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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doc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呢word版本(6页)4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呢 不同性质的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
2、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 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 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
3、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 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 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 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 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
4、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 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 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 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 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
5、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 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 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
6、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 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 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 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 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
7、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 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 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 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 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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