修应符合GB/T 13869-2022 第6、7 章的
10、规定。 5.3燃气安全 5.3.1 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GB/T 50340-2022 第5 章的要求,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3.2 养老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 5.3.3 养老机构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5.4特种设备安全 5.4.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天内,养老机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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