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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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严格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收费。 第三条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所由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 第五条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六条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 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
2、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接受监督。 第八条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任(或主管合伙人)批准,承办律师并应当及时 向财务人员交接。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 支付。 本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3、, 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由本所事先 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承办律师可以在出差前于本所财务处预领开支费用,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本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与财务人员结算。 第十条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本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外,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对确有经济困难或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所批准后,可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 律师不得擅自决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事宜。 第十二条本所禁止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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